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雷霆之势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5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司法解释详尽列举了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入罪条件以及从重、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强调要从严惩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的性侵犯罪,同时对一些特殊犯罪形式,如“隔空猥亵”“裸聊”也制定了法律适用标准。
这份解释体现出两高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既有针对行为人从重、加重的霹雳手段,又有针对被害人群的特殊、优先保护。两高的这一态度,从今年3月的人大工作报告中就已见端倪。最高法院在报告中指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检也指出,强奸、猥亵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最突出犯罪,五年来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当时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检察政策,如网络猥亵视同线下犯罪进行追诉,就出现在这份解释中。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何持续高发,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很可能的原因就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的从重、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就会在适用中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其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到位,性侵未成年人的经常是与其朝夕相处的人,比如教育、医疗人员;在师源性儿童性侵案件中很多被害人都是农村的留守儿童。
对此,《解释》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若干情形,其中之一是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情形,另外还有被害人是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的情形。这就为从严打击和特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强奸、猥亵犯罪中什么叫做“情节恶劣”和“造成被害人伤害”,比如,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的;非法拘禁的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就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无需达到重伤,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可以加重处罚;猥亵儿童造成轻伤以上的,就视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解释》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解释》将于2023年儿童节生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的同时,很自然会想起一桩旧案和一名九岁的女童。2019年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女童,受害女童阴道有撕裂,构成轻伤。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5年。判决引发了诸多关注与探讨。
按照当时的刑法,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最高为5年,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就可以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王某华是否具备“其他恶劣情节”,何为“其他恶劣情节”,难以认定。从当时的司法实践看,一审判决合乎法理,但这份合法的判决又与大众心理预期落差太大。
就在一审判决的半年之后,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得了通过,其中一条明确了四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体现了对猥亵儿童罪的严厉处罚,四项情节具体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显然是对王某华猥亵儿童案中民意的回应。
时至今天,两高又进一步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里何为“造成儿童伤害”进行解释,明确只要造成轻伤的就属于加重情节,明确“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就属于恶劣情节,可以在5年以上进行量刑。如果王某华案发生在今天,那他将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总之,两高对于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雷霆之势。性侵犯罪,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和影响可能持续一生,后果难以估量。从这个角度讲,雷霆风暴来得可以更猛烈一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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