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众筹嫖娼?
黄某让3个朋友看看视频,都认为女子性感诱人,可以约出来。于是黄某联系女主播,谈好价钱是1000元陪夜,但只是一人。
4个人既不想花钱,又都想找乐。于是他们想了个办法,AA制,4个人各掏250元,凑够1000元。然后再蒙混女子装作一人,接力上阵。这样3个人分别给黄某微信上转了250元。
女子如约来到黄某家里,支付1000元,黄某先来,让其他3人在门外等。
开始前,黄某说自己害羞,就把窗帘拉的严严实实,关了所有灯,整个屋子一片漆黑。
发生关系后,黄某借故上卫生间出去。过了一会儿,第二个男子魏某装作黄某摸黑进去,与女子发生关系,事毕又摸黑出来。
又过了一会儿,第三个男子刘某又接力摸黑进去与女子发生关系。由于体重、动作和尺寸不同,女子感觉不对劲,就打开床头灯,发现换人了就拒绝继续。
可刘某说自己也掏钱了,不能白掏,要求继续。女子无奈就继续行事。
事罢,女子十分生气,明明黄某只掏了一个人的钱,却与4个人发生关系。尽管很恼火,但考虑到自身安全,也不敢说啥,就赶紧离开了这里。
回去后,女子越想越气,于是报了警。4个人被抓捕归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法庭上,4人均进行了辩解。
黄某认为,自己支付1000嫖资,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是自愿的,没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属于嫖娼。
魏某认为,自己也出了嫖资,发生关系全程女子都是配合的,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所以他也属于嫖娼。
刘某认为,虽然中途被女子认出来了,但只是问了一句,随后就继续行事,况且他也出了嫖资,他和女子之间也是卖淫嫖娼。
高某认为,自己是房间开着灯时进去的,还和女子说话聊天,完全没有暴力行为,他一样出有嫖资,也不是强奸。
事情真如他们所说吗?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强奸。
“暴力、威胁、伤害”都好理解,那么“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呢?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再来看本案。
第三、第四个男子刘某、高某虽然也没有以暴施奸,但他们的相继出现,使女子骤生恐惧感,处在“不敢反抗”状态下。
魏某、刘某、高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虽然女子没有反抗,但实际上女子是不情愿的,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情形,无疑都构成强奸罪。
“一号人物”黄某虽然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但他在魏某、刘某、高某实施强奸行为中,起到策划、协助作用,属于从犯。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等4人自认为聪明,使出一条妙计,却因为法盲把自己送进了大牢,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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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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