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可以拍摄陌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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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胜负在于理
未经同意可以拍摄陌生人吗?
©陈兴杰/文
编:瑞秋的春天
近期有几个与公共场合拍照有关的新闻事件。
事件一是某位国企领导与女同事在成都太古里逛街被拍到。事件二是在广州地铁上,一女生以为农民工偷拍要求检查手机,农民工自证清白后仍被挂到网上,引发巨大争议。
问题来了,公共场合拍摄他人是否侵权?认为自己被拍照,是否有权检查对方手机?
现代生活每个人手机不离身,随手拍摄是常态,将照片发至社交媒体,也是平常至极的做法。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哪些行为以“反侵权”之名行侵权之实,需要正确辨析。
比如你在地铁看手机,对面有人起身指责偷拍,要求检查你的手机,这样贸然的指责是否正当?这事关很多人正常生活的安全感。
先谈第一个事件,商业街拍是否合法?这个争议很小。民法典规定,肖像权的商用需征得权利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
事实上,职业摄影师深知法律风险。那位国企领导与女性朋友牵手被拍到时,摄影师已征得他们同意。多数商业街拍都是这样操作。
征得拍摄对象同意后,照片上网算侵权吗?常理推断,长枪短炮的摄影师征询拍摄许可,肯定不是为收藏照片。允许拍摄意味着允许传播,这是应有之义。否则出尔反尔,陷人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授权”也就失去正当性。
再谈第二种情形,公共场所的普通人,对其他普通人拍照,算侵权吗?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肯定——肯定侵权啊,侵犯我的肖像权,无缘无故凭什么拍我?
不爽和愤怒,是很多人迅速做出判断的动因,理由是肖像权。
听起来不容置疑。翻看民法典就知道,答案没那么简单。民法典关于使用肖像的规定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在于“法律另有规定”,除教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履职、公共利益等情形外,有一种情况“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个条款的解释极具弹性。可以说对这个条款的宽窄解释,决定了肖像信息的传播。
马路风景拍摄,不可避免拍到行人甚至其面容。行人是公共环境的一部分,拍摄合情合理,不是侵权。地铁车厢内,乘客是最主要的环境要素,拍摄乘客就是展示公共环境。
有人会说,别拍脸啊。事实上,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极其宽泛,后背轮廓也属于肖像范畴。
民法典将“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作为合理拍摄之前提,实际是在保护一种利益:获取、保留和使用信息的权利。
人是社会性动物,有记录信息的能力和需要。人与人交往,肖像是信息,会被记录、保留和使用。除非恶意(如法律明确禁止的侮辱、丑化),正常使用肖像是信息流通的一部分。
否定这种信息使用权,你能看到无处不在的荒谬冲突。
摄影师只能拍静物和模特,否则他立刻陷入“侵权”困境。街头画家取景画肖像,几百年来常见现象,现代法律话语下,他却成为侵权犯。
普通人出门在外,遇到什么新鲜事,想举手拍照发微博,生怕被状告侵权——拍摄陌生人这种寻常事成为特定行业的权力,普通人被束缚住了手脚。
我有一位朋友喜爱旅游,爱发照片。小孩子的笑脸,中年人的专注,女性的笑靥,他的抓拍画面很有感染力。近几年饱受网友指责,他几乎不再拍摄面孔。自然风景中有人脸,他要小心翼翼打码或遮上贴纸,才敢发出来。
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信息自由流通,人们出门在外,要承担行动后果。成为他人口中闲谈,照片中人,都可能属于后果。
被拍照了,未必是偷拍。不能自己不爽,就觉得被侵权,再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法律创设肖像权,不应将其外扩无限扩大,否则只会造成普遍冲突。
回到公共场所的情景。陌生人在公共场所拍照,从权利角度看,归为侵权实属勉强。若是侵权,现代社会的摄像头(包括公共场所和私人商店)就不该存在。
很多人对摄像头无感,对面拿手机的陌生人却让她耿耿于怀,说到底是:感觉受到冒犯。
主观感受不爽,不足以确定是否侵权。有人不爽,也有人不在意,甚至有人享受别人的镜头聚焦。这种感观性极强、弹性极大的标准,当然不能用来衡量是非,确定侵权。
在公共场所被拍照,如果很不爽,可以友善沟通、流露不满、选择离开,甚至可以报警——当然,没有实质性侵害,警察难以干预。最多息事宁人地要求删掉,不会有实质性惩罚。
妥善解决的方法很多,却不能讨诸暴力和侮辱。将人际交往的情绪摩擦,放大为势不两立的斗争,可能会带来实质性冲突。
比如认为自己被偷拍,抓住不放,公然辱骂对方流氓,甚至掌掴对方——看起来很痛快,实际上构成了侮辱、诽谤和伤害。对方强硬追究的话,这种实质侵权才真正应当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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