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被打女孩最新情况公布,轻伤究竟是如何鉴定的?
备受关注的「唐山打人案」终于有后续了。
相信很多人看过通报结果后,都在疑惑「轻伤」、「轻微伤」究竟如何判定?
对此,知乎答主 @死者代言人 作为法医,分享了就「定伤标准」发表了一些见解:
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轻伤」、「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
并非一般生活中,日常口语表达中的「轻」「重」的含义。
仅仅是使用了相同的「轻」「重」二字,但也确实因为同字但并不完全同义而带来了一些理解上的差异。
说回提问的轻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可以看到,这里关于轻伤的定义中,实际使用的「中度伤害」这个解释,而非「轻度」。
因此,从这个定义来讲,法律上的「轻伤」,实际想表达是「中伤」,但这么叫吧,就很奇怪。
以及,为了承袭前一版老的损伤鉴定标准里的称呼,并且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就保留了一直以来的习惯,还是叫「轻伤」。
上面这个定义是轻伤的整体性定义。
还是在《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中的附录部分,给出一个原则性的内容: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可以看到,这里的原则性把握上,在「中伤」的轻伤内,针对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又有了不同的表述。
轻伤一级,也就是轻伤范围内偏重的部分,使用的还是「中度损害」。
而在轻伤二级,也就是轻伤范围内偏轻的部分,则使用了「轻度损害」。
但即便如此,在前面有详细的条款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这里的原则性把握只用于总体性理解,或者对于一些未在列举条款,但是需要寻找相近情况进行评价时使用。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用词与日常生活理解的差异性,还可以体现在上述原则的「重伤」部分: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主要是两级的最后一部分。
日常理解,「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那就是聋了、瞎了等等。
都「丧失」了嘛!
但,在具体这个规定的场景中,还有「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从这一条的「严重丧失」来看,上面那个「丧失」实为「部分丧失」。
同时对照着具体条款而言,以听力举例:(这里为了方便对比,去掉了部分条款,以……代替)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5.3.4 轻伤二级
……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5.3.5 轻微伤
……
c)外伤后听力减退。
都是看听力,从重到轻是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的。
这种分级分段,也有利于落实到最后的量刑上,做出区分度来。
最后总结一下,不能机械的用日常语言的「轻重」来理解法律概念上的「轻伤」「重伤」。
既然法律最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出给予惩罚的三六九来,那就必然需要严重程度有一个阶梯式的上升或下降与之对应。
法律概念的「轻伤」,其实并不轻!!
除此之外,此次通报中也有其他信息值得关注。
比如,知乎答主 @孟三宝 就注意到了通报中的一些细节:
这次通报中有这样一段话
对重点线索特别是涉黑涉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异地用警、提级管辖等方式,迅速依法开展核查调查,坚决查清查透查彻底。
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和大家解读一下:
挂牌督办:
可以理解为公安部对地方一些比较典型的、有影响的、重大的案件,通过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限期完成侦办。
结合《通报》第一段文字
公安部迅速派出专家组一线指导督导。
我们可以理解为,挂牌督办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由公安部派出专门工作组及专家赴各地随同作战、参与办案,并进行阅卷、指导和督办,为案件侦办工作解决难题,排除干扰,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公安部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亦明确
公安部每年挂牌督办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提请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坚决「打伞破网」,把扫黑除恶斗争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侦查办案与「打财断血」同步开展,全面追缴、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采用挂牌督办,可以看出本案的后续才是关键,即:
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这件事一定可以做到查清!查透!查彻底!
异地用警:
指使用其他地方的警力来办理本地的案件。一般是在办大案、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车辆、打击黑恶势力等活动中使用。
为什么要异地用警?
1、防止行动泄密。
2、防止人情办案、人情执法。
3、打击黑恶势力多采用,可有效防止黑势力打击报复。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特别是牵连地方主要领导的案子)。
提级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这份《通报》不仅是对唐山打人事件的一个阶段性汇报,更是表明了案件后续的可能走向。
目前来看,上述人员只是查处的冰山一角,扫黑除恶尚在进行!
题图来源:澎湃新闻
知乎瞎扯|成年人的心动是什么样的?
哪一瞬间让你觉得「情商高」真的很重要?
为什么有的人年纪轻轻思想深度却远高于常人?
本文内容来自「知乎」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
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