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女性因高血压4次就诊,自行离院后突发猝死!家属索赔92万,并提出灵魂七问……丨医眼看法
作为医生都知道,高血压病是内科常见病、多发病,也是急诊科、心内科就诊常见病因。
至于如何管理高血压,看似简单,但你真的做到位了吗?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54岁,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因“突发头痛、恶心半小时”于12月1日夜间就诊于当地某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急诊。
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半小时前活动时不明原因突发头痛伴恶心,未呕吐,疼痛位于左颞部,无失语及肢体活动障碍,至就诊时症状缓解。PE:T 36℃,BP 230/130mmHg,神志清,瞳孔等大等圆,伸舌居中。初步诊断:头痛待查,高血压病。处理:颅脑CT,留观,
12月2日,患者到心内科就诊。门诊病例记载,头痛1天。BP 186/120mmHg,神志清,颈软,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啰音,律整。初步诊断:高血压3级极高危。处理:心电图,住院治疗。
12月7日,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录显示,辅助检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MR提示脑内多发缺血灶。目前诊断为:后循环缺血,高血压病,甲状腺结节。医生继续给予改善循环、降压、控制心室率等对症治疗。
12月15日,患者自行离开医院,19时许在公众场合突然摔倒、昏迷,19:24经拨打120急救电话,被救护车送至医方处抢救。因上述突发情况患者于12月15日再次办理住院,入住重症医学科。
住院病例记载:患者于1小时余前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意识丧失、跌倒在地,呼之不应,无明显自主呼吸,无双眼瞪视、口吐白沫,无呕吐,无肢体抽搐,朋友立即给予持续心脏按压,并急呼120(19:24),救护车到达现场查体发现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未触及大动脉搏动,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19:40接入我院急诊科。
转入我院急诊室后,医生立即予以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
医生于急诊室已电话请心内科医师会诊,患者呈深昏迷状态,且为长时间心肺复苏术后,病情危重,为进一步抢救治疗,予以携带转运呼吸机,以心肺复苏术后收治住院。
12月18日8:05,患者心电监护示心率突然下降至40次/分,未触及颈动脉搏动,医生考虑
死亡原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缺氧缺血性脑病;3.
医院急诊医师虽然给予甘露醇和
所以,患方认为,医院未依据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作出任何诊断和抢救性治疗措施,未尽到与相关疾病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因此,患者住院期间私自外出期间出现的一切意外后果由患者自负。
案件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载明:
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
最终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相关需要法庭审理问题的庭审情况,以及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鉴定结论出具后,患方认为认定医院的责任比例过低,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质询意见:
鉴定中心出具复函: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中心的意见,判决医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99,767.74元,损害抚慰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20元,由医方负担9,298元;鉴定费18,000元,由医方负担。
医生水平有限,判决赔偿到底冤不冤?
在此案件中,客观来讲患者属实有点儿冤。患者因自身血压升高伴头痛及时就诊,就诊时血管瘤已经存在,在完善了CT和MRI等各种检查后,如果医生当时能够给予诊断,积极干预处理血管病变,严格控制血压,可能就不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
不过,急诊科医生和心内科医生也有点儿冤,该降压治疗的治疗了,该检查的检查了,该收入院的收入院了。高血压患者经常会出现头痛,针对头痛的检查做了,没有异常体征和检查结果,为什么必须要神经科会诊呢?患者住院期间不遵医嘱,没有陪护还违规离院,院外意外导致救治不及时,医院还得赔偿,这找谁说理去?
那么,影像科医生到底冤不冤呢?影像学报告通常要两名医师阅片审核,并且CT和MRI都需要检查一次,即颅内血管瘤的影像应该是经过了4人次的阅片,最终并未发现异常。只能说,影像医生的诊断水平确实有限。
其实,在临床上的确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临床医生在拿到影像学诊断报告后,还会调出影像光片再看一下。有人说,临床大夫阅片可以看到影像医生看不到的东西,确实如此。大多数专科医生钻研本专业所涉及人体局部的解剖,并且在日积月累中对本专业疾病的异常影像学会有更深入的认识。
所以,在本案病例中,如果神经科医生会诊阅片,结合患者病史和持续不适症状,可能会早期发现血管瘤的存在。也许及早治疗,就不会导致最终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局。
医生水平有限,判决赔偿到底冤不冤呢?
头痛症状,总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病例
急诊老刘在住院医期间主要是在心内科病房工作,之后才进入急诊,所以接触过很多头痛患者。
长期积累后发现,大部分患者的头痛都是良性的,感冒、睡眠不足、紧张焦虑、发热、高血压、疲劳、经期等都可能会导致头痛,但还有小部分患者并没有明显体征的头痛,也有可能存在严重疾病。
头痛可能是由于颅内占位导致的,比如血管瘤、胶质瘤、颅内表皮样囊肿、
老刘曾经收治的第一个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是一个军校的学生,上午操练后,他被发现下午有些精神不济,头痛不明显,也没有肢瘫,自行走着住院。在等待头颅CT检查过程中,他出现轻微嗜睡,CT结果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破入脑室,当时可把还是见习医生的老刘吓得不轻。
在之后的急诊生涯中,很庆幸,由于医院影像科医生能力超强,头颅CT、MRI、MRA急诊短时间内都能解决,于是经常会在头痛患者中出现意想不到的病例:
考虑TIA发作的患者,结果发现是硬膜下血肿;怀疑
对于急诊常见症状来说,可能每一种症状都能收集汇总出一本书,如果问哪个是最厚的那本?那应该就是“发热”了,另外“头痛”那本应该也不会太薄。
如果将诱发头痛的疾病罗列出来,数量应该是相当多的。因此,面对患者的任何头痛症状,医生们都不能轻易忽视。
对照诊治规范,大家都做到位了吗?
回到本案中的治疗,虽然判决书中对于治疗过程中血压控制的描述有限,住院期间患者的血压也曾经控制在了140/90mmHg左右,但是让人感觉血压控制还是不到位的。
将急诊处理高血压急症的过程,对比《中国高血压急症诊治规范(2020)》和《中国急诊高血压诊疗专家共识(2017修订版)》等文献,可以看出患者的血压控制在各个时间点基本上都是不达标的。
专家共识和诊治规范对于高血压患者每个时间点的降压目标、静脉降压药物的使用、高血压急症的后续降压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此详细就是为了让临床医生能够积极控制血压,避免高血压靶器官损害的发生。
但是,在临床中,急诊医生能完全做到吗?心内科医生能完全做到吗?经仔细对照这些文献,相信很多医生负责的80%患者诊疗过程都不能达标。
临床医生总是在抱怨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多数是法医学专业)不懂临床,但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诊疗行为确实有不符合规范的地方,鉴定人认定的过错点大部分都是有理论依据的,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所以,认真学习诊疗指南,规范细致管理患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在保护自己。当然,细致的工作需要时间和精力,需要进一步“压榨”医生,但在时时刻刻会有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下,合理不合理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这就是残酷的现状。
最后向所有在临床一线兢兢业业诊治患者的同行致以崇高的敬意!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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