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誓言结束”出生公民权”,结束生育旅行,需要修宪吗?未必…
川普总统昨天誓言,如果他胜选,将结束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权”。这与他在2018年发表的关于结束这一长期政策的声明相呼应。
“作为我在新任期第一天确保边境安全计划的一部分,我将签署一项行政命令,向联邦机构明确表示,基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今后非法移民的子女将不会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川普周二(30日)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政策视频中说。
川普说,他的“政策将阻断非法移民(入境美国)的主要动机,阻止更多移民的到来,并鼓励那些乔‧拜登非法放进我们国家的外国人,返回他们的国家”。他指出,这项政策将通过结束“出生公民权”来“实现美国第一”。
“出生公民权”1868年由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确立。该条例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居住地所在州的公民。”
视频中,川普还将矛头指向总统拜登的移民政策,认为本届政府未能确保美墨边境的安全。自上任以来,拜登和白宫官员一直声称,是川普政府实施了不良政策,并呼吁国会采取行动。
自拜登上任以来,共和党批评他在保障边境安全方面失职。同时,据美国移民改革联合会(Federation for American Immigration Reform)统计,在2022财年约有270万非法移民,而自拜登上任以来已有550万人非法入境美国。
此前,川普曾在其第一个总统任期时表示,愿意终止“出生公民权”,并在2018年首次提出了这样的提案。当时,川普告诉Axios新闻网站,他将考虑发布一项行政命令,但这一提案迅速被时任众议院议长保罗‧瑞安(Paul Ryan)否决。瑞安目前担任福克斯新闻(Fox News)董事。
“我们是这个世界上唯一一个这样的国家,即一个人来到这里,生下一个婴儿后,这个婴儿就将在接下来的85年里,成为美国公民,并拥有所有福利”,川普在大约五年前说,“这很荒唐。这很荒唐。它必须结束。”然而,瑞安告诉媒体,一位总统“不能用行政命令结束出生公民权”。
前副总统迈克‧彭斯(Mike Pence)和参议员林赛‧格雷厄姆(Lindsey Graham)也表示,他们支持结束这一长期政策。格雷厄姆在2018年说,他将提出一项法案来终止这一政策。
一些学者质疑川普的说法,认为出生公民权是写在宪法里的,川普即使是总统也不能用行政令来修改这一个规则,而修宪草案必须议会必须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修正案必须争得四分之三州通过,这在目前的状况下几乎不可能实现;但另外的学者则认为,宪法在规定出身公民权时,有一个附加条件,这个附加条件让川普可以就此发布行政令。
美国公民身份是如何确立的?
美国在确立公民身份时除了“出生地原则”(jus soli)之外,也有“血缘原则”(jus sanguinis)。按照联邦法律,如果夫妇两人均为美国公民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国居住过,那么他们的海外子女一出生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针对其它情况,比如海外夫妇只有一方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公民在海外非婚生子,联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一出生既为美国公民。
出生在美国的人以及虽然生在海外但因父母是美国人而在出生时即获得公民身份的人,都被视为“自然出生”(natural born)的美国公民。也有人把“自然出生”狭义地理解为在美国出生。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自然出生的合众国公民才能担任美国总统和副总统。
除了“自然出生”的公民外,美国还有“归化”(naturalized)公民。外国人移民美国,符合一定要求,获得批准并宣誓入籍后,便成为归化公民。他们拥有和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担任正副总统。
美国以出生地決定国籍的作法,承袭英国普通法,并于1868年明文写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857年判决说,从非洲贩运到美国的黑奴后代,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具备美国公民权利。后世历史和法律学者普遍认为,这项裁决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恶劣的判例之一。国会在内战结束后的“重建时期”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这项判决。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任何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出生地原则在19世纪末排华运动期间遇到一次考验。一对中国广东台山夫妇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生下的儿子黄金德(Wong Kim Ark)1894年乘船返回中国探亲,这位餐馆厨师在1895年飘洋过海返回美国时被海关官员拘留。美国官员说,黄金德虽然出生在美国,但他的父母是中国清朝皇帝的子民,因此他也是中国公民,根据当时的排华法案,不得入境美国。
这个案件的背景是,与其他许多国家的移民一样,华人也被吸引来了美国,起初主要是因为1849年的加利福尼亚淘金潮,然后则是参与修建铁路、务农及在城市中找工作。
1868年中美两国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又名《蒲安臣条约》),大幅扩大了中美间贸易和移民的规模。但条约中并没有涉及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出生子女的公民权问题。
而对于归化(除出生外另一个获得公民权的途径)方面,条约中包括的一条规定则是:“本条约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得用作归化……在美国的中国人士”。
很大程度上由于其完全不同文化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华人移民初到美国时面对的是相当普遍的不信任、不满和歧视,那个时候的华人到了美国并不自认为是美国人,他们还是自认是中国人,他们的最高理想还是赚了钱告老还乡,荣归故里。
当时许多政治家认为华人实在是在太多方面存在如此巨大差異,以致于不但不会,更是不可能融入到美国的文化之中,并且还会对这个国家的原则和体制构成威胁。在这种反华情绪的环境下,国会于1882年制定了《排华法案》,对来自中国的移民作出限制。
这一法案之后还经过了数次修改,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和1892年的《格尔瑞法案》,这些都曾统称为《排华法案》。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當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時,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法案中还特别禁止了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或返回美国。
这个法案就导致了黄金德被海关拒之门外的事件。
在中华公所法律代表的帮助下,黄金德对拒绝承认他生来就是美国公民的人提出挑战,并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发起人身保护令的呈请。地区法院法官威廉·W·莫罗听取了双方的辩论,这场庭辩主要围绕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五字解读以及外来人士在美国所生孩子是否属于美国公民的问题展开。
黄金德的律师认为其含义是“受到合众国法律的管辖”,在这样的理解下,他国公民进入美国后就应遵守其法律。这一解读也与美国从英国所继承的普通法思想相符,并且将确保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都会根据出生地原则而成为美国公民。
联邦政府则声称“并受其管辖”的意思是“从政治上受合众国的管辖”。这样的解读则是来自于国际法,是根据一个孩子的父母来判断其国籍,即“血统主义”原则。根据这样的解读,由于黄金德的父母都不是美国公民,因此他也不是。
这起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投票结果裁定黄金德一出生便拥有美国公民身份,而“黄金德与生俱来的美国公民权并没有因为任何原因失去或被剥夺”。
这一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具有中国血统,出生时两人虽然在美国有固定住所但仍然是中国皇帝的子民,他们不是任何外交官或中国皇帝的官员下属,而是来此经商,那么这个孩子是否可以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获得公民权。如果黄金德是美国公民,那么“国会通过旨在禁止华人,特别是华人劳工进入美国的《排华法案》将对他不适用”。
“合众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的裁决巩固了出生地原则,外国父母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时所生子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此案件特别突出了对公民公款中一个短语准确含义理解的分歧,即一个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符合“并受其管辖”的要求从而获得公民权。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总结认为这一短语的意思是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在这一基础上,第十四条修正案将被解读为赋予几乎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美国公民身份(即属地主义原则)。
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的两位法官则认为“并受其管辖”应该是从政治上效忠于美国,即根据血统主义(即属人主义)原则,新生儿的国籍将根据其父母的国籍来认定。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民权条款应该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角度来解读,即坚持属地主义原则。普通法所认定的英籍人士即包括了几乎所有出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儿童,仅有的例外只是外国统治者或外交官的后代、在外国公共船只上出生的后代或敌对交战势力所占领土上出生的后代。
“根据普通法,认定英国国籍的基本原则就是属地主义原则,在英国出生的孩童,包括友好的外国人,都将被视为是天生的英国公民。这一原则唯一的例外只是外交官或是敌对势力的后代……第十四条修正案以清晰的表述规定了每一位在其管辖属地出生的婴儿,无论种族或肤色,只要不涉及属地主义原则的例外即是美国公民”。
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公民权条款中的“并受其管辖”五字只排除了普通法中所提及的三类以及“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多数意见总结认为黄金德并不适用于这全部4种例外情况,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他在美国生活和工作以及前往中国的过程中有关联到任何外交事务。
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撰写了案件的不同意见,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联名。不同意见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要承认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他们认为美国公民权法律早在独立战争胜利后就已经与英国普通法决裂,美国人放弃了英国国籍,拒绝再向大英帝国永久效忠。不同意见认为以血统主义原则根据新生儿的父亲判断其国籍的做法在美国独立后的法律史上更为普遍。他们还根据美国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以及入籍法的规定认为,“除非第十四条修正案推翻了这些条约和入籍法,华人在国内生下的孩童并不能从事实上成为美国公民”。
两位法官还承认其他外国人的后代,包括以前的奴隶都在多年来通过属地主义原则获得了公民权,然而他们认为华人的情况仍然有所不同。因为华人巨大的文化传统差异使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年中国的法律还规定放弃向皇帝效忠将是死罪,而《排华法案》也令已经居留在美国的华人没有资格再寻求公民身份,所以对于两位法官来说真正的问题“并不是黄金德是否在美国出生或受其管辖……而是他的父母是否能够根据美国或别国的法案、法规和条约成为美国公民”。
从1990年代起,根据属地主义原则是否应该将美国公民身份自动赋予非法移民后代的问题开始出现,一些媒体记者和游说团体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争议。公众对其的辩论也引起了对黄金德案判决的重新审视。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属地主义原则不适用于非法移民,黄金德案的先例也不适用于父母以非法方式居留在美国境内的情况。前查普曼大学法学院院长约翰·C·伊斯斯曼认为黄金德案并不能令非法移民后代自动获得公民权,因为在他看来,“受合众国管辖”要求全面和彻底的司法管辖,因此不适用于非法滞留的外国人。
他还进一步认为黄金德案判决在处理管辖权这一概念时有根本性的缺陷,判决后国会通过的《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说明,如果国会也认为“公民权条款会赋予那些意外出生者公民权”,那么这一条法律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制订。
根据皮尤中心依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所做的分析,2008年,在美国出生的婴儿有大约8%(也就是大约34万个孩子)为非法移民所生。
很多力主控制移民的人士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当初是为了给予被解放的黑奴公民权利,如今却被非法移民利用了。还有人提到,在“合众国对黄金德案”中,黄金德出生时,他的父母在美合法留居,不是非法移民。
如果川普2024当选后真的颁布行政令废除非法移民或旅美孕妇在美所生子女的公民权,势必引起一场官司,而且这个官司的结果将会由高院做一个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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