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鲜见 春兴精工实控人孙洁晓因涉内幕交易罪被公诉
这是上市公司中为数不多的董事长因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检察院公诉的案例。
2023年2月11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002547.SZ,下称“春兴精工”)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洁晓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孙洁晓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该案件将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春兴精工表示,上述事件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事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孙洁晓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监管层对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秉持严监管的态度。
2019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一起内幕交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涉及三人,分别是:孙洁晓,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春兴精工董事长、总经理;郑海艳,女,1964年9月出生,时任春兴精工董事;蒋鸿璐,男,1967年9月出生,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7号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6号单一资金信托”B类权益人李某丈夫的哥哥。
按照时间顺序,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如下:
2016年4月16日,孙洁晓的朋友李某明向孙洁晓介绍了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Calient公司”)。
2016年6月12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在上海会面,参会人员包括春兴精工孙洁晓、陈某辉等人。当天形成了收购的初步意向。
2016年6月13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正式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6年9月2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签署初步要约意向书。
2017年2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股权,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0日停牌。
2017年2月19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就收购事项谅解备忘录进行最后谈判,并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最终谅解备忘录。
2017年2月25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股权,预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标准。2017年3月4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经核实及论证,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7年3月18日,春兴精工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71%的股权。
2017年8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8日起复牌。
证监会认定,春兴精工拟收购Calient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于2017年2月25日。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称,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涉嫌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披露了孙洁晓、郑海艳通过他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会同蒋鸿璐通过信托产品内幕交易“春兴精工”的细节。
孙洁晓是春兴精工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郑海艳时任春兴精工董事,二人均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孙洁晓知悉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孙洁晓称郑海艳自2016年6月份起即知悉相关收购事项,此外,郑海艳在2016年6月和2016年8月接触过涉及收购事项的邮件和合同,并在2016年9月14日处理过关于本次收购付款的相关OA系统审批,综上,郑海艳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9月14日。
蒋鸿璐与孙洁晓、郑海艳均相识,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蒋鸿璐与郑海艳有过多次通话联络。
处罚决定书中称,孙洁晓、郑海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蒋某艮”“江某云”“陶某青”证券账户交易“春兴精工”。这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蒋某艮账户组)由郑海艳安排设立,并由孙洁晓、郑海艳实际控制。
在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蒋某艮账户组累计转入资金3,512万元,资金均来自孙洁晓。蒋某艮账户组在账户开立后较短时间内即转入巨量资金买入“春兴精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蒋某艮账户组累计买入360万股“春兴精工”:2017年11月全部卖出,亏损324万元。
处罚决定书中还透露,交易金额更加巨大的,是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相关信托产品交易“春兴精工”。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7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辉煌1007号”)、“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6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辉煌1006号”)均由“华宝信托-宝晟辉煌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出资,规模分别为1亿元和0.75亿元。自然人李某作为B类权益人,与两只信托产品进行B类权益转让,出资1亿元购买B类权益。通过权益转让,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享有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A类权益,而李某作为B类权益人取得具有浮动收益特征的B类权益,同时两只信托产品由B类权益人负责实际交易指令下达,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执行。李某是蒋鸿璐的弟媳,其用于认购B类权益的1亿元资金由郑海艳提供,实际出资方为孙洁晓。辉煌1007号、辉煌1006号实际是由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具体联络蒋鸿璐设立,其中蒋鸿璐负责下达交易指令,蒋鸿璐实际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合计为2.75亿元。
从交易情况看,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在2.75亿元资金到账后,立即将其中约2.4亿元集中、大量买入“春兴精工”,春兴精工停牌前,辉煌1007和辉煌1006号持有“春兴精工”市值占各自证券账户持仓市值分别超过90%和80%,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春兴精工”的交易共计亏损24,965,564.95元。
证监会认定,孙洁晓使用了1.35亿元的巨资,利用董事长身份掌握的公司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
但是,孙洁晓、郑海艳、蒋海璐三人向证监会申辩。孙洁晓称,第一,孙洁晓对本案内幕交易行为不知情,相关资金均是郑海艳私自动用,相关事实和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孙洁晓参与本案内幕交易。第二,郑海艳已明确承认其私下动用孙洁晓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和交易“春兴精工”,郑海艳的前述陈述属于“自认”,应被监管部门认可。
郑海艳称,第一,承认通过控制蒋某艮账户组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表示虽然用于交易“春兴精工”的资金来自孙洁晓,但孙洁晓本人既不知悉相关资金的运用,也未参与本案内幕交易。第二,仅将孙洁晓资金委托给蒋鸿璐投资理财,从未向蒋鸿璐透露过涉案内幕信息,蒋鸿璐的投资均系自主决策,其没有与蒋鸿璐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第三,鉴于其认罚态度较好,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蒋鸿璐称,辉煌1006号和辉煌1007号交易“春兴精工”均系其自主决策,郑海艳从未向其透露过涉案内幕信息,其本人和郑海艳均不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最终认定内幕交易成立,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孙洁晓、郑海艳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蒋鸿璐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孙洁晓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郑海艳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企业家孙洁晓
孙洁晓“春兴精工”内幕交易案并没有在证监会处罚之后结束。
2018年1月9日,孙洁晓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3月13日,孙洁晓内幕交易案调查结果由证监会披露。
2019年10月24日,春兴精工公告,孙洁晓因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10月27日,孙洁晓取保候审。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个月之后的2018年7月26日,孙洁晓辞去春兴精工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孙洁晓是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企业家,1996年,孙洁晓从上海的一家外企辞职,借了3万块钱在上海崇明岛创办了春兴电器厂。
成功带领企业上市之后的孙洁晓曾表示,90年代,乡镇企业做产品流行“差不多就行”的观念,其和这种观念斗争了10年。春兴精工的产品正是凭借着外企产品的质量标准,却拥有近乎乡镇企业的价格,闯出了一条路来。
令孙洁晓一战成名的是收购外企迈特通信。春兴精工的第一个客户是一家外企施耐德,春兴精工从上海搬至苏州也是因为当年的一家外企客户迈特通信。2011年,孙洁晓通过收购迈特通信,获得了华为等大客户资源。
面对媒体的采访,孙洁晓曾经表示:“做企业就是一种赛跑,和不断提升的成本赛跑,和竞争对手赛跑。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可能有无数的人掉队,唯有不断的创新才有未来。”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春兴精工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精密铝合金、镁合金结构件和通信射频器件制造与服务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精密制造的整体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现已逐步发展形成了在通信、消费电子和汽车行业中的三大主营业务板块。
孙洁晓辞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后,春兴精工的业绩开始逐年下滑。2019年,春兴精工的净利润跌到221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净利润已经亏损,为-2731万元,但此时春兴精工的营业收入还有72.6亿;2020年,春兴精工的营业收入跌至51.5亿元,净利润亏损10个亿;2021年,春兴精工的营业收入萎缩至27.6亿元,净利润继续亏损10个亿。
不过,2022年春兴精工的业绩预告显示,得益于新能源行业高速发展的红利,该公司在2022年取得了盈利,净利润预计在2800万至4000万元。
股权结构显示,孙洁晓仍然是春兴精工第一大股东,他对春兴精工直接持股27.89%;孙洁晓的妻子袁静,在孙出事之后,成为春兴精工的新任董事长,袁静是春兴精工的第二大股东,持股份额是2.75%。
三季报显示,孙洁晓、袁静夫妇二人对春兴精工的持股,大部分已经被质押,孙洁晓的一小部分持股还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另外,根据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孙洁晓在“春兴精工”内幕交易案中,并没有取得收益,因此罚金不至于很高,但实刑尚是一个未知数,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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