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房东发生性关系感染HPV索赔3万元,法院:自愿的,不存在侵权!公众号新闻2023-09-12 18:09来源:刑事法律事务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辽0112民初17820号原告:王顺,男,满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于丹,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艾红波,系北京市中盾(沈阳)律师事务所。原告王顺与被告于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顺、被告于丹及其委托代理人艾红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暂计3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丹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原告因没有房屋居住,在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她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被告于丹居住在原告隔壁房间。由于于丹性格活泼,主动与原告示好,在她的主动要求下,原告与她在10月14日晚发生了性关系(无套),原告要求戴安全套,但被告强制摘下,之后又在她的主动要求下,又分别在10月15日和17日发生了性关系(无套),然而在19日时,原告感觉到自己的下体不舒服,就质问于丹有没有性××。她没有直接回答。20日,原告在帮助于丹取外卖时,发现了她购买了一些治疗××的药物。26日时,原告又发现在她的抽屉里有另一种治疗××的药物。于是,原告再次质问她有没有性××。她说,自己到相关的医院检查过HPV,但没有说明检查的结果。10月28日,原告到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诊断结果为支原体感染,建议进一步检查。30日,原告再一次追问于丹,是否有性××。这次她承认自己确实以前得了性××,并让原告到专业的医院来进行检查。11月2日原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行检查,结论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检查的医生说明,女方可能患有××或××等××,建议原告让女方到医院来进行检查确诊。病情确诊后,原告为了治疗病情,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来进行治疗,但是治疗多长时间,是否能够痊愈,医生也不敢确定。现在还在治疗中。原告认为,被告于丹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仍然主动的与原告发生性关系,放任可能传染给原告的后果,而最终造成原告感染上了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的结果。原告自从检查出了患有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的结果后,不仅身体上受到了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虽然一直都在进行治疗,但治疗多长时间和能否痊愈都是未知数,心理压力非常大。至今都活在整个事件的阴影里,现在已经无心进行正常的工作了。综上,被告于丹理应承担赔偿原告一切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于丹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租住了被告的房屋后,见被告为单独居住,便主动要求与原告发生性关系,被告以往并未得过性××,只是在之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在医生建议之下,购买过治疗妇科炎症方面的药物,在原告因此事与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在东北国际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HIV、TP等项均为阴性,又于2023年1月9日在东港市新兴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可以看出,原告所述其HPV阳性与被告无关,另外HPV感染的途径也并非仅仅通过性生活一种,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仅仅与被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的诉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顺因租用被告于丹房屋而相识。原告自述其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与被告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发现被告患有性疾病。现原告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原告认为,该疾病系被告传染,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本院认为,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虽然在我国当下社会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本案中,原、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另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告:►揭秘:80岁老牙医护牙秘方,再也不补牙!►拯救3亿人的失眠焦虑!睡前2粒,安睡整晚!►湿疹反复?抹它3秒止痒去湿疹,不复发!►小偏方治扁平疣,一抹就灵!比激光还有效!►家中有它,千万虫子“连夜出逃”🤭全屋空虫!►欧洲脚汽水,一喷就见效,“香港脚”也能救!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