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可撤销院士称号!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公示、投诉调查与处理办法
中国工程院2023年院士增选工作于5月31日启动,7月底相关提名材料已完成提交。在中国工程院公布有效候选人名单之前,还需要经过公示、投诉调查、处理、审查、审议等流程。
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中国工程院各学部常委会在候选人提名结束后研究确定候选人材料公示单位。中国工程院委托候选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为候选人《提名书》第一至第十项内容。公示期为15天,担任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的候选人延长公示期至20天。
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的范围,其中候选人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学术不端:
办法明确了院士在增选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未严格履行提名责任,对所提名候选人作风学风出现重大失察;
(二)泄露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投票结果等方面的情况;
(三)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利益交换,收受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
(四)违反增选回避规定;
(五)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在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上,针对候选人有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候选人实施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等处理。
针对院士有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视行为发生的增选环节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劝退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处理。对提名对象作风学风出现重大失察的,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对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利益交换的,视情节给予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直至撤销院士称号等处理。
详见两个办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
(2023年5月19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使院士增选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真实客观,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工程院委托候选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包括:候选人单位、由学部常委会确定的候选人学术成果涉及的其他主要单位2-3家(担任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的候选人3家)。对于近3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候选人,在其变动前后单位均须进行公示。对于港澳台候选人,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协助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
二、公示材料为候选人《提名书》第一至第十项内容。
三、高等院校在学校(院)本部和候选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机构在候选人所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业在企业总部以及候选人所在的分厂、分公司公示,中小企业在本企业公示。其他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确定公示地点。公示方式为在公开场所张贴(有条件的逐页张贴),并在单位内网同步公示。
特别通道候选人材料公示方式由候选人单位确定。
四、公示期为15天,担任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的候选人延长公示期至20天。
五、中国工程院各学部常委会应在候选人提名结束后研究确定候选人材料公示单位。中国工程院将公示要求及公示范围通知各主管部门。
六、各主管部门要对候选人材料公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公示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公示地点、异议反映渠道等,并负责检查公示落实情况。材料公示期间,候选人单位要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其他公示单位收到异议的,将投诉信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转交中国工程院。
材料公示完成后,各主管部门须将候选人材料公示情况、公示期间收到的对候选人的异议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中国工程院。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公示的候选人不进入后续评选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的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公平、公正,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必须本着程序规范、实事求是、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候选人单位、学术团体、院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关规定行为投诉的调查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投诉信的接收和受理
第四条 投诉信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证据材料。
第五条 投诉信应为书面实名投诉。中国工程院对投诉人、投诉内容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对收到的投诉信统一登记。
第七条 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实质内容、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二)已经作出生效处理或者依法解决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投诉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逾期投诉和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
第八条 投诉信接收截止日期以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有效候选人名单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投诉信分类办理
第九条 对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实行分类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候选人学术学风的,由中国工程院相关学部组织调查核实;对于涉及候选人违规违纪违法的,请候选人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涉及院士违反增选纪律规定的投诉,由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外部同行专家、候选人单位、学术团体、院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管辖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按要求反馈中国工程院。
第四章 候选人投诉信调查
第十二条 对候选人学术学风问题的调查,相关学部常委会可以成立调查组,采取谈话、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形式开展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核实,调查报告提交学部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投诉调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相关纪律规定,调查人员不得接受候选人及其单位的招待和宴请,不得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的任何礼品。调查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第五章 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候选人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学术不端:
(一)候选人《提名书》中的学历、经历等基本信息以及个人声明事项中存在虚报、应报未报行为;
(二)候选人《提名书》《简表》中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贡献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或存在包装夸大行为;
(三)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以及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规范的行为;
(四)存在买卖、代写和代投论文,买卖、操控、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和结果,虚假同行评议,一稿多发和重复发表,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五)存在论文被动撤稿;
(六)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七)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通过各种方式给院士或外部同行专家赠送礼品、礼金;
(二)违反规定私下接触院士或外部同行专家,发生不当交往、利益交换;
(三)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行为;
(四)其他干扰评选、搞公关、拉选票等行为。
第十六条 候选人单位在审核把关工作中出具不实意见,以及对投诉调查推诿敷衍、不如实反映候选人真实情况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第十七条 学术团体对候选人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以及候选人作风学风把关不严,以及弄虚作假、干预提名工作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第十八条 外部同行专家在增选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对外泄露本人外部同行专家身份、评审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增选工作保密要求的行为;
(二)未主动报告应回避情形;
(三)由他人代为评审;
(四)与其他外部同行专家进行利益交换或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进行不公正评审,对特定候选人给予照顾、优待或诋毁、打压;
(五)利用评选工作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或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未严格履行提名责任,对所提名候选人作风学风出现重大失察;
(二)泄露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投票结果等方面的情况;
(三)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利益交换,收受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
(四)违反增选回避规定;
(五)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第六章 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候选人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监察调查的,暂停其候选人资格;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进入司法程序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在增选过程中发现候选人存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不得作为候选人所列情形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有第十四条所列学术不端情形,情节较轻的,在相关学部通报;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参选资格。候选人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以及违反科技伦理受到处理的,永久取消参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及其委托人有第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候选人参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单位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候选人,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术团体有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次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对相关候选人,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者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外部同行专家有第十八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永久取消其作为外部同行专家的资格,并向其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院士有第十九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视行为发生的增选环节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劝退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处理。对提名对象作风学风出现重大失察的,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对违反规定私下接触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利益交换的,视情节给予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直至撤销院士称号等处理。
第七章 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部常委会负责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研究同意,报中国工程院党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院士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工程院党组批准。对院士作出停止一定期限提名权和选举权及以上处理的,须提请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候选人的学术不端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由相关学部通知候选人及其单位,涉及影响候选人资格的,在工程院网站公布。
被处理候选人对所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学部进行申辩,并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证据充分,相关学部常委会应重新调查处理。
第八章 诚信记录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增选中认定为学术不端或违规违纪行为并有明确处理结论的,记入增选诚信记录档案。涉及取消资格处理的,对相关人员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诚信记录档案材料包括:
(一)相关投诉信;
(二)调查核实材料;
(三)处理意见及处理决定;
(四)被处理人申辩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五)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投诉调查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中国工程院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院士增选过程中发现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应主管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审核: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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