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租赁杂谈公众号整理发布,致谢,投行圈子有补充,4块石头,评估价11亿元,做了笔8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近日公开的一则刑事裁定书透露,经办该项目的两位金租从业人员已因该案身陷囹圄。心存侥幸,自作聪明,违规展业,除了接监管罚单,还可能吃上大碗牢饭......以下摘要该《刑事裁定书》有关要点内容,供从业者参考,引以为鉴。王某、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21年9月18日被锦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22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21年9月18日被锦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22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李某,听取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及王某、李某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属于中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某某。2017年下半年,赵某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长张某,请求帮助解决8亿元短期贷款。张某安排时任X银金租公司(以下称“金租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办理,刘某某指示时任金租公司副总裁被告人王某以及被告人李某(业务一部总经理)所在的项目一部具体负责。2017年12月20日,金租公司接到联合承租人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借款申请。......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明知联合承租人、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不佳、融资租赁物4块灵璧石价值不明确,且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巨大风险情况下,2017年12月22日仍然同意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发放借款,经刘某某同意,报锦州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2017年12月26日,金租公司与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等。2018年1月4日,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徐某某以上述预评估报告为依据,出具了4块灵璧石价值11.06亿元的虚假评估报告。次日,金租公司向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发放租赁借款8亿元。2018年4月,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计鉴定,4块灵璧石价格合计为1120万元。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贷款到期后,仅支付少量利息,本金及大部分利息一直拖欠。2018年6月,金租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查封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多处房产、北京黄金交易公司及四家关联企业部分股权。截至案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回款300余万元,余款8亿余元尚未追回。另查,被告人王某、李某于2021年9月18日被锦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25日,为掩盖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贷款造成的不良资产,经刘某某、王某两人商议,将金租公司逾期债权约8.39亿元(含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同日,该资产管理公司又以约8.46亿元价格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中赚取通道费75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负责该笔债权转让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在2016年至2017年间,经中间人介绍,金租公司在三个融资租赁合同发放融资租赁借款6亿元、10亿元和1亿元,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负责该项目融资管理的职务便利,在融资款项发放后,分别收到中间人好处费180万元、130万元、8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一、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依法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该款已由办案单位依法扣押),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8万元(其中查封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张某名下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1-51号房产一套,扣押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上诉人犯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李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期待您在留言区理性发布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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