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广播电台、电视台范围!广电总局征求意见
主编温静导读: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调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范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原37号令第二条“(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修订为“(含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的融媒体中心)”。
(修订征求意见稿)
7.运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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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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