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民主飨宴:台湾1998年《3+1选举》--选举法源:宪法# Thoughts - 思考者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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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Salon 讨论区 】
【 原文由 taralee 所发表 】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7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8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
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
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
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9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10条
人
【 原文由 taralee 所发表 】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7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8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
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
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
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9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10条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