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活跃二手车市场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制定如下措施:
一、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均应给予备案。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二、便利交易登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
三、促进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给予核发临时号牌。
四、支持规模化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引导二手车销售主体企业化,推动二手车销售依法纳统,应统尽统。
五、创新流通模式。推广“互联网+二手车流通”模式,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发展线上展销、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促进二手车流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打造区域性二手车流通品牌。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品牌服务等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经营业务。支持长春市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鼓励有综合竞争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打造二手车出口“吉林省品牌”。
六、优化流通环境。积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转入我省,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
七、落实交易税收政策。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企业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八、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二手车贷款业务,对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在执行30%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推动省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九、创新促销活动。统筹运用促消费相关政策,支持各地利用“1.8消费节”“9.8消费节”等促销平台,设置二手车展销板块,拓宽二手车销售渠道。鼓励相关协会、企业等开展二手车转让换新、二手车下乡、二手车淘车节等促销活动,丰富促销模式,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
十、加强流通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监管,引导二手车流通企业规范发展。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企业合同违法、垄断、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二手车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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