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App备案新规的迷思:经营性的App咋办?附全文
2023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法律依据
该通知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具体是以下条文: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3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
二、备案与许可
传统上,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采用“两分法”管理,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采取备案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采取许可制。
因此在我国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第一关,通常就是判断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经营性”。如果构成经营性,则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ICP/EDI/ISP证。反之申请ICP备案即可。
概言之,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无需去备案的,因为它需要履行更高标准的获得许可的法律义务。但实践中许可证也需要ICP备案作为前置。
三、App备案
从此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来看,App无论是否为非经营性的,都需要App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那些已经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App,还需要再App备案吗?
从合规实践的角度来回答,当然需要,否则App分分钟面临被下架的风险。那么,如果备案了,还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吗?答案似乎也是肯定的,毕竟工信部这次关于App备案的通知对于豁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只字未提。
四、当前App上架的审核要求
在当前的App监管中,应用商店本就承担了第一线的App监管责任。在App上架前会有各种审查。比如华为应用商店的“应用资质审核要求”,每个类别的App上架前都要求至少完成ICP备案或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https://developer.huawei.com/consumer/cn/doc/app/80301)。小米的规则亦然(https://dev.mi.com/console/doc/detail?pId=1258)。
(华为应用商店其他类别审核要求)
(小米应用商店其他类别审核要求)
五、概言之
概言之,原本依据上位法规“二选一”的法律义务,对于经营性移动应用来说成为了“既要……又要……”的合规压力,无形之中又给App开发者、运营者们延长了20个工作日的App上线周期,需要提前规划。
曾几何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里面要求: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附工信部APP备案新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基础电信企业,公益性互联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含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现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APP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APP备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办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对拟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进行查验,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十)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辖区内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等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有关工作稳步推进。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按照要求,建设和升级企业侧备案系统,完成与部侧备案系统对接测试,具备对APP信息报备和核验等功能。
(二)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仅需补充完善其APP有关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对于没有网站备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在本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APP备案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填报、补充、更新APP备案信息,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接入、分发、预置的APP开展检查。对未履行备案程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A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组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APP备案信息准确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APP合规管理,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APP备案工作对于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成效、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部署,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落实。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要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考核,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做好备案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强化APP备案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APP备案管理工作的问题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有效支撑APP各项监管工作。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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