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自昆山龙哥案以来,这几年人民群众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意见很大,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标准对不懂法的普通人来说条件过于苛刻,很难达成,没专门学过法律的普通人几乎不可能实现正当防卫。
在正当防卫这个问题上,人民群众给的热评是太多人学法,学着学着就把人性学没了。
学法越精通的人理应越受到群众喜爱,因为法律是保护群众的,结果却被群众评价没人性,这很明显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一定问题,才会存在学法越好的人越被群众讨厌这种事情。
不仅群众认为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有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标准有问题。
到最后连司法机关自己都下场了,列了个数据,说每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理由要求轻判的刑事判决书中仅有4份被法院成功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江苏检察在线”根据这份数据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正当防卫主要靠跑,千万别还手,哪怕有人拿刀戳你都不能理直气壮的戳回去。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压制犯罪分子,但现在的情况是社会正气反过来被法律压制了,守法公民面对犯罪分子唯唯诺诺不敢反抗,放任凶徒为非作歹。
老百姓不满意,法律人士不满意,司法机关也不满意,所有人都对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不满意。所以要改,最近三年最高检的报告中每年都提到“正当防卫”这个事,不断推动法律的修订工作。近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轻伤害案件中的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的认定做出了两个重要的新规定,基本颠覆了过去的办案思维。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两条新规定从根本上颠覆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完全废止了“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谁伤谁有理是过去司法机关办案的最大准则,也是正当防卫难以被认定的最大原因,这一标准是引用中国人死为大的传统以及降低暴力的总原则。用这一原则办法,如果犯罪分子死了而你没死,那无论如何你都是要进牢房背刑责的,无非就是刑责大小而已,直接批捕起诉即可,蹲几年是法院定,公检系统先把人抓起来起诉这肯定没错。如果犯罪分子伤势很重而你伤势轻,那也是一样的道理。至于缘由那只是酌情参考,影响的权重很小,最多给你个轻判,但不影响判了你。而如今最高检明确指出司法机关以后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不允许使用唯结果论。换句话说以前影响权重很小的缘由,如今在判案中的权重被大幅放大了。最高检察院前一段时间曾经列出过4个典型案例作为参考,认定正当防卫的尺度被放的相当大。1.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然后对方跑了,但并没有明确表达放弃行凶的意图,你觉得不安全,那你可以继续追着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你无法确认已经解除了威胁。2.江湖大哥A拿着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B如何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然后拿着刀在B面前比划,甚至用刀背拍B。其实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有真的要砍人的意图,但B直接夺下刀把A连砍数刀致A死亡。这在以前是典型的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但以后一律算正当防卫。
最高检认为,如果B处于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意图,只需要按照A当前的表现来确定威胁等级即可。这两条改动很明显是针对当年昆山龙哥案的,也算达到了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而后面的改动,可以说是超过了群众的期望值。3.假设歹徒A持刀砍路人B,然后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死亡,这在以前是标准的防卫过当,因为A的侵害能力在B夺下刀子的那一刻就停止了,B完全没必要再砍3刀,直接持刀逃跑即可。
一个无伤或轻伤,一个死亡,双方结果严重不对等,B肯定要担一定刑责。而现在最高检直接拿这种情况进行举例,说以后这样的情况就属于正当防卫,给的理由是衡量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不应该以结果论,而应该以暴力手段论。歹徒A持刀砍路人B,B用刀砍回,双方暴力手段对等,并非以刀对拳,所以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至于夺刀后连砍三刀可以参考第一条,也就是除非A明确表达自己放弃威胁意图,否则B的情急之下持续攻击以消除致命威胁这是没有错的。4.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然后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了威胁对A进行行凶,然后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这在以前拿个防卫过当都够呛,大概率就被判故意伤害了,最多考虑缘由后轻判,因为A随身携带了武器,这在法律考量中是很致命的一点。而现在最高检拿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如果有明确证据向司法机关证明有人意图伤害自己,然后自己随身携带刀具或其他防身武器来对抗这个人后来兑现的行凶威胁,那么自己随身携带武器的做法将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提示:行凶定义代表凶徒最低持有铁棍或刀具,双方武器等级对等)这就太人性化了,以上四个例子基本覆盖了现在群众意见最大的几个点,连受到人身威胁后随身携带武器居然都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了,这尺度已经放的非常大了。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虽然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比较完整,但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处于“沉睡”状态,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在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正不压邪的情况,群众不敢和坏人作斗争,很大的原因就是一旦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往往只考虑结果,谁死伤重谁就是被害人,根本不考虑缘由,对防卫人鸡蛋里挑骨头判其有罪,以求息事宁人。最高检副检察长明确说了,以后在实践中要强化责任担当。这意思非常明确,就是说以前的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图自己省事无责的做法,以后坚决不能如此。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以死伤结果来定责,这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利于震慑不法分子。电梯劝阻吸烟导致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居然能成为公诉案件,很明显就是人死为大,死人一定有理,必须抓个责任人给死人家属一个交代等思维在司法机关作祟,这严重违背法治原则。这次的意见制定除了针对轻伤级以上的刑事案件外,连琐事争执的衡量标准也一并给出了。《意见》第九条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湖南益阳一店主被殴打事件曾引发了群众很大的意见,案情非常简单,一男子酒后在某快递代收点购买槟榔后发酒疯,借故滋事殴打店主,而店主从头到尾都没有还手,默默被该醉酒男子殴打。事后店主给出的解释是自己不还手不代表软弱,而是担心一旦还手就会被定性为互殴,自己妻子刚生了孩子,家庭负担很重,自己不能因一时意气进了班房导致老婆孩子没了经济来源。这样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一个为家庭负责的好男人,结局却是被醉酒男子疯狂殴打而不敢丝毫还手,因为只要还手了他就得进去。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很多博主都这么说,这并不是瞎说,而是事实如此,甚至基层派出所自己就贴出了“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标语。典型的唯结果论,打赢你就是凶徒,要坐牢,打输你是受害人,要住院,根本不会考虑你打架的缘由。但实际上基层民警就是这么来操作的,警方这么提醒你也是好意,怕你到时候吃亏。这次最高检的意见明确将还手就是互殴这一判断标准给否定了,制止基层司法部门“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因为这种操作手法模糊了“法”与“不法”的界限,让“正”与“不正”混为一谈。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手的一方属于正当防卫,打赢也不用坐牢。如果一方先动手但手段不明显过激,不过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打赢也不用坐牢。当然最高检也给了补丁,说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些是针对于轻伤以下的琐事争执,也就是常见的街头斗殴。在以前警察根本懒得管缘由,只要双方都动了手一律是互殴,只有一方动手一方单方面挨打才会进行案情审理。而现在最高检明确说了以后不准这样,哪怕是轻微伤甚至皮外伤的街头斗殴,警察都要细细审理缘由,凡是有证据证明一方被恶意侵害,是在忍无可忍不断退让的情况下还手的,那么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做基层警察的工作量会大上非常多,因为这种鸡毛蒜皮的事太多了,要是一个个都要固定证据那真的是要累死人。因为群众意见最大的其实正是这些鸡毛蒜皮的斗殴小事,很多地痞流氓的恶胆也正是在这些斗殴小事中无人敢管,警察也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不断膨胀的。如今这条最高检的意见出台后,以后所有的派出所都不能再张贴“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种标语了,因为严重违反最高法的指导精神,唯结果论已被点名批判。这个经典标语的撤下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落幕,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