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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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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9月23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5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妥推进、有序落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中小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中小学校党组织职责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职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五)抓好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组织班子开展理论学习,主持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履行抓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成员学校、分支机构、教学点等单位党建工作的职责。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党内法规,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党组织其他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党的建设质量。
  (十一)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中小学校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学校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事项范围: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教育方针以及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学校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学校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三)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和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需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加强党组织班子、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招聘、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清单,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九)学校参与各类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事项。
  (十)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需提请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一)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招生考试、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事项。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五)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要表彰事项。
  (七)学校文化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年度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二)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处理教育教学、招生考试、行政管理、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
  (六)讨论决定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七)研究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研究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中小学校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常态化沟通协调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每季度要分别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1次谈心谈话。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定期沟通,注意协调配合,形成团结共事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发挥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省各级党委教育工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党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未配备党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的市(州)、县(市、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明确1名党员副职领导担任党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建立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中小学校党的建设重要工作。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市(州)、县(市、区)党委教育工委的中小学校,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党委教育工委工作指导,实现党建工作目标同向、要求同步。集团化办学等类型的中小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办学实际,加强对成员学校、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八条 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委的中小学校,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领导职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每年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学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推动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按照1∶2比例建立学校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建立长效培养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中小学校党建“强基领航”行动、“三早”育苗工程、“示范引领”争创计划,全面开展新时代吉林党支部标准体系(BTX)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政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具有吉林特色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水平。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双培养”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在制定党员发展计划时可根据实际单列中小学校教师党员发展指标。
  第二十条 加强中小学校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党员人数等,科学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工作量按满课时量计算,兼职党务工作者工作量根据实际按不超过50%课时量计算。把中小学校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省委教育工委每年举办市(州)、县(市、区)党委教育工委负责人、中小学校党务工作者示范培训班;市(州)、县(市、区)党委教育工委抓好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培训,每年至少集中培训1次,其他党务工作者每2年轮训一遍。完善激励政策,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与校长(副校长)在岗位等级确定、考核激励、待遇落实等方面同等对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党务工作评比荣誉与同级教学荣誉享受同等待遇,纳入学校职称评聘方案。
  第二十一条 强化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安排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标准可参照《关于加强高校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探索推行党费返还政策,学校党员上缴党费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返还学校党组织,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强化党建阵地建设,按照“有党旗、有标识、有设施、有制度、有党报党刊”的标准,建设多功能党建活动室;加强普通高中青年党校、初中团校和小学少先队讲堂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组织要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巡察监督、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党委教育工委要负起直接责任,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慎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统筹领导班子调整、制度机制配套和学校章程修订等相关工作,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优化、动态调整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党务工作者职称评定、工作量比照教学岗计算等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公用经费、党费等各渠道资金统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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