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一幕!银行支行副行长收入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被开除…法院判了
近期,这则劳动争议判了!
因绩效工资延期发放,某农商行支行副行长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之下,准备外出打工,却遭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并未支付。
提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这家银行被这位副行长告上法庭,索要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被告辽宁某农商行处工作,先后从事柜员、机关科员、会计、支行副行长等职务。
从有法律依据的资料来看,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因王某某职务发生变动,辽宁某农商行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自2021年6月起对原告当年绩效薪酬试行部分延期支付,此部分工资分三次兑付,第一次兑付时间为2022年年末。
2022年5月1日起,王某某未履行银行的请假手续旷工超过15天。2022年7月15日,该农商行依据《关于员工纪律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王某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为由,报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此期间王某某未到该银行处工作。
2022年年末,该行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未向王某某支付延期支付工资。
王某某表示,因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还要延期支付,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准备外出打工,银行以他旷工15天为由将其辞退,并有相关劳资人员承诺可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资,并领取失业救济金。
然而,银行却以被辞退人员不予兑付延期工资为由拒绝兑付,王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原、被告因工资、保险及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向该地域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农商行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为:2022年7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支付延期支付工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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