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回复:承诺捐赠母校1100万未履行,“我想履约,我没有替自己辩解,我会为此负责到底,但是我希望校方给我时间。”
近日,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关注。中国矿业大学08级校友吴幽,在2019年学校110周年校庆之际,曾承诺捐款1100万,并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2022年8月,吴幽因未支付捐款,被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之后吴幽仍未履约付款,于2023年2月21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月12日上午,吴幽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曾于3月7日跟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负责人电话沟通过,但在之后“联系不上他们”。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钟晓东称,学校没有拒绝沟通,“渠道一直是有的,电话都是公开的。”钟晓东表示:“目前这件事到诉讼程序了,接下来往下推进,学校这边也会慎重处理。”
12日14时许,吴幽称已联系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校方在积极沟通。”该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吴幽说有自己的想法,会给我们一份书面材料,等书面材料来之后会上报学校。”该工作人员表示,学校会在之后发布公告,“具体内容还没有定,正在开会讨论。”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对吴幽的报道。来源: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官网
中国矿业大学的新闻网站上,仍可以看到2019年吴幽承诺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的报道。
该报道披露,吴幽的捐款将用于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在学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矿大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
当日,吴幽聘任仪式暨报告会在矿大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校长宋学锋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副校长李强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据公开报道内容,吴幽是江苏邳州人,2008年18岁时由江苏运河师范学校考入中国矿业大学矿物加工专业,大二辍学创业。20岁时,吴幽创业做电子商务,创业3年营收2.8亿元,23岁开始做投资。2014年,吴幽24岁时成立镜湖资本,主导并成功运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孵化、兼并购项目。
2022年,吴幽因未履行捐赠协议,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
据公开资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吴幽需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之后吴幽仍未履约付款,2023年1月3日,吴幽被首次执行,执行标的为11048900元。
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吴幽发出的限制消费令。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2022年8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诉吴幽的合同纠纷案,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吴幽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出庭。
在庭审中,吴幽阐述了当初捐赠的过程:2009年在校时,他经历过矿大百年校庆,深受鼓舞,对母校充满情怀,创办的基金也以学校的南湖“镜湖”命名。后经校友介绍,吴幽认识了学校领导,在矿大110周年校庆来临之际,学校领导曾问他“能不能意思一下”。吴幽主动提出捐赠母校1100万元。
法庭上,原告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吴幽没有按照约定,在2019年6月1日前,将钱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吴幽解释称,受整个经济环境影响,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故无法兑现捐赠协议。他曾向校方提出一个折中方案,把自己注册在江西的基金收益划归校方,该只基金的管理规模是2亿元人民币,他有信心收益金额可以超过1100万,但“收益不是一次性拿出来,而是慢慢回钱”。
为此他把该基金项目的规模、历年发展情况等资料发给校方,吴幽表示:“校方说‘我只要钱。’”
吴幽说:“我想履约,我没有替自己辩解,我会为此负责到底,但是我希望校方给我时间。”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多次沟通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吴幽与矿大签订捐赠合同,自愿向原告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以支持矿大教育事业发展,故该项捐赠属于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且吴幽的捐赠行为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的聘书。
2019年4月,矿大校长为吴幽颁发“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来源: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
吴幽对此表示,其在与学校沟通捐赠事宜时,没有要求任何名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孟博表示,此捐款事件的后续主要还是以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矿大对此提起诉讼,希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
吴幽在庭审中说:“这件事情,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我内心里是非常愧疚的。”
3月10日,吴幽告诉新京报记者,捐款未履行的事情被热议,已经影响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12日下午,吴幽称目前正在与学校积极沟通中。
来源:新京报、Paper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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