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男子与女技师发生关系,被以“第1次”为由索赔2万,男子报警,结局却让他惊呆
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强奸案,一男子与女技师发生关系后,对方以“第1次”为由索赔2万,男子认为女方是敲诈勒索,直接送到派出所,可结局却让他目瞪口呆!
范海涛是一位经常光顾足疗店的常客,他在各种会所中流连忘返,一天,范海涛来到了一家陌生的足疗店。
他站在店内,看着显示器上技师们的照片,心中突然有了一个名字:贺燕。
范海涛看到贺燕的照片,他的怀里就像揣着一只小兔子,不禁怦怦直蹦。
他决定尝试一次,点名要求贺燕为他提供服务。
贺燕是一位姿色出众的技师,范海涛迅速成了这家店的常客,两人随之成了微信好友,并开始私下频繁联系。
几天后,范海涛因应酬喝了大量酒,不得不在一家酒店入住。
第二天清晨,范海涛醒来后感到身体非常不适,他决定给贺燕发微信,请她送点早餐到酒店,并转了100元给她作为感谢。
贺燕看到消息后,不好意思拒绝,买完早餐就送到了酒店。范海涛没想到贺燕真能亲自前来,于是提出邀请她一起吃早餐,但贺燕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婉拒了。
范海涛不想失去这个大好的机会,便提出再多付点钱,希望贺燕陪他多呆上一段时间,于是他再次给对方转了100块钱。
面对范海涛的坚持,贺燕只好留下来陪他吃早餐。
但在吃早餐过程中,范海涛趁机对贺燕进行了不适当的身体接触。
随后几天,范海涛多次以送早餐为借口,让贺燕前来陪他,在这些时刻,他试探性地逾越了贺燕的底线。
离案发前一天,范海涛再次联系贺燕,表示当晚还要继续应酬,希望贺燕第二天早上能如约而至,并表达了想和她一起睡觉的愿望。
贺燕既没推脱也没有明确拒绝,只是答应继续送早餐。
范海涛看到贺燕的回应,感觉对方并没有明显的拒绝,于是在案发当天,吃完早餐后,他以要抱着贺燕才能入睡为借口,将她抱上了床。
随后,他撕开了她的衣物,不顾贺燕的反对,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贺燕声称自己是“第一次”,要求范海涛赔偿2万元的损失费,否则她会报警!
范海涛认为贺燕是在故意欺骗他,他根本就不相信她是“第一次”,于是就开始抢夺了她的手机并摔在了地上。
此后,两人陷入争吵,最终范海涛同意与贺燕一同前往医院进行鉴定。
途中,范海涛改变了主意,他认为对方完全就是敲诈勒索,他驾车直接开往了派出所。
一到派出所,两人仍在不休的争吵中,范海涛认为贺燕是在敲诈勒索,而贺燕则指控范海涛是强奸!
民警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后,范海涛被控制,经鉴定,确认贺燕确实是第一次发生关系,并在其体内检测出范海涛的生物特征。
今天,我们将通过这个案例,来深入探讨自首、强奸罪和从宽处理的概念,以期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运行机制。
1、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所谓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范海涛在案发后主动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虽然他否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但他坚持如实叙述了事件的经过。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范海涛构成了自首。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范海涛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且违背妇女的意愿。
虽然贺燕在给范海涛多次送早餐期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性骚扰,但她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发生性关系。
注意!在法律上,只要妇女表现出抗拒,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视为违背妇女的意愿。
因此,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范海涛构成了强奸罪。
3、从宽处理的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条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具体到本案,范海涛主动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虽然他否认自己的强奸行为,但他坚持如实叙述了事件的经过。
一审认为,范海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主动投案,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贺燕的谅解,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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