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终可瞑目:二审维持原判,披露事发时细节!江秋莲去女儿墓前读判决书
歌母亲诉刘鑫案,终得尘埃落定。
据央视新闻报道,12月30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鑫(现改名刘暖曦)负担。
维持原判意味着,必须执行一审判决结果:刘鑫赔偿江歌母亲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养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同时,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仍由刘鑫负担——刘鑫又输了个底朝天!她提交的那些所谓证据,全都没能改变任何法律认定。
据荔枝新闻报道,江秋莲接到电子版判决书后,即刻前往女儿江歌的墓地,将判决书摆在了女儿的墓前,她说,“我还没有看,我要和江歌一起看判决结果。”
随后,江歌母亲微博发文:闺女,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这份判决来的太迟了!
在二审的判决书里,有五个备受争议的事实,也被褪去了模糊的面纱,迎来最终的真相。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了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
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
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
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
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
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
此前刘鑫在上诉时,信誓旦旦朝着媒体的镜头说,陈世峰一开始的目标就不是她,而是江歌,因为江歌以她怀孕为由,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堕胎费。
这成为一系列她反扑行为里最引人瞩目的一点,很多人觉得荒诞无比,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质疑,无法反驳。而二审的判决,通过大量的证据链条,得到一个基本的事实:陈世峰的行凶对象是刘鑫。在这个事实面前,刘鑫的谎言彻底不攻自破。
二审认定,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也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因此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原判。
但二审法院也提到:“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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