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楼盘,恶意拖欠工人薪资350万!住建局回应!公安机关已立案…
从2022年10月到2023年6月,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广东惠东红岭路江畔花园项目的33名民工,被总包单位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拖欠350余万工程进度款。
33名工人数次协调讨薪未果后,质疑惠东县住建局,项目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却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总包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惠东住建局回应,江畔花园项目总包方违反承诺,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建部门并非违规办证,是容缺办理制度造成的困扰。此外,住建部门也非执法单位。
8月11日下午,惠东县住建局向平山街道指定账户,先行垫付30%累计105万元工程进度款,并由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代为向涉案33名工人先行发放。
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任人解释,鉴于总包和开发商都无力支付欠薪,已将江畔花园的欠薪情况,移交给公安,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据南方都市报,2022年9月15日,唐代章、吴永洪、尹小光、蒋刚等33人,通过劳务公司惠州市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惠东江畔花园项目总包方(承建方)签订了铝合金模板安装劳务分包合同。
讨薪代表闫先生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33名工人主要承担江畔花园新建小区的1#楼、2#楼、11#楼的装配式建筑铝合金模板分项工程的拼装、加固、支架搭设以及预制叠合板的水平支撑的搭设、安装。
闫先生说,从2022年9月份签订合同后工人进场,截至2023年6月21日停工,已完成一、二栋主体铝模各为22层,共44层梁板柱工作,完成十一栋主体铝模26层梁板柱工作(离主体封顶还差四层)。
闫先生认为,停工主因是开发商惠州市鑫鸿基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建筑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导致总包方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供应不到位,导致劳务派遣的33名铝模工人已停工45天。
南都记者查阅合同约定,明确主体结构安装至12层,总包单位就要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
项目另一位工人代表余先生也证实,从2022年11月7日进场开始安装,到2023年3月份,第一个节点应付120万进度款,但总包单位没有付款,当时工人就停工讨要生活费,最后总包单位给了40万,4月份到5月份之间,总包单位又给了30万元生活费。余先生说,这些工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等着钱花,现在工地停工,工人没钱吃饭,从6月21日项目铝模工种停工后,多次和工人一起要求承建商和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但截至8月10日,依然未拿到相应工资。
惠东县住建局7月21日的信访回函也证实,两次调解,依然未能就拖欠工资问题达成一致。回函称,江畔花园项目工程造价3.6亿元,施工单位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2.5亿元,按照合同条款及根据进度,建设单位核准1.3亿元进度款给施工单位,目前支付了3000万元,由于建设单位惠州市鑫鸿基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导致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正常发放工资。
惠东县住建局会同县人社局已多次到现场调解,分别于7月11日、14日,组织惠州市鑫鸿基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召开“江畔花园”项目工程款及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协调会,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为解决工人的燃眉之急,施工单位7月17日先行支付木工班25人共4万元作为生活费,剩余部分待7月底再行解决。
企查查资料显示,建设方惠州市鑫鸿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康,其同时也是实控人,持股50%。公司实缴注册资本7000万,社保参保人数18人。
今年7月18日,该公司因拖欠近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通报。
此外,该公司全部股份均已被两位股东出质给广州惠东农村商业银行。
而施工方广东荣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汉睦,持股99%。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参保人数26人。
据南方都市报,闫先生认为,造成项目停工也不是铝模班组的责任,要不到工资就是政府监管不力,相关部门曾三令五申要求总包单位缴纳农民工保证金,“惠东江畔花园项目在没有缴这笔款的情况下,惠东住建局为什么发放开工许可证?”
另一位工人余先生说,在维权讨薪的时候,信访部门承认,总包单位(承建商)没有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按相关规定,项目建设企业在开工前需按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
据人社部网站,2021年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对发生欠薪拒不清偿的,人社部门通知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5天内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10天内要求企业补足账户资金。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2019年通过并于2020年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019年3月底,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采用保证金现金存入、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自主选择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方式。
为什么没有缴纳保证金也能开工?惠东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针对上述讨薪工人的质疑解释称,按照规定,保函,保证金、保证保险都有效,但惠州也有容缺机制的规定,这给住建部门工作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只要8个证件齐全,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容缺制度规定了一个月,江畔花园的承建商当时也写了承诺函,但承诺函对他们的约束力也不强,“我们也在探讨,这个容缺机制的弊端,现在是项目的开发商、承建商都没钱。”
此前,惠州市住建局规定,可容缺受理先发放施工许可证,按照现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在施工许可时实行容缺办理。即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可实行承诺后暂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但应按承诺要求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补齐。
据惠州住建微信公众号2020年发布,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市住建局容缺承诺制审批再扩容,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惠州市住建局优化审批制度改革再发力,从当年5月28日起,新增一批容缺承诺制审批事项。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备案等6个审批环节的10个事项实施容缺承诺受理,此前率先实施容缺承诺制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减少了不实施容缺的材料,为工程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使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再加速。
自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市住建局不断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2018年率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实施容缺承诺改革。为全力保障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早落地、早建成,市住建局再次全面检视梳理审批环节,扩大容缺承诺制受理的事项。新增的容缺承诺受理事项涉及勘察设计招标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监理招标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6个环节,共有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备案,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备案,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招标备案,监理招标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申办条件,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10个事项。这次改革,施工许可证不可容缺的核心材料由原来的9项减为8项。
市住建局对实施容缺承诺制受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材料按重要性分为主项材料和副项材料,主项材料和副项材料又分为实施容缺和不实施容缺两类。可以实施容缺的主项材料和副项材料,项目业主做出限期补正的承诺,即可办理审批。
那么,对实施容缺的材料,应该在什么时间内补齐呢?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备案事项的容缺材料必须在开标前补齐,初步设计审查和初步设计概算事项的容缺材料在施工图审查办结前补齐,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容缺材料必须在一个月内补齐。
可即便有容缺机制,为什么在一个月之内,相关部门不督促补缴上去?据南方都市报,对此,惠东住建局负责人解释,惠东县住建局一直都有催促,但是承建商一直都没有提交保证金现金存入、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的东西,此外,住建部门也非执法单位。
8月11日下午,惠东县住建局向平山街道指定账户,先行垫付30%累计105万元工程进度款,并由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代为向涉案33名工人先行发放。
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任人解释,鉴于总包和开发商都无力支付欠薪,已将江畔花园的欠薪情况,移交给公安,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包工头互相推诿,这该怎么办?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浙江天平”,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负有支付报酬的责任。
一、承包单位的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受雇人向承包单位实际提供了房屋施工的劳务,承包单位应如约支付报酬。
二、建设单位的责任。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虽然我们跟建设单位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拖欠工资是其未结清工程款所致,所以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至于向包工头讨薪是否有用?有用!包工头负责管理、监督、核对工资等工作,可以证明农民工实际提供了劳务,并协助与承包单位协商工资等事宜。
法律法规速览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诉讼指引
1.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法院: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用工协议、上班签到记录、支付工资的流水等,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或者劳动关系。
3.欠条、结算单、与用人单位沟通欠薪事宜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欠薪的事实。
法院宣判后,若承包单位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工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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