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凤惨案中,香港记者跑得太快了?
我不太赞成从蔡天凤的惨案中总结男女交往的教训与得失。两家都太特殊了。可挡不住低层次的读者就爱看这个。
我疑惑的是,在整个事件的报道中,新闻伦理在新媒体的冲击下是不是沦丧了或重新定义了?
如果说新闻的第一要义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话,「知情权」的限度在哪里?
肢解,可以讲;矛盾缘起,可以讲;当事双方背景,可以讲;案情进展,可以讲。
这是我认可的范围。
今天下午,看了凤凰卫视的报道,香港警方对媒体公布了如下内容(提醒:有令人生理不适的情节):
说实在的,从观感上讲,很恐怖,很恶心,「煮化至只剩骨」直接放到了电视新闻的标题里。
我觉得细节到这种程度实在没有必要了。
一来,造成对罪案亲属的二次伤害,如果没记错的话,这在新闻伦理中是要反复规避的。
二来,公众知道尸解的细节有何用,即使拍成影视剧,都是有分级制来限制的。公共媒体以及警方难道不需要顾虑公众的感知吗?
三来,刑事法里都会有「侦查不公开原则」,在未有勘验、核实、认定之前,侦检部门似乎不宜将碎片化的收获公布于众。
我们当然要对曾经香港新闻报道的自由化予以事实上的尊重,可也不应忽视「黄色新闻」(注:不是指下三路的新闻,而是指非严肃的、刺激性的报道)的竞争一度令人侧目。
这里不做价值判断,法无禁止皆可为。刘嘉玲事件,也不过是以成龙为首的影视圈从业者散布抗议了事。
我再援引一下台湾新闻业对新闻伦理的讨论与进化。台湾曾经有过新闻乱象,主要是1980年代解严后,由于商业媒体利用暴力、血腥、煽情、炒作与捏造新闻等违反媒体伦理的手段,增加收视率或报刊发行量之现象。2014年2月20日,美国外交政治杂志网络版的一篇报导指称台湾媒体腥膻色、欠缺国际观。
新闻自由度与新闻伦理之间大概总会有摩擦,我目前的理解是,那么黄色新闻的报道与呼吁新闻伦理的声音也应该是相持的,批评与反对绝不该缺席。
我们这里好像不存在这个问题。譬如杭州男肢解妻子放入下水道事件,至今公众知道的也只是案件的大概脉络,对细节知晓寥寥。警方没有公布,媒体亦志不在此。
对比香港的蔡天凤案,我反倒觉得内地处理的好,当然有媒体能发出不同位面的报道,则更好了。(话只能说到这)
不管怎么说,公共媒体上没有出现过分不必要的罪案细节,在我看来就是体面的。
另有奇怪的是,不要高估人们的同情心,在刺激性的内容面前,它什么都不是。正如前文所说,腥色、暴力,莫说是80年代的台湾与香港,放到现在也是抓住流量的不二法门。内地媒体包括自媒体在报道或评论蔡天凤案时,坦白讲,毫无信息增量可言,厚着脸皮打个原创,说点不咸不淡的观点,就他妈的硬蹭。关键是,脑补豪门恩怨不说,对其中的罪案细节,也不加甄选的「来函照登」,甚至还高亮显示。
「结果论」是新闻伦理的核心,用边沁的学说来讲,无论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其后果结论要是能为最大多数的人谋最大的福利便是道德的内涵与最高原则,所谓的「最多人的最大幸福」。
新闻伦理的主题不外是:xxzy、隐私、正确、诚实、多元。新闻的贡献无外乎是对公众、社会、国家有益。显然,香港警方主动曝露的以及媒体报道的蔡天凤案细节,只能满足人们的猎奇欲,与大多数人的福利实在是不相干。从效益角度讲,更是对破案也无甚帮助。
糟糕极了,不舒服。
思考题:你如何看蔡天凤中媒体的表现?过多的细节曝露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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