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过错!老人术后突发脑血管疾病死亡,家属以什么理由索赔116万元?丨医眼看法
内科医生谨慎细微,相比而言,外科医生则比较粗犷一些,尤其是面对围术期容易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并发症——心血管疾病,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可能就会导致一个成功的手术以悲剧收场。
案件回顾
患者老年男性,因心脏不适于当地某家心血管医院行心脏超声、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医生给予药物治疗后办理出院,建议转入某一线大城市上级医院做进一步就诊治疗。
后患者入住上海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入院主诉为“活动后胸闷、心慌5年余,加重1月”。入院诊断: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单支病变),心肌桥(前降支),心功能II级,高血压3级,腔隙性
入院后行相关检查,入院1周后患者于全麻下行正中切口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体外循环下,体外循环总时间90分钟,主动脉阻断44分钟)+左室流出道疏通术+心肌桥松解术+心外膜临时起搏器安置术。
制图:医脉通
死亡诊断: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冠心病(单支病变)、心肌桥、心功能II级(窦性心律)、高血压病、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
患方指出,患者术后始终没有苏醒,家属一直被拒绝探视,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曾发生剧烈争执,一度报警。患方后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16万元。
患方认为,医方没有提出保守治疗,住院当天没有做必要的检查,直接进行了手术,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医方未尽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家属患者病况;术后第3日患者出现脑梗,后续治疗的意义不大,家属听从医方建议让患者住进ICU,都是不必要的治疗,导致产生高昂的住院费用;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时,医方拖延并阻碍。
案件鉴定
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指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存在病情变化告知不及时、沟通不畅的欠缺,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医方不应承担患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患方不服鉴定结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
一、医疗行为分析:
1.诊断正确,手术有适应证,手术方案可行。术前医方在《心脏外科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手术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患方知情签字同意手术。
2.术后观察、处置不违规。对于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早期给予
3.医方无权主动放弃救治。患者虽病情危重持续昏迷,但医方无权主动放弃救治病人,除非患方主动提出,故不存在医方进行无谓的治疗。
4.存在不足:患者术后持续昏迷,医方于1周后书面告知病危,病危告知不及时。患方表示“术后多次了解病情医方告知病情稳定”,医方与患方沟通病情的有效性欠佳。但上述不足均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
患者的心脏疾病(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单支病变,前降支心肌桥,心功能II级,高血压3级)及施行的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左室流出道疏通术+心肌桥松解术+心外膜临时起搏器安置术)系自身病情治疗所需的重大手术,风险较高。
病人术前颈动脉存在斑块,系脑梗死危险因素。术中术后脑部并发症(栓塞、出血)引起昏迷或感觉、运动、语言障碍甚至死亡等后果,系体外循环心内直视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术前医方书面告知该风险,并获得患方知情同意签字。本例患者因心脏疾病行心内直视手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脑水肿,最终影响循环、呼吸等多脏器系统,此为导致其死亡的原因,非医疗行为过错所致。
综上,鉴定意见为:
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及时告知病危、术后与患方沟通的有效性欠佳”的不足,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方对于医学会两次鉴定结果均不认可,表示医学会回避医方过错,认定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鉴于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及时告知病危、术后与患方沟通的有效性欠佳的医疗不足,故医方应适当补偿患方经济损失。具体补偿金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为10万元。
执业城市不同,责任风险也会不同
关注《医眼看法》专栏的用户应该有了解,相似的案件有很多,在此前我们也多次分析过,大多数案件中判决医方都是有责任的,从轻微到主要责任不等。
本期案例比较特殊,当事医院所在城市为一线城市,当地法律规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只能医学会鉴定,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都必须由医学会负责。
而在其他城市,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负责;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很多只要是在司法部认定的鉴定机构都可以鉴定,法院也是通过摇号的方式来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主要以法医为主导,参考临床专家意见。
但本案发生在上海,是由医学会出示鉴定结果,如果发生在其他城市,很可能就不会是同样的结局,大部分的鉴定过程对于每一步诊疗行为都会严格地对比指南、诊疗常规,也就是说过错很容易就能找到,有过错就有责任,有责任就得赔偿。
老刘不禁感叹,很羡慕别人家的城市,医生收入高,工作环境好,政府投入多,还有医学会给撑腰,而作为北京的医生,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对待每一位患者。
回到案件,对于围术期脑血管疾病,单从各个相似案件鉴定结论和判决结论入手,我们一起来扒一扒注意事项。
术后发生脑梗死,到底要注意哪些事项?
术后发生脑梗死的原因有很多,这类患者多为中老年,有心脑血管疾病史或危险因素,围术期应激状态或存在导致血栓形成的因素。在鉴定时,鉴定专家会主要评价以下几个方面:
1.术前评估
根据患者的既往史、用药史,完善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以评估其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心脑血管风险高危人群要重新权衡手术和保守之间的利弊,确需手术时需提前考虑术前预防措施和术后管理。对于有高血压、脑血管病、糖尿病的患者,术前是否请专科会诊给予围术期管理意见,也是需要评价的。
2.围术期容量管理是否到位
血液浓缩是导致血栓形成的因素,围术期患者需要禁食水,完全需要输液维持,并且在术中还可能由于失血、失液而导致液体需要量增加。在鉴定时,鉴定专家会计算患者的出入量,判断输液量是否满足患者的生理需求和病理需求。
3.围术期血压管理是否到位
血压波动是导致血栓形成的因素,术中低血压是脑梗死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并且血压下降程度越大,脑梗死发生率越高,尤其血压下降超过30%,其发生率更显著相关。如术中和术后血压控制过低,导致脑组织灌注不足、脑组织缺血缺氧,从而导致脑梗死的发生。
4.术后观察、治疗是否到位
对于既往有脑梗死或短暂性脑缺氧病史的患者,围术期发生脑梗死的风险会显著增加,围术期必须严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必要时及时进行头颅CT或MRI检查,早发现早救治。对于术前停用抗栓药物的患者,术后应及时恢复抗栓治疗,避免血栓性疾病的发生。
对比本案的患者,术前就有脑梗和高血压病史,虽然临床病历有限,术中血压和容量情况不详,但患者在术后第二天的血压非常低,在患者出现昏迷异常状态后并没有及时进行CT或MRI检查,而是次日才检查。所以,老刘认为至少有血压管理不到位和术后未能早期诊断的过错。
术后发生
如果术后发生了脑出血,和脑梗死相比,对于病历的评估出发点会稍有不同:
1.术前评估
术前评估时如果凝血功能有异常,无论异常程度是否明显,没有复查或延后手术,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术前评估不到位,患者有出血风险。术前血压控制情况也是其重要指标,在血压控制不佳的情况下进行择期手术,会被视为严重过错。
2.围术期血压管理
关于术后脑出血患者,多数都有血压升高的情况存在,因此围术期是否密切监测血压,是否给予镇痛,是否给予合理的降压治疗,这些都是需要评价的要点。
3.术后观察、治疗是否到位
患者出现昏迷、呕吐、肢瘫等异常症状和体征时,需要及时进行头颅CT检查,不可延误。是否及时请会诊、合理给予治疗,也是评价过错的要点。除此之外,医生及时的告知,术前术后的医患充分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的来说,医生需要遵循一个原则:如果一位老年患者进行心脏大手术,在术前都应该往严重里告知,涉及到的术后并发症也要全部一一罗列。
这样的话,即使出现异常情况,医生及时与家属沟通,表现出积极救治的态度,正确获得家属的理解,也是减少诉讼的方法。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法院文书网。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