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保密责任!境外上市保密新规出台 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
2月24日,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管理规定》),将配套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其他规定,同步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关部门共收到社会意见25份,并对部分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本次《保密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表示,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现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益成果,营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在内的境外上市配套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取消了以往的行政许可申请,改为备案申请,整个申请流程更加市场化和透明化。
此次《保密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作为《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就是解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中保密信息管理和监管制度依据。
据悉,《保密管理规定》最早发布于2009年,是一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事宜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形势的变化,《保密管理规定》日益面临一些不适应的情况:
一是覆盖面不全。近年来不少境内企业以间接方式赴香港、美国等境外市场上市,而相关制度并不适用于此类公司,存在一定的规范盲区。
二是不适应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方向。《管理试行办法》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保密管理规定》须相应作出调整。
三是不适应跨境监管合作的要求。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的实践不断深化,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完善,为下一步安全高效开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经过2022年4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共收到社会意见25份。从征求意见整体情况看,各方意见不涉及《保密管理规定》主要修订事项,主要集中在关于《保密管理规定》中部分概念的澄清解释、不同情形下需履行程序的具体操作细节以及一些文字性修改建议。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本次《保密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衔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
新规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二是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具体而言,《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三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补齐监管短板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月17日正式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其中包含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自《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接收备案申请。
针对《管理试行办法》新规,中金公司认为是对境外上市发行活动实施统一备案管理,包括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有助于补齐此前的监管空白和短板。
本次《管理试行办法》统一将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纳入管理,包括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H股上市”),以及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红筹上市”)两种情况。同时明确间接境外发行认定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于企业境内营收利润等经营性指标及运营场所等进行判断(例如资产、收入或利润等超过50%在境内,高级管理人员在境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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