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房产公司因在交易后未主动删除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警告
近日,江苏公安执法公示平台公开了一份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某房产公司因在交易后未主动删除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警告。
以下是决定书全文:
东海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牛)行罚决字〔2023〕3767号
被处罚单位金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18日,牛山派出所民警检查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252-15号的东海县金诺房产公司(负责人:于云)时发现,该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将个人信息保存在公司的电脑中,未主动删除保存的个人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诺房产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东海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海县公安局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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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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