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公众号新闻2023-09-19 01:09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4日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