每月额外的3200元免税额在这里Re: 那个地税局要税最后的结论是啥啊?没看懂# TAX - 交税与退税
z*g
1 楼
中国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
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关于“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
第二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
任职或
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
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关于“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
第二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
任职或
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