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3〕6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政策,推动清洁供暖健康发展,适应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现完善我省电采暖价格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将全省电采暖用户分为保障性电采暖用户和工商业电采暖用户。
电采暖取暖方式包括使用蓄热式电采暖设备、低温辐射板、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地源热泵等形式。其中,使用蓄热式电采暖(用电容量在20kW及以上的设备)其分时电价不受用电容量100千伏安限制。
二、电价政策
(一)保障性电采暖用户。保障性电采暖用户包括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电采暖用户。
1.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使用电采暖,在采暖期用电执行居民电采暖分时电价,峰时段为8:00-21:00,谷时段为21:00-8:00,不设平时段,峰时段电价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谷时段电价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在非采暖期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对于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在采暖期用电执行居民电采暖分时电价,非采暖期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使用电采暖,在采暖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其中,使用蓄热式电采暖的用户在居民合表价格基础上执行现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电采暖用户。
1.保障性电采暖用户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即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相应的代理购电价格。
2.工商业电采暖用户按规定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其中,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其他采暖形式电采暖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现行分时电价政策。
三、相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采暖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电采暖电价政策,单独安装或更换分时电能计量装置,做好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度采暖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年〕33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价格政策的函》(吉省价格函〔2015〕111号)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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