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房产将被拍卖,房主却提了个要求......法院:支持
哈尔滨的王鑫(化名)
用其名下唯一住房
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但长期未还
在法院判决后
王鑫也未如期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该抵押房产将被拍卖
而王鑫却提出了一个要求
......
2019年8月,王鑫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因长期未还,银行将其起诉至延寿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鑫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96742.5元,依法拍卖、变卖王鑫所有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但王鑫未如期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对王鑫名下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未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听到表示同意在抵债房屋的抵账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拍卖其房屋。但银行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王鑫作为抵押人在银行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贷款到期偿还不上,将无条件从此屋迁出,且王鑫的唯一住房不是住宅而是商服。
“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的内容,银行不同意从涉案房屋的交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请求使得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无法得到保障,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来源:哈尔滨政法、延寿县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新闻夜航》热线:0451-82898289 编 辑:王 莹
主 编:梅凯悦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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