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馆门口,男子当街猛踹女孩,“人都踹飞了”,打完还强吻对方!当地政府回应
4月8日,网友曝湖南邵阳市邵阳县一咖啡馆门口,有几名男女当街发生冲突,一男子强吻并猛踹女孩。
4月9日,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交给公安局处理了
图片来源:网传视频截图
视频来源:极目新闻
视频画面中,一位穿着黑色外套的男子起脚将白衣女孩踹飞起来,女孩重重地砸在2米外的电动车上,半天起不了身,周围有不少人围观。随后,黑衣男子恶狠狠向白衣女子走去,不顾周围人劝阻,多次揪住女孩头发强吻对方。
4月9日,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交给公安局处理了。“直接送派出所了,我们也是在网上看到的,没有交到我们这里处理,是由公安局处理的。”
对此,网友义愤填膺,纷纷表示:“强制猥亵+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了解一下”;还有网友表示:“和唐山那个性质差不多”“只会想起唐山”“同为女性,被气到浑身发抖”……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表示,该男子或涉嫌强制猥亵罪,其涉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属于刑法加重处罚情节。此外,该男子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还须等官方的正式通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实施于众人面前,对被害人的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丁律师表示,即便该男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仍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了解,为了与刑法规定保持相衔接,对于猥亵他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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