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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

釜底抽薪

社会

                                   

                                     案例一

某甲、某乙、某丙和某丁是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某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公司。

公司多年没有分红。某甲和某乙因此与某丙和某丁产生矛盾,某甲和某乙被迫离开公司,公司由某丙和某丁经营。

某甲和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某丙在控制公司期间,将公司加工零件产生的铁屑卖给某丙的父亲,然后由某丙的父亲销售给废旧物品收购站,谋取利益。

某甲和某乙在报案材料中说:某丙利用职权共侵占公司的铁屑4000多吨,价值2000多万元,其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某甲和某乙正在报案的同时,还向市局、省厅写上访信,在上访信中说,某丙行为性质恶劣,强烈要求处理。

上级机关转发基层公安机关处理,要求查个水落石出,给报案人一个交代。

笔者接受这个案件,并详细审阅了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不仅写了某丙伙同其父亲侵占公司铁屑的控告,还写了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公司分红矛盾和控制权矛盾。

阅毕材料,直觉告诉我,某甲和某乙企图通过报案达到打击其他股东的目的,应该是“借刀杀人”之计。

当然不能说破,如果说破,某甲和某乙肯定否认。

于是,笔者将某甲和某乙叫过来,对他说,你们是如何测算出来某丙侵占公司铁屑4000吨的?

换言之,你们根据什么证据得出对方侵占铁屑4000吨的结论的?

如果是根据会计资料审计得来的,就提供会计资料和审计报告;如果是根据其他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就提供其他的证据。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有详细的会计资料是能够测算出来产生多少铁屑的。加工一个零部件产生多少铁屑是一定的,如果能够获得公司购进原材料,销售成品,以及库存的数据,是能够计算出铁屑的数量的。

他们说,他们没有公司的会计资料。

我说既然没有详细的会计资料,那么,你们是“根据什么计算”,以及“如何计算”出某丙侵占公司铁屑4000吨的?而不是4132.26吨的?

他们说,他们有产成品的记录,某丁在公司负责生产,公司生产多少产成品都有记录。

我说,很好,你们就提供这些记录,让我审查一下这些记录,以确定你们测算的准确性。

笔者特别强调:报案要有证据,不能靠“估堆”,要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显示某人的确有犯罪嫌疑。

比如说,民警巡逻的时候,发现张三从小区院墙跳出来了。此时我们可以说张三“有违法犯罪嫌疑”,民警为何得出张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这个结论的?是因为“张三从小区院墙跳出来”这个行为给警察的印象。

同理,报案人在报案的时候,也要有类似上述的证据才行,否则根据凭空的嫌疑,无根据的嫌疑报案,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还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公安机关根据“有证据的嫌疑” 开展工作,而不能根据上述凭空的猜测开展工作。

什么是“凭空的猜测”?

1.某县发生凶杀案,警察经过工作认为,应该是本地人作案,全县的人都有作案的嫌疑。

2.某甲有可能是个杀人犯。

3.现在无官不贪。某甲是个市长,肯定是个贪官。

上述都是凭空的猜测,或者是凭空的嫌疑,不能根据猜测就启动对一个人的侦查。

因为,如果启动侦查,被侦查人的日常生活就被打乱,并且人人自危;如果是企业,企业的正常生产即被打乱。

因此,必须对报案人报案的权利进行限制。任何人对权力的滥用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限制的方法,就是报案人的报案必须有切实的证据支持其控告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启动对所谓嫌疑人的调查。

如果仅仅根据凭空的猜测就启动侦查,那么所有人都有被调查的可能,如果这样势必人人自危,天下大乱。

其次报案人有可能为了打击对手乱报案。

因此,侦查人员遇到这种情况,要抓住一个关键点,并通过这个关键点,推翻所谓报案人的理论基础,让他构建的报案的“大厦”轰然倒塌。从而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最后,报案人也没有提供他们说的资料,本案也就不了了之。                                      

                                  案例二

笔者办理一起某公司负责人的涉嫌职务侵占案。

举报人是该公司的员工,因为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开除。

举报人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将举报信层层批转到基层公安机关,要求查清事实。

举报信中说,该公司负责人将2009年政府返还给企业的补助2.5亿元,通过123456和654321两个账户转至其关系人账户,并据为己有。

笔者刚看到举报信的时候,看举报人说的有鼻子有眼的,感觉这个事情应该是真的。

于是从资金着手找到突破口。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举报信中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二是该负责人是否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这是问题的关键。

笔者到政府调取了公司成立至今返还给企业的补助明细。发现2005年,政府返还的补助根本就没有2.5亿元,仅仅1000万元。

然后笔者到银行查询举报人提供的两个账户,发现该账户根本不存在。

笔者又调取该公司从成立至今所有账户的交易流水,然后分析是否有举报信中所说的转给关系人的情况。

这说明举报人举报信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没有任何根据,举报信的内容是胡说八道。

换言之,举报人在举报信中构建的“大厦”轰然倒塌了。其次,侦查人员对举报人的品质也产生了一个颠覆性的负面评价。

于是笔者联系举报人:你在举报信中的上述举报事实没有任何根据,你作何解释?

他说:我没有证据,你是通过举报让你们收集证据查清实施。

我说:你的举报信如果没有任何根据,你的举报是不是胡说八道?

。。。。。。

因此,查清举报信内容不属实,就是“釜底抽薪”。

                                     

案例三

某地公安机关向我处移交一起合同诈骗案。移送地的公安机关说,他们经过调查发现本案发生在烟台开发区,应该由我处管辖。

笔者接受相关材料以后,首先到登记机关查询了嫌疑公司的工商登记,尤其是变更信息,笔者发现,报案人报案的事实发生经营注册地转移到烟台开发区之前的芝罘区,同时到注册地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走访,发现其从来没有在经营场所经营过。

笔者在网上查询了报案公司信息,发现注册淄博市,报案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涉嫌传销的嫌疑。

直觉告诉笔者,本案有可能是从事传销公司“恶人先告状”“黑吃黑”嫌疑公司。所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报案公司和嫌疑公司的行为与烟台开发区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本案我单位没有管辖权。于是,我单位将此案又移送会移送地公安机关。

没有管辖权,是“釜底抽薪”。

实践中,这种事情很多,办案人员要通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看透事情后边的本质,防止自己“掉到坑里”。

正如刀郎在《颠倒歌》中:天也滑,人也滑,一不小心就踩粑粑。

因此,要严防自己“踩粑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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