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锄头两次袭警,致教导员重伤二级,被判五年八个月公众号新闻2022-11-04 12:11消息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10月1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审结一起由盘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犯袭警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同时,对被告人毛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锄头二把,依法予以没收。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1日,张某某被毛某某殴打后向盘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报案。2022年2月11日15时30分,盘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教导员王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陆某某到盘州市石桥镇果榔村二组出警。(图文无关)在处置过程中,遭受被告人毛某某手持锄头暴力袭击,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并当场昏迷;陆某某左手臂受伤,后二人被送到盘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因外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左侧颞骨骨折累及乳突遗留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已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图文无关)2022年2月11日18时30分,盘州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大队、石桥派出所警力对毛某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再次遭受被告人毛某某手持锄头暴力袭击,造成石桥派出所民警司某某头部受伤,后被送到盘州市人民医院医治,并将毛某某抓获,并收缴锄头二把。经司法鉴定: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图文无关)另查明: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原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持锄头打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毛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锄头二把,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提醒:在农村地区出警一定要携带武力值超越锄头类农具的装备(图文无关)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