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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警察周显扬伪造自首,删除第三次诈骗,合谋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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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警察周显扬伪造自首,删除第三次诈骗,合谋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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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举 报 信
举报人:武哲,身份证号:210882198505020319 电话:13904070041.
被举报人:周显扬,男 工作单位: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干警
周显扬身为人民警察在办理王伟诈骗案件中有案不立,超期立案,立案不查,查案不力,弄虚作假伪造被告人自首情节,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创造“自首”条件。周显扬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删除第三次诈骗1.2万,跟诈骗犯合谋销赃,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周显扬包庇、纵容诈骗犯,有案不受理(去了5次才受理案件)有案不立,超期立案,立案不查,查案不力。周显杨本人及周显杨指使郭强威胁恐吓我们家,说诈骗犯钱都花家里了,到法院就是民事,不要举报他违法犯罪,要不然后果很严重,让公安局介入,对我采取措施,帮诈骗犯要房子。周显杨违法犯罪事实暴漏后,说郭强主办,他是协助办理。
二、王伟不构成自首.办案警察周显杨为了给诈骗犯减刑,伪造自首情节,使法院做了错误的认定、判决。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王伟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举报人报案时间:2016年8月8日10时
西市刑警大队立案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根据民心网记载“西市刑警大队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过多方核实取证王某涉嫌诈骗,于2016年10月12日将案件立为诈骗案,并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传唤至西市刑警大队,预将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是王某当天即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从公安机关对民心网的回复,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该案已经调查两个多月,通过调查公安机关已确认王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在王伟到刑警队之前已经以诈骗罪立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王伟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的地点。(不是主动投案)
3、传唤王伟的目的是“预将嫌疑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不论公安机关的行为描述,还是王伟的到案行为,均不能构成自首中的“犯罪后主动投案”,无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不符合自动投案或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律要件。
(二)、王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王伟不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被传唤到公安局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赃款去向。由于王伟是举报人的姐夫,王伟平时非常节俭,不存在挥霍的事实,因此判决认定王伟挥霍没有事实依据,自己家庭花销,买彩票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王伟陈述的家庭花销、买彩票、足疗洗浴、吃喝等,均是不实陈述。因此王伟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周显扬为了给诈骗犯减刑,删除诈骗1.2万元事实。
在举报中,举报人举报王伟以他朋友陈伟出车祸为由,诈骗举报人1.2万,该事实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清完全符合诈骗,虚构事实,陈伟没有出车祸,钱也没有花到陈伟身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前已经诈骗我20万了,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却没有涉及到该犯罪事实的审理和认定。问周显杨,周说1.2万已经提交检察院,认不认定诈骗是检察院与法院的事。但是举报人并没有看到相关文件。
四、周显扬与诈骗犯狼狈为奸,合谋销赃。导致赃款一分钱没有追回。赃款去向认定方法,诈骗犯说花在哪里,周显杨就认定哪里。
1. 周显杨为了达到销赃的目的,说我提供的信息跟案件一点关系没有。偷我妈钱周显杨说跟这个案件没有关系,偷孩子压岁钱跟案件没有关系,结婚接的钱将近4万元周显杨跟案件没有关系,赃款去向与事实严重不符。
2.家庭花销8万,王伟妻子武娜都不认可家庭花销8万。买彩票,打扑克,洗浴足疗,吃喝7.8万,在那个彩票站买彩票,跟谁打扑克,在哪洗浴足疗,在哪吃喝,吃什么喝什么?问周显杨,周显杨说不知道。
3.诈骗犯把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疗卡(致使孩子无法上小学),都藏在诈骗犯他妈家,赃款藏在哪了?我让周显杨查他父母及他姐的账号,周说:他们银行账户上多出10万.20万非常正常。
五、周显扬违法犯罪的事情暴露后,勾结金牛山派出所 于忠海 把我列为上访人员单属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举 报 信
举报人:武哲,身份证号:210882198505020319 电话:13904070041.
被举报人:胡振刚,男 工作单位: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公安分局纪检组
胡振刚包庇违法犯罪周显扬,充当违法犯罪周显扬的保护伞。致使周显扬逍遥法外。
事实与理由
一.胡振刚包庇周显扬伪造自首情节。
胡振刚徇私枉法,违法违纪,说民心网公示是我写的,不看证据,包庇周显扬。“西市刑警大队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过多方核实取证王某涉嫌诈骗,于2016年10月12日将案件立为诈骗案,并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传唤至西市刑警大队,预将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王伟不构成自首.办案警察周显杨为了给诈骗犯减刑,伪造自首情节,使法院做了错误的认定、判决。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王伟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举报人报案时间:2016年8月8日10时
西市刑警大队立案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根据民心网记载“西市刑警大队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过多方核实取证王某涉嫌诈骗,于2016年10月12日将案件立为诈骗案,并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传唤至西市刑警大队,预将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是王某当天即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从公安机关对民心网的回复,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4、该案已经调查两个多月,通过调查公安机关已确认王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在王伟到刑警队之前已经以诈骗罪立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5、王伟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的地点。(不是主动投案)
6、传唤王伟的目的是“预将嫌疑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不论公安机关的行为描述,还是王伟的到案行为,均不能构成自首中的“犯罪后主动投案”,无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不符合自动投案或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律要件。
(二)、王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王伟不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被传唤到公安局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赃款去向。由于王伟是举报人的姐夫,王伟平时非常节俭,不存在挥霍的事实,因此判决认定王伟挥霍没有事实依据,自己家庭花销,买彩票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王伟陈述的家庭花销、买彩票、足疗洗浴、吃喝等,均是不实陈述。因此王伟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胡振刚包庇周显扬删除1.2万诈骗.
胡振刚徇私枉法,违法违纪,说诈骗犯有偿还能力。诈骗犯自己都承认没有偿还能力。
在举报中,举报人举报王伟以他朋友陈伟出车祸为由,诈骗举报人1.2万,该事实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清完全符合诈骗,虚构事实,陈伟没有出车祸,钱也没有花到陈伟身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前已经诈骗我20万了,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却没有涉及到该犯罪事实的审理和认定。问周显杨,周说1.2万已经提交检察院,认不认定诈骗是检察院与法院的事。但是举报人并没有看到相关文件。
三.胡振刚包庇周显扬与诈骗犯合谋销赃。
赃款去向还是诈骗犯说花哪,周显扬认定花哪。
1. 周显杨为了达到销赃的目的,说我提供的信息跟案件一点关系没有。偷我妈钱周显杨说跟这个案件没有关系,偷孩子压岁钱跟案件没有关系,结婚接的钱将近4万元周显杨跟案件没有关系,赃款去向与事实严重不符。
2.家庭花销8万,王伟妻子武娜都不认可家庭花销8万。买彩票,打扑克,洗浴足疗,吃喝7.8万,在那个彩票站买彩票,跟谁打扑克,在哪洗浴足疗,在哪吃喝,吃什么喝什么?问周显杨,周显杨说不知道。
3.诈骗犯把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疗卡(致使孩子无法上小学),都藏在诈骗犯他妈家,赃款藏在哪了?我让周显杨查他父母及他姐的账号,周说:他们银行账户上多出10万.20万非常正常。
四、胡振刚包庇周显扬,周显杨违法犯罪的事情暴露后,勾结金牛山派出所 于忠海 把我列为上访人员单属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附;民心网公示证据,法院判决书,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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