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长都是在兼任副县长吗?
公检法系统,为什么要简称公检法,而不称呼为检公法、法公检、法检公或是检法公呢,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
可能是因为叫习惯了,朗朗上口,一时改不口;也可能是对一般刑事案件流程的简要概括,按三个部门的先后出场顺序来。
这是体制内比较少见不按职务职级等方面级别高低来排序的,比如“纪组宣统”,公安局局是正科级单位,而县法院、检察院副处级单位。
所以,一是为了对得起“公检法”的这个顺序,二是为了让“公检法”对等地交流,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该是谁的事情就谁做,而不能通过行政级别来施压给对方。
人为提高县公安局的行政级别,那就要修改三定方案,把公安局也提升到副处级的单位,而编制和领导职数一经规定,轻易不能变更,这可不是儿戏。
目前,正处级的县政府一般不会把公安局提为副处的,一是像县委组织部、政法委的这样的单位有没有微词呢?二是上级编办会不会尝试去批准呢?
实在是因为没有必要这么麻烦,这牵扯到机构改革,应该自上而下地推动,就算有县委编办的人去创新,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被批准。
常规的做法是提高公安局局长一把手的行政级别,所谓人是活的,单位是死的。大家都是这么干的,有样学样就是了,因为往往通行的做法是管用的办法。
那么问题来了,县公安局局长都是在兼任副县长吗?基本上是这样的,也是一种合理的行政安排,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也比较顺畅。
副县长兼任公安局局长,县委常委或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既能解决公检法三家的级别问题,也能让县公安局感受县政府的重视与关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县公安局局长都是副县长兼任,肯定是还有其他的情况的。下面说说其他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市公安局副局长来兼任县公安局局长,用例子说话,2009至2013年,李某忠担任某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某某县公安局局长、某某县公安局局长。
一个人兼任两个县的公安局局长,这个例子应该是够分量了。市公安局副局长也是副处级领导,但是毕竟是市局的,容易在县里出现漏管的情形哦。
第二种就是县委常委兼任,当然还兼任着县委政法委书记,一个人把政法系统的活管了一大半了。
这种做法既解决了谁管谁的沟通不顺畅,由于各岗位都是一个人担任,同样也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
不过,县政法委书记兼任县公安局长的制度显然不太顺畅,或多或少会给人一种“公安局长领导法检两院工作”的错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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