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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9家公司债券反馈意见汇编

2022年29家公司债券反馈意见汇编

公众号新闻

文/梧桐数据中心


截至12月25日,2022年以来证监会共对29家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反馈意见:


一、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四、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六、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七、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八、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江苏黄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十三、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十九、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十、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二、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二十三、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

二十六、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一、浙江建投(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聚焦建筑业,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工程服务,包括恒大集团。请发行人结合应收恒大工程款回收安排、客户行业分布、历史回款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补充说明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达92%,1年以内到期的有息债务达112亿元。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投融资计划,审慎确定申报债券规模与募集资金用途,补充说明本次债券偿付保障安排。


3、请发行人说明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最新进展、回款情况并进行充分披露。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陕西旅游集团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旅游业、餐饮及客房、电子商务、房地产及其他业务。请发行人说明疫情对于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1.88亿元、2.27亿元、2.33亿元和-1.5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0.32亿元、-5.61亿元、-3.08亿元和-0.96亿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评估增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估值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据了解,发行人境内外存量债券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6.06亿元和0.8亿美元,已注册且尚未发行的债券额度为21.45亿元,本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10亿元。请发行人结合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以及已取得批文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合理性及相关偿付安排。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山东高速集团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与深圳人才安居集团签订的有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执行情况、资金回收进展、相关风险以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除高速公路相关业务外,其他业务的总体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盈利情况以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浙江吉利控股集团


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已收购雷诺韩国、阿斯顿马丁、魅族科技等公司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被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经营情况简介、财务状况简介等;


(2)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投资目的(战略投资或财务投资)、时间、支付对价、购买股份占比、交易进度、资金来源、相关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3)结合近年来汽车行业整体兼并收购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说明相关收购行为的合理性;


(4)发行人除汽车行业外涉足的行业领域,说明跨行业收购的原因,其他业务领域的总体投资金额、未来的投资计划等;


(5)上述收购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以及本次债券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五、广西旅游发展集团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文旅项目、宾馆酒店、旅行社业务、景点经营等,多数属于旅游相关行业。请发行人说明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受疫情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甘肃金融控股集团


1、根据申报材料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应收代位追偿款分别为0.29亿元,2.11亿元,13.14亿元、14.67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0.12%、0.72%、4.24%、4.63%。部分被担保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请发行人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追偿进展情况等,补充说明应收代位追偿款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披露,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委托贷款余额19.28亿元,占总资产的6.08%。请发行人结合委托贷款业务对手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补充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77.10亿元、122.83亿元、96.52亿元、19.33亿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31.71亿元、84.24亿元、93.08亿元、18.66亿元,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融资资金来源、金额及结构变化情况,并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陕西产投


发行人目前业务主要聚焦产业投资,利润主要依赖参股陕煤旗下煤矿等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报表层面未体现投资项目大额现金分红流入。请发行人充分说明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到账、现金分红情况,同时结合所投资公司的分红制度、实际分红情况,进一步说明对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八、粤开证券


2021年12月,由于在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发行人被我会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由于涉及多起胜通集团公司债券违约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计提的预计损失增加,发行人预计负债较上年末增加1.93亿元。请发行人结合行政处罚情况、民事诉讼情况、日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说明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九、中泰证券(永续次级公司债券)


根据申请材料披露,2022年1月,发行人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管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为原告,乐视网及其高管等十四名自然人、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三家证券公司、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款项,共计46亿元。请发行人结合案件进展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确认的合理性,并评估上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无锡产业发展集团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子公司威孚高科和太极实业为上市公司。近三年,发行人剔除上市子公司后的模拟净利润分别为-6.6亿元、-8亿元和-4.5亿元,持续净亏损。


(1)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非上市业务板块持续亏损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导致亏损的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母公司有息负债、对上市子公司控制力、子公司实际分红情况等,说明上述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据了解,今年以来发行人已经累计发行债券140亿元,净融资超过40亿元。因此,请发行人结合资产负债结构和投融资计划,审慎评估本次申报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一、江苏黄海金融控股集团(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根据申报材料的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26.78亿元、27.69亿元、26.19亿元和27.90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49%、19.25%、16.26%和16.61%。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的划分依据;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名称、金额、形成原因、决策程序、所涉交易的定价机制、利率、期限、账龄、回款安排、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


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二、新奥(中国)燃气投资


依据申报材料,近三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2亿元、39亿元和80亿元,增长较快。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是财务公司向集团内企业发放的贷款。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款项的形成原因、账龄、回款安排和报告期内回收情况等,以及相应债务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务公司的设立背景和运营情况,说明财务公司放款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和报告期内放款规模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


3、请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往来款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审慎评估本次发债规模,并进一步细化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三、同安控股


1.根据申请文件的披露,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茂”)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持有安徽华茂33%股权。近期当代集团发布公告称其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到期中期票据本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当代集团风险事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状况与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四、广西交通投资集团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五、TCL科技


1、2020年度,发行人全部债务由668亿元增至1169亿元,增长较快,主要是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所致。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共有已发行尚未兑付公司债券81亿元,本次申请100亿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和债务增长较快的原因,并说明资产负债率、有息债务年均增长率是否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一步细化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安排。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原材料及产成品的交易金额由27亿元增至146亿元,对外提供关联担保金额由11亿元增至161亿元,对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由11亿元增至32亿元,均增长较快。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资金往来的主要对手方及相应发生额,分析报告期内上述金额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并说明上述事项对偿债能力的相关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修订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六、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2018年至2021年1-9月,发行人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6亿元、5.19亿元、0.01亿元和0.15亿元,近一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幅度较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修订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七、广西广投能源集团(绿色公司债券)


根据申报材料的披露,2021年1-9月,发行人的净利润为-1.33亿元,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八、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1、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1,612亿元,其他应收款209亿元,合计占总资产的57%,主要为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相关借款。因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并补充说明借款方基本情况、资金回收安排以及统贷项目不计提坏账的相关考虑。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2年1月29日,发行人上市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亿元至-7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请发行人结合棕榈股份2021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本次债券发行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十九、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


1、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10亿元、171亿元和132亿元,营业毛利率57%、48%和39%,呈明显下降趋势。发行人速动比率由0.7降至0.4,及至2021年9月末,一年内到期有息债务规模达96亿元,占有息负债的26%。


(1)请发行人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下滑的具体原因。


(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审慎评估本次申报规模,并进一步细化偿债安排。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南钢股份(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


请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一、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请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二、重庆龙湖企业拓展


请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三、旭辉集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并结合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对本次债券偿付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四、唐山金融控股集团


1、近三年,发行人分别取得营业收入17亿元、22亿元和31亿元,其中上市子公司康达新材分别实现9亿元、11亿元和19亿元;发行人分别取得净利润3亿元、4亿元和7亿元,其中上市子公司康达新材分别实现0.8亿元、1亿元和2亿元。本次申请发行20亿元。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剔除上市公司后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审慎评估本次申报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唐山国际旅游岛区域内土地运营转让业务,近三年分别实现收入6亿元、9亿元和9亿元。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旅游岛景区土地的开发情况和出让计划,并说明上述事项对营业收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五、深圳市龙光控股(绿色公司债券)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六、康佳集团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七、东兴证券


1、根据申报材料的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债券余额为242.90亿元人民币及4亿元美元。同时,发行人在手注册批复或无异议函额度合计158亿元。本次申请发行250亿元,其中124.10亿元拟用于偿还到期或回售公司债券本金,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债券发行计划等,说明本次债券申报的合理性,并细化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八、东北证券(次级公司债券)


2021年12月28日,发行人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幸”)收到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我会决定对其立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二十九、辽宁成大


根据申报材料的披露,发行人为投资控股型企业,母公司盈利能力依赖投资收益,最近三年及一期收到子公司分红金额6.14亿元、3.87亿元、6.17亿元和6.67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有息债务140.85亿元,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层面。本次债券申报发行规模50亿元。请发行人结合母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有息债务结构等补充说明本次债券申报规模的合理性及相关偿债保障安排。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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