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强联手压迫中国,一步步推动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它们抛开中方全权代表,彼此间先进行谈判,在强化不平等条约关系这一“共同利益”上达成一致,再将《辛丑条约》基本框架强加给清政府。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殖民者屡次发动侵华战争,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这些条约中,《辛丑条约》“集不平等条约之大成”,是侵损中国权益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帝国主义施行集体强权的产物。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完成向帝国主义过渡,列强开始了重新分割世界的斗争,加紧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争夺。甲午战争失败及《马关条约》的签订,充分暴露了清政府的衰弱腐朽,进一步刺激了列强对华殖民扩张的贪婪欲望。它们甚至认为,这是“结束处理清国最恰当之好时机”,应尽快对中国实施“共同占领”,“如同在非洲一样,将其作为保护国而分割之”。俄国借助《中俄密约》,加快在中国抢占“势力范围”的步伐。德国更是派舰队强占胶州湾,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纷纷效尤,强迫中国签订“条约”,在中国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争夺在华铁路控制权。在分割世界的激烈争夺中,列强间的矛盾空前激化,多次爆发帝国主义战争。为掠夺更多的在华利益,列强间也是你争我夺,但谁也无能力独占中国,于是,以三国干涉还辽为开端掀起瓜分中国狂潮。列强在侵华问题上既争斗又勾结,集体强权愈演愈烈。帝国主义联合侵华,另一个险恶目的是打压中国的抵抗力量。列强肆无忌惮的殖民侵略,引发了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混乱扰攘均由洋鬼子招来”,“最恨和约,一误至今,割地赔款,害国殃民”。义和团运动期间民间纷传着此类揭帖传单和歌谣口诀,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的反侵略主张和爱国主义精神。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也不得不坦言,中国是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只要在这些条约规定下进行中外交往,恼怒就会继续下去,外国人就不会受到欢迎”。列强对中国朝野的反抗高度警觉,认为已面临“两方面的危险”,因此迅速勾结,企图给中国的抵抗力量“彻底一击”。1900年6月,英国海军中将西摩尔首先率领联合特遣队2000余人分批由天津租界进犯北京,其后,参与出兵的国家发展为英、德、俄、奥、美、法、意、日八国,并且出兵数量远超历次侵华战争。八国联军在侵占北京后谬称,“中国政府不仅致力于消灭各国使馆和使馆内的居民”,还要“根绝内地的外侨”,“毁灭天津各国租界”,并要“完全断绝所有各国同该国各个地区的贸易关系”。这种站在帝国主义立场,提出八国联军为抵御义和团进攻、保护驻华使馆不得已出兵的荒谬之说,完全是颠倒黑白。从根本上说,列强越发猖獗的殖民侵略,才是激发义和团运动的主要原因。在八国联军“救使”的幌子下,是控制和瓜分中国的图谋。八国联军侵入中国后,为攫取更多利益,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条约在订立过程、形式及内容上都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面相,是帝国主义集体强权的集中体现。在对华谈判过程中,列强间的猜忌倾轧和明争暗斗暴露得更为明显,甚至有国家提出将纷争难定的赔款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决。不过,它们最终确立了“集体协商优先于个别交涉”的原则,不断协调彼此立场,以一致面目出现,意在从中国攫取更多利益。列强联手压迫中国,一步步推动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至1900年下半年,它们抛开中方全权代表,彼此间先进行谈判,在强化不平等条约关系这一“共同利益”上达成一致,于1900年12 月炮制出《辛丑条约》基本框架(即《议和大纲》12条),再将《议和大纲》强加给清政府,且“不容改易一字”,并称“若非中国国家允从,足适各国之意,各本大臣难许有撤退京畿一带驻扎兵队之望”。清政府作为谈判另一方,曾联合照会各国提出议和草案五条,但列强不予理睬,认为中国“既已一败涂地至此,尚欲议和,惟有凛遵各国所示而已”。因此,中国代表虽“名为全权,与各国开议”,“其实彼族均自行商定,是日交给条款照会而已,无所谓互议也”。清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列强集体协商后开出的条件,毫无回旋余地。在条约形式上,《辛丑条约》虽是双边条约,但是与中国缔约的对象突破以往的单独一国,扩展为11国,不仅包括出兵侵华的8国,还增加了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几乎涵盖所有与中国有条约关系的帝国主义国家。集体订约这一新形式的出现,是列强加强对华殖民侵略的重要表现,凸显列强在侵华问题上的一致性。细读《辛丑条约》内容,帝国主义集体强权的面目更是原形毕露。条约主体12款在《议和大纲》的基础上形成,要求清政府单方面承担各种苛刻的“义务”,而列强作为一个整体,则享有种种权利,尤其增加了使馆区驻兵等严重违背国际法的新“特权”。条约另有19个附件,多为清政府批准某项谈判结果的“上谕”。这些“上谕”将“中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书,大量地直接融入条约,使条约各款能得到强有力的执行”。这样一种新方式,“强化了清政府所作承诺的责任”,更体现了帝国主义的强权本质。依据这一系列条款,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由此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虽然没有割地条款,但它作为帝国主义集体强权发挥到极致的恶果,从多方面巩固和强化了列强在华的殖民统治。政治上,列强通过设立使馆区和逼迫中国调整外交体制,加强了对中国的控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条约规定,中国允定专予外国人住用的使馆界,并赋予使馆自行管理和“常留兵队,分保使馆”的特权。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这严重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辛丑条约》签订后,驻华公使团成为列强扼制中国、维护条约关系的重要工具,“凡有不利洋夷之政治,悉令变移”。恽代英就此揭露:“他们用这提高他们自己的地位,使他们自己的势力确立于北京政治界,逐渐遂养成东交民巷俨然为北京太上政府的局面,中国的外交官吏仰承帝国主义的意旨,居然亦有左右北京政局的力量。”经济上,列强通过勒索巨额赔款,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和财政控制,并为扩大通商利益奠定了基础,这严重摧残了中国的国民经济。条约规定赔款4.5亿两(海关银),本息共计9.8亿两。列强共同参与了此次掠夺,他们之间相互参照,竞相索要超额赔款,由此产生了近代史上中国数额最多的一次赔款。为了从中国搜刮这笔巨款,条约还规定,“付款之事,仍由税务司经理”,以“新关各进款”(海关税)、“所有常关各进款”以及“所有盐政各进项”作为赔款抵押担保,并将“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由此,列强掌握了中国可靠的财源,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海关的控制范围,将其改造为“一个代表外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并凌驾于中国政府之上的机关”。为筹措巨款,清政府“设法巧取于民”,以致“蚩蚩者氓,半为饥困,日不聊生”,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条约虽然未要求开放通商口岸,却规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此规定突破了期满修约的限定,为列强照顾彼此不同利益需求,扩展通商利益埋下伏笔。20世纪初,英、美、日等国在与中国展开的商约谈判中,更是据此强调单方面修约的权利,并在通商航运和经营企业等方面进一步攫取大量利益。军事上,列强在华集体驻军,控制了直接威胁中国政治中心的军事通道,严重践踏了中国的自卫权。条约规定,“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而且为保证该通道“无断绝之虞”,确定北京、天津、山海关沿线12处由各国“留兵驻守”。列强还对中国在此线的军事防御作了严格限制,并在两年内禁止中国进口军火和专为制造军火的各种器料。这些规定与使馆区驻军特权结合在一起,将中国的心脏部位——京津地区直接置于列强集体军事控制之下。此外,列强还大力打压反抗力量,企图压制和消除中国人民的反抗心理。《辛丑条约》12款中,前10款都是惩戒性的内容,并特别要求清政府派大臣前往德、日两国道歉,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处所竖立铭志之碑和牌坊;惩办“首祸诸臣”和京外官吏,在列强的坚持下,清政府被迫实施了高级别、大范围的惩办,从王公大臣到各地方官员,共有一百多人被斩决、流放、革职等;停止发生义和团运动之城镇文武考试5年;永远禁止设立或加入反帝组织,“违者皆斩”;地方官若不及时弹压惩办“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在中国全境颁行布告上述有关“惩凶”和禁止反帝的各项“上谕”“两年之久”,等等。由此,清政府被强加了镇压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义务,沦为列强压制反抗的工具,成为“守土官长”。《辛丑条约》的签订表明,列强对华侵略,由单个国家攫取条约特权,发展成帝国主义的集体强权,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等方面严密控制的殖民体系。在帝国主义的集体控制和掠夺下,清政府已完全沦为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长期任职于中国海关的美国人马士也说:“在同西方国家直接发生关系的七十年之后,中国的地位历经1842、1858、1860、1885、1895 年已经逐步地降低到这样的一个地步,以致到目前1901年,仅仅保存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按照《辛丑条约》要求,清政府派醇亲王载沣前往德国,就德国驻华公使被杀一事道歉,图为载沣一行赴德途中的合影 文化传播/供图《辛丑条约》虽然严重摧残了中国,但坚贞不屈的中华民族并未屈服于帝国主义的集体强权,它所造成的深重灾难反而激励着中国人民为推翻压迫不断抗争。10年后,沦为列强统治工具的清政府在辛亥革命的熊熊烈火中被赶下历史舞台。20年后,中国共产党成立,旗帜鲜明地提出包括废约反帝等内容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纲领。40余年后,抗日战争胜利,中国人民取得了近代以来第一次反抗外来侵略的全面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彻底清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中华民族开始以独立和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国家历史又双叒叕上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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