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人撤警,民警还要去现场处置吗?
01
报警人称在酒吧内被两人无故殴打,民警立刻赶往现场。
途中接110反馈:报警人说打他的人已经走了,自己也已经离开现场,不需要公安机关来处理了。
民警认为现场都已经不在了,再赶去没有任何意义。于是,没有再去现场。
执法检查中这起警情被认定为“处置不规范”。
民警不服气,问为什么?
02
检查人员说,即使报警人撤警,仍然应当到现场处置。
接处警以现场处置为原则,现场虽已不在,但是可能还有目击证人,如果几天后当事人再次报警要求处理,公安机关能以他昨日放弃为由拒绝处理吗?
显然不能,但此时再去调查,有些证据可能已经消失。所以,即使当事人撤警,仍然应当去调查走访。
03
负责对此次检查进行反馈的老朱认为,这种情况无需再去现场处置。
首先,接处警并不是以现场处置为原则,而是区分不同情况。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应当现场处置的范围是: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视情尽快处理的范围是: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
可见,“现场处置原则”的说法没有根据,除非紧急,否则可以不到现场。
04
其次,被害人有放弃追究的权利。
即使是轻伤害的刑事案件,公安已经立案侦查,如果达成和解,被害人仍然可以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甚至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明确规定可以据此撤销案件。
何况本案只是一个警情,尚未进入受案阶段。此时,如果报警人撤警,公安机关又何必强行排除报警人的有效意愿,非要继续处理呢,这样做社会效果好吗?
是觉得基层民警太闲,还是眼里容不得一点沙子?
05
检查人员反驳说,当事人可以放弃权利,但治安处罚和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职责是不能放弃的。
老朱说这种观念需要更新了,确实在传统司法中是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
但是,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这种做法更加注重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它已不仅是一种全新的理念,更是上升为法律的明确规定。
其实,公安机关也并没有放弃责任,只是在一定限度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追求更好的效果。
06
检查人员问,如果几天后当事人再次报警要求处理怎么办?
老朱说,像正常接警一样,依法受案,调查处理。
除了目击证人,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调查,比如监控,酒吧工作人员,附近商铺人员,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等。
如果确实有些目击证人很重要但是又找不到了,以致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处理,只要民警依法履职了,就没有责任。
毕竟民警不是超人,没有超能力。
07
听完老朱的观点,老邢基本赞同。
就本案来说,报警人说打他的人已经走了,自己也已经离开现场。这说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此时报警人的人身安全不再处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状态,所以民警可以不去现场。
如果正在打架应当去处置;如果报的是绑架、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警情,无论是真是假,无论报警人是否撤警,为防止风险和保护自己,一律要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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