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焦点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彰显平衡发展与安全的核心思路
2023年8月15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出体系性规制的法律,一经问世即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案的探索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办法》立法过程充分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广泛征求和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责任义务界定、治理机制、促发展手段等方面回应了当下前沿技术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的需要,体现了平衡发展与安全的核心思路。
《办法》将其适用范围明确为“组织和个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我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提出了发展和安全并重、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等监管原则。在服务的提供和使用方面,《办法》则对相关主体提出了避免生成违法有害不良内容、防止歧视、尊重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提升技术的透明度、准确性和可靠性等要求。此外,《办法》还包括发展与治理规则、服务规范、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上述各项制度间紧密衔接,进一步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细化落地。
鼓励发展是重要信号之一
鼓励发展是《办法》释放出的重要信号之一。除在原则部分加以体现外,《办法》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鼓励创新应用和倡导科技向善,并提出优化应用场景、构建生态体系;二是支持行业内各主体协作,特别是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间的产、学、研联动;三是内外兼修,一方面鼓励算法、框架、芯片和配套平台的技术自主,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国际规则制定;四是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不仅需要充分开展生态体系建设、行业协作和国际合作,更不能缺少算力基础设施和优质海量数据。由此可见,上述措施将为我国技术再上台阶注入新的动能。
在治理层面,《办法》也全面把握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审慎、全面进行了规定。其一,《办法》将仅从事技术研发,或者虽然利用技术,但未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情形排除适用,避免无效监管、重复监管;其二,《办法》汇纂了利用技术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遵从的各类规则,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更清晰全面的合规指引;其三,在风险防范上,《办法》兼顾技术生命全周期但简繁有别,对于技术简单可控的数据收集和标注等环节规定相对细致,对技术复杂、尚不完全明确的模型训练运行等环节则指出方向、留出空间;其四,《办法》标题中的“暂行”字样,意味着《办法》之后还会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审视、调适和优化,以增强其灵活性和敏捷性。
同时,综合我们就人工智能示范法的立法进行研究和起草法律建议稿的相关经验,现有《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内容仍有一些方面可在后续修改或上位法立法中进一步调适完善:一是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所需要遵从的合法、正当、安全、公平、可解释等原则,可以更加体系化地进行规定和展开,使制度逻辑更加严密;二是发展和安全的平衡需要动态进行,合规免责、监管沙盒等治理方案具备一定应用潜力,可考虑加以引入;三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执法方面,相关行政程序需要更具体地进行规范,以给企业提供稳定经营预期。
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呈现不同特点
从全球视角来看,《办法》是人工智能治理世界趋势的一部分。除中国外,欧盟、美国等也在推进自己的方案。
欧盟针对人工智能的主要立法《人工智能法案》《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和《产品责任指令》均在谈判当中,体现出欧洲价值优先、安全高于发展、周密胜于灵活的特点:一方面,继数据和平台领域的立法之后,欧盟希望通过人工智能立法进一步输出其价值,特别是欧洲语境下的各类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文本来看,上述三部立法侧重基本权利保障,对各种主体和各技术环节提出细致、严格的规定,虽有望一揽子解决问题,但也放弃了新兴领域立法本应兼顾的审慎和敏捷。
与此同时,美国的治理方案几乎完全依赖于企业自律,更侧重于发展而非安全。联邦层面未有统一立法,行政执法也受到限制,治理实践由OpenAI、谷歌、微软和Anthropic等企业联合成立的前沿模型论坛等组织主导,风险防范、责任追究等方面相对滞后。
比较而言,我国制定的《办法》在发展和安全间“允执厥中”,保留了足够的灵活性和敏捷性,可以根据技术发展的状况不断迭代更新,既防范了重点风险也保持了制度的开放性。同时,无论是《办法》体现的整体原则还是其具体规则设计,都充分发挥了我国的制度优势,体现出鲜明的通盘考虑的特点。算力数据资源供给、治理框架构建、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一体鼓励和扶持创新,将比分散自发的安排更有针对性,也更具实效性。综上,《办法》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相信《办法》可为各国的治理实践提供重要借鉴与参考。
文章作者介绍:
周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朱悦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封面 | 视觉中国
排版 | 杨一萍
校对 | 袁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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