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文章不讲干货,只讲一个人。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为人很少树敌,但唯独有个最厌恶的人,就是司马南。
司马南,原名于力,1956年6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独立学者,社会评论家,中国反伪科学代表人物——这是他在百度百科的词条。然而,所谓的“反伪科学”已经是30年前的事情,如今,司马南是中国“反民营企业代表人物”,这个称号当然不是他自称而来,而是无数中国民营企业的共识。
不了解司马南是个怎样的人,可以看看下面这条2分钟的视频,一定会马上对其为人有深刻的印象。
我极其厌恶司马南的原因很简单,其长期对以马云、柳传志为代表的中国民营企业家大放厥词,无端以“国有资产流失”等为由头攻击民营企业,不仅导致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声誉受损,而且让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感到失去尊严,甚至失去安全感。于私,作为曾经的创业者,现在的投资行业小兵,我相信自己是司马南的言论所针对群体的一员;于公,作为成长于90年代的年轻人,我无法想象如果中国的民营企业集体躺平,经济会如何发展,我们这代人未来的数十年又该如何度过。司马南,别再辩解自己从没攻击过民营经济,网络有记忆,铁证如山,何必信口雌黄?司马南,你所攻击的对象大多是为中国做出过贡献的人。柳传志先生是中共中央统战部推荐的改革开放40年百名杰出民营企业家,你攻击其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言论早已被大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澄清,至今找不到任何实质性依据支撑;莫言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为传播中华文化做出了杰出贡献。而你呢,每天大放厥词赚取巨额广告分成,你对中国的贡献又在哪里?司马南,当年我和你提出百万赌约直播辩论,你却无视20万阅读者的呼声简单拉黑了事,休怪我在这里向你喊话!
近段时间以来,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表态“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然而,令我惊讶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三令五申之下,司马南这样的人不仅没有道歉,而且继续“搅浑水”,用“国有资产不能弄没了”这种阴阳怪气的言论继续博得不明真相群众的支持。这让我大为忧虑,因为就在刚过去的2022年,我认识的很多民营企业家都和我说,每当看到司马南这样的人占据公共舆论,他们就不再有做事的动力,因为要面对的已经不仅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更可能整个社会认同感的缺失。而如果直到2023年,这一现象仍没有改观,只能让很多刚刚在中央感召下增强信心、准备“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民营企业家们再度徘徊不前。所以在这里,我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角度出发,郑重提出以下倡议:
第一,建议有关平台永久封禁司马南网络账号,并严防其出现“转世”。在2023年7月1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写道:“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中央网信办更是表态“严厉打击散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问题。部分账号持续捏造事实、传播不实报道、恶意将行业负面信息与业内某一企业进行关联炒作,或以“爱国”为幌子编造涉企谣言信息。”司马南的言论,不仅涉嫌以“爱国”为幌子编造涉企谣言,更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其结果是动摇了民营企业家干事之决心,影响了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一年前,网信部门已经因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短期封禁措施,但其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属于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我们呼吁其社交媒体账号应当被永久封禁处理,并且按照网信办要求不得违规“转世”重新注册。
第二,建议受害企业及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马南道歉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即便我们退一万步讲,司马南对联想等企业的批评是所谓的“舆论监督”,但其捏造、歪曲事实,不经核实公布国有资产流失等失实证据,甚至羞辱柳传志为“柳八爷”暗指其和雍正王朝中的廉亲王胤禩一般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羞辱联想高级副总裁乔健是“姿色撩人,梨花带雨,拿钥匙的小丫鬟”。这不仅是对企业的抹黑,对人格的侮辱,更是用封建身份类比当代民营企业家,相当于对新时代的否定。过去,受害的企业或者个人可能惧怕于司马南所谓舆论“无冕之王”的淫威,但是如今为民营企业打气的是我们的党中央,我们没有理由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司马南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损失。第三,建议公安机关对司马南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案调查,如若查实还应没收其巨额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至于司马南散布不实传言、侮辱民营企业家,导致有关公司商誉受损,乃至引发更多不明真相网民在互联网发表关于民营经济负面言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否涉嫌上述违法犯罪,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有答案。真相留给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我在这里无权进行过多评论。
但是,下面这则违法犯罪证据,我必须要说出来,即司马南于今年5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标题“拜登要当黄继光”,文意是批判美国总统拜登为了硅谷银行等暴雷银行进行“兜底”的行为只是延缓问题的“堵窟窿”。也许是随后遭到爱国网友的职责,他已经将标题改为“拜登要堵窟窿”。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样的行为无足轻重,因为司马南的确没有指名道姓侮辱黄继光烈士。然而,将标题中的“黄继光”改为“堵窟窿”的行径却更加欲盖弥彰,因为其将资本主义代言人与崇高的无产阶级烈士混为一谈,拿美国金融业罔顾事实、遮掩问题的行为类比黄继光无惧牺牲、用生命鼓舞志愿军战士取得最终胜利的光辉事迹,这不是对黄继光烈士的侮辱,又是什么?这样的行径与他所批判的“美国资本主义走狗”,又有何区别?今年是抗美援朝胜利七十周年,在这个光荣的历史时刻竟有人对烈士指桑骂槐,何以告慰英雄的在天之灵?作为生在国旗下,长在春风里的新时代青年,我不接受,相信14亿中国人民更不会接受!请允许我把这条最不可宽恕的罪名放到最后: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即无论司马南本人是否涉嫌上述违法犯罪,我们都不能忽略一个事实,即司马南本人已经从上述行为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很多人认为司马南不打广告,不卖货,就真的是大公无私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殊不知在巨大的流量下,他已经通过平台广告分成方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回报。在他的微博、抖音、视频号等平台,只要每有一个人观看他的视频,平台就会在其带来的广告收益中给予其分成。有行业人士告诉我,以司马南全网数千万粉丝来计算,每年其仅这部分收益保守估计就可以达到数百万元。当然,这仅为我个人的估算,如果司马南否认这笔收入,也欢迎拿出证据来。
我相信,这才是司马南拒不道歉且负隅顽抗的真实原因。因为只要他一天不被封禁,一天有流量,就能享受到一天的高额收入。不靠群众的广告费赚钱,怎么有钱在美国买更多的房子呢?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查证司马南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依法缴纳个税,我认可上述收益是其合法收入。但是,如果我列举的行为被查实尤其是存在犯罪行为,那么其通过煽动舆论带来流量进而取得的广告分成收入,均应当视为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作为量刑依据并予以没收,以正视听!
最后,还想再说说我个人的一点心里话。
从去年首次约战司马南,很多朋友就劝我不要冲动,因为在他背后很可能是一张网。我们看到的利益是每年数百万的广告费,但这相比我们看不到的却可能是冰山一角。一旦其将我视为眼中钉,很可能就会对利用其巨大的舆论优势进行反扑,对我进行全方位的人身攻击。
但几经犹豫,我还是写出了这篇文章,只为了坚持内心的一份正义!作为共和国普通群众的一员,我也只能提议至此。这只代表个人,不代表所在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我也将尊重有关部门的最终裁量。
两千多年前的商鞅变法,正是有了“徙木立信”,才让国民有了建功立业的决心,也让国家有了发展的动力。而当下,时代正呼唤广大民营企业家谱写新的创业史。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随着舆论环境的净化和全民信心的提升,我们的经济发展也注定会稳步回升,在高质量发展的康庄大道上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