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国领土和领地(包括波多黎各、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等)出生的人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以出生地决定国籍的作法于1868年明文写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任何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签署《排华法案》,明文禁止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并严格限制华人入境美国。这是美国通过的第一部针对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出生地原则在19世纪末的排华运动期间又遇到一次考验。一对中国广东台山夫妇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生下的儿子黄金德(Wong Kim Ark)1894年乘船返回中国探亲,黄金德(Wong Kim Ark)在1895年飘洋过海返回美国时被海关官员拘留。 美国官员以黄金德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根据《排华法案》下令立即将其驱逐出境。随后,黄金德被美国警方逮捕,关押在旧金山湾的一艘汽船上。 当地一个中国移民援助协会听说了黄金德的不幸遭遇,帮他请了律师。黄金德的代表律师托马斯•赖尔登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 这起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美国大法官们以6对2票裁决说,黄金德出生在美国,而且他不是外交官或外国占领军成员的子女,受美国管辖,因此,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他是美国公民。 “美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的裁决也巩固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属地主义原则”,即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不论其种族或阶级,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但外国驻美外交官的子女除外,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至于《排华法案》,它直到1943年才被废除。 活动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