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停车场缴费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处罚
2021年12月9日,本局接静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沪静检行公建[2021]68号)告知上海协信星光广场地下停车场(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2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协信星光广场”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在该微信公众号内上线缴纳停车费功能,消费者使用该缴费功能,需经如下步骤:“上海协信星光广场”微信公众号→点击“个人中心”→获取“微信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信息”-跳转“会员信息”→获取“生日、身份证号(必填项)”→点击“停车缴费”→输入“车牌号信息”。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则不能完成线上支付。
该公众号申请获取消费者相关个人信息时,未见告知用户协议、个人隐私协议。
在该公众号内显著位置亦未见用户协议、个人隐私协议链接。
现查明:该公众号线上缴纳停车费功能由当事人委托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维护,当事人负责日常运营。
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43378条。
所有数据存放于XXXX购物中心管理系统内,服务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87号虹桥协信中心T6楼B1。
针对收集的上述个人信息当事人有相关制度及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保障安全,未查见当事人有违规使用上述个人信息的情况。
至2022年1月5日当事人已完成对该线上停车缴费系统的整改。
经核实,收集手机号、生日、身份证号码并非完成线上缴纳停车费的必要环节,且当事人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上述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违反了正当、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未查见当事人因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察建议书(沪静检行公建[2021]68号)、手机录屏、开发合同、后台系统日志、自查报告、履职协议书、整改报告等证实。
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静听告〔2023〕0620210029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会员营销为目的,在公众号内提供缴纳停车费服务时,非必要收集消费者手机号、生日和身份证号码,且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无违法所得,对于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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