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司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在7月17日—8月31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其中,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目录外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进行审批。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含已获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补充备案)、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备案。(一)各高校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基础学科领域、国家战略必争领域、新兴产业领域、冷门紧缺领域、民生急需领域等增设专业。对就业率过低、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高校应谨慎增设、及时调减。从严控制艺术类专业设置,高校申请增设艺术类专业,应符合办学定位,并已列入正式发布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须一并附上)。(二)支持高校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对现有专业升级改造,培育交叉融合的新兴专业。设置目录外新专业要充分论证,专业名称应科学规范,与目录内已有专业有明显区分,具有一定的发展性,避免简单叠加或口径过窄。(三)高校增设专业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基本要求,对照国标要求,科学、规范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能落实落地,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四)对于停招不满5年或尚有在校生的专业,高校可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和撤销备案。对于停招5年及以上的专业,平台将进行撤销预警提示,相关高校应及时进行撤销备案,主管部门要做好形式审核。(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省级统筹和工作指导,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急需紧缺专业,并避免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各省于7月31日前在平台报送本地急需紧缺专业、就业率低的专业清单,为属地高校优化专业结构提供参考。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专业形式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高校及时提出反馈意见。(一)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等,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新设专业、拟调整专业、拟撤销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新设专业、调整专业、撤销专业的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主页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二)网络申报。8月31日前,高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大厅和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三)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申报新增专业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我司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情况和评议意见,并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四)正式报送材料。10月25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申报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撤销专业汇总表》等一并扫描在线报送。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等特殊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可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一)“一校一案”抓好《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各地各高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快制定本地本校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地方高校实施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直属高校及各地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10月25日前,各地、各直属高校报送教育部备案的实施方案,通过平台“落实改革方案”专栏上传。(二)核对本校专业设置基本情况。9月1日至9月30日,无论高校本年度是否增设、调增或撤销专业,均须登录平台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更新各专业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等,并上报本校已停招专业和2023年拟停招专业。请将在线填写的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从平台导出,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学校未按时完成本年度专业设置情况核对的,将影响下一年度专业申报。(三)试行专业预备案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定期研究、提前研究的工作机制,每年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专业规划及具体设置进行专题研究。自2024年度起,通过平台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各校计划于2024年度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应于9月1日至9月30日在平台“预备案”专栏申报。(四)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开办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开办专业获批后,于当年或次年平台开放期间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补充备案。按程序获批延长招生有效期的合作办学专业,应及时更新招生有效期。(五)临时账号事宜。各省(区、市)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的新建本科高校,以及已获批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在平台申请获取临时账号,同步开展专业备案申请。临时账号申请备案专业有关材料,待有关高校、机构获批后转入正式账号。政策咨询: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万瑞、王伟,010-66097814。大厅技术咨询:教育部信息中心 康瑀、魏滔,010-66097793/2045。平台技术咨询:郑阳,010-58582624,13811520169。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普通本科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