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张继科涉赌”:若泄露视频为真,他将如何担责?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3月30日,张继科工作室发表声明,称网络上出现一些有关张继科的不实信息,并表示,“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声明”末尾,该工作室称将“就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
第二天,微博账号李微敖(《经济观察报》记者)发了一条微博称,“从几年前我看到并掌握的部分司法材料看,张继科将xxx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此后,该账号又连续再发两条微博,就张继科欠债以及将若干视频泄露给债主相关事项提供信息。
记者|驳静
三联生活周刊:张继科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议题都有哪些?
翟呈群:首先声明,我没有看过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细节无从得知,仅就“把他人隐私视频传播等这一类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个简要解读。如果李微敖说的是真的,我认为这里至少涉及三个案件或纠纷。
第一个当然是“敲诈勒索”案,这是刑事案。根据李微敖的说法,已经有了生效的刑事判决,债主已在监狱服刑,不能再称为“嫌疑人”或“被告人”了,我们可以称这位债主为“已决犯”。第二个是“把他人隐私视频发给第三方”引发的侵权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第三个才是张继科跟李微敖之间所谓的名誉权侵权的纠纷。后两者,目前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三联生活周刊:第一个案件里,张继科的身份是“证人”。(“证明自己(张继科先生)与x某在2017、2018年交往期间曾拍摄过私密视频及照片”;2018年,“自己在*****(东南亚某国首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XX(S先生)”;2019年,“自己曾给XX(S先生)看过上述视频中的一段”。)很多人看到这个细节比较吃惊,张继科既然自证承认拍摄并且传播,为何在这个案件仅仅是“证人”,而没有其它身份?
翟呈群:根据李微敖的公众号文章,至少目前在这项罪名里,张继科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认定共同犯罪,既要有共同犯罪故意,也要有共同犯罪行为。该案中,如果张继科将隐私视频和照片给到已决犯,但没有与其共谋敲诈受害人,也没有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的其他环节,那么张继科无需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如果事情是真的,张继科在法律上没有责任。
三联生活周刊:法律层面上有何种责任?
翟呈群:从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受害人的私密视频或者照片肯定属于隐私权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第三就是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刑事层面,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并没有将他视作敲诈勒索共犯来对待。
三联生活周刊:另外一个讨论比较多的事情是,那位债主敲诈未遂,判刑7年。普通人直觉观感是有点惊讶的,“未遂也要判7年?”。怎么来理解这个量刑?
翟呈群: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有三档:第一档,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于未遂等从宽情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第二档期间量刑。
三联生活周刊:李微敖的公众号文章里也提到了几年前“知名艺人吴秀波遭敲诈勒索”事件,他在文章中提到说,债主S先生(已决犯)的律师,在庭审中引用上述案例作为辩护意见,“朝阳区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能否对比这两个案例?
翟呈群:吴秀波案件中,前女友有退赃,且获得了吴秀波的谅解,而债主S先生没有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所以说脱离了案情去对比,其实是不客观的,也无法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图|视觉中国
三联生活周刊:李微敖所发三条微博的内容,会对张继科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翟呈群:关于名誉权侵权,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权利保护要相应受到限制。此案官媒发声后,已经变成了一起公共事件。
第二是非盈利原则。要看李微敖发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处于非营利性范围。
第三是真实性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公众人物,对于网络上披露的真实内容,要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
《极速前进》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那受害人有能起诉李记者的法律依据吗?
翟呈群:受害人如果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当然有权利提起诉讼。
三联生活周刊:因为在网上曝光侵害人的言行,被侵害人反被告诽谤和名誉权侵权的事件,这些年还比较多见,包括一些性侵害案件,也包括一些明星相关案件。从名誉权侵权角度,怎么理解李微敖所发布的三条微博?
翟呈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形: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侮辱性语言,实践中很好判断,这是普通人都能判断的。
再看是否涉及到“捏造、歪曲事实”或者“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有输有赢,辩论的空间很大。主要是看发贴的内容,有没有事实根据。假设张继科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调取李微敖提到的刑事案件的卷宗,查明相关事实。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人头脑里有一个概念,认为“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张继科那张500万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吗?
翟呈群:的确,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赌博产生的债务,也经常以借条、欠条、借据等存在,这些形式本身又是合法的。
李微敖个人公众号爆料的借款合同
赌债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形:一,赌博产生的直接债务,一般是有了赌博输赢,却没有实际支付,打欠条确认的债务。二,先借后赌。三,借债赌博,但是债权人未参与赌博。本案的赌债不知道是哪种情形。
有的网友提出,该“借款合同”上未写明出借人,也没有出借人签字,觉得奇怪。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这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不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债务人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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