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力
洞察力,是一种直击问题核心的能力。
或者说,洞察力,是一种直接看透事物本质的能力。
洞察力,更多的表现为“直觉”。
直觉是一种“神的启示”。你可能说不出来为什么,但是,你的直觉告诉你问题的真相。
洞察力,也可以通过后天的训练获得。
张艺谋说,演员分为两种,一种是靠老天爷赏饭吃,另一种是靠祖师爷赏饭吃。靠老天爷赏饭吃的人,是一种天才。比如,韩信的军事才能是后天训练获得么?在任命为大将军之前,他从来没有在部队里担任高级军官,当然被任命为大将军以后屡战屡胜。靠祖师爷赏饭吃的人,依靠的是后天的刻苦训练。张艺谋说,邓超就是靠祖师爷赏饭吃的人。
案例一
张某到公安机关书面报案,其在报案材料中说:
王某是烟台大海公司的董事长。
李某是烟台大江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和李某是夫妻。
王某和李某利用本村人王小猪的名义在济南注册了大河公司。按照辈分,王小猪叫王某叔叔。
张某说,王某和李某给王小猪“挖坑”,将王小猪推到坑里承担不利后果。
我问张某,你和上述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张某说,他和上述当事人没有什么关系。
我问,王小猪为何不来?
他说, 王小猪和王某是一个村里的,王某是王小猪的叔叔,双方还没有撕破脸。并让民警为他保密。
直觉告诉我,张某和王某有矛盾,他企图利用王小猪来整王某,但是因为王小猪和王某的关系,王小猪不便出面,于是张某出头露面。他来公安机关报案就是想“借刀杀人”。
我说,你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你不能报案。
他说,知情者就不能报案么?
我说,如果你在大街上看到他人杀人放火,是可以报案的。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看一眼就知道对方涉嫌犯罪。但是对于经济犯罪来说,你不是当事人,就不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即便你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还要找当事人制作笔录。
他说:我比当事人都了解情况。
我说,这怎么可能?这就好像游泳,你站在干岸上,当事人在水里游泳,对于水里的情况,当事人最清楚,你怎么可能比当事人还清楚?
他说,我是对王小猪好!
我说,好不好是相对的,谁来解释是不是对自己有利?是不是应该由王小猪来说什么事情对他最有利?怎么能够你说什么事情对他最有利?
他说,你这样说,我有点蒙。
我说,你不要蒙。要么叫王小猪来,要么让王小猪出具授权委托,你作为王小猪的代理人来说明情况。
张某悻悻地离开了。
过了五分钟,前台的兄弟给我打电话:哥,刚才的那个人有又来了。
我说,他为何又来了?
前台兄弟说,他将当事人带来了。
我问张某:既然王小猪来了,为何你自己来,而不是张小猪来?
张某说,他不好出面,他不想和他叔撕破脸皮。
我对张某说,你出去,我和王小猪谈谈。
王小猪说,我叔叔用我的身份在济南注册公司,并用济南的公司走账,现在济南的税务局找我,让我交税。
我说,你是来报案的,你叔叔的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么?涉嫌什么犯罪?
他说,我不知道他涉嫌什么犯罪。
我说,这种行为不涉嫌犯罪,即便涉嫌犯罪,犯罪地也是在济南。
我问他:你为何不来报案?而让张某来报案?
他说,张某和我叔王某有矛盾,想弄我叔,于是就撺掇我来报案,我不想报案,但是碍于情面,张某来报案,我就跟着来了。
案例二
2018年,某甲将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小贷公司,并从小贷公司获得贷款200万元。
某甲到期不能归还。小贷公司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处某甲败诉,让某甲还本付息,否则将房产拍卖。
案件经过二审,二审维持,最后进入执行程序。
某甲发现自己的住房马上被拍卖,于是“急了”。
也不知道是谁给他出的主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刑民交叉的司法解释,如果公安机关受案,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知法院,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
于是,某甲来公安机关“报案”,说小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并且提交了小贷公司的借贷起诉的判决书。
当某甲坐到笔者面前的那一刻,笔者就“看透”了他的用心:她企图利用刑事手段阻止法院对自己的财产的拍卖。
但是,某甲从来不说自己的真正目的,只是说小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笔者心里清楚,一旦让某甲得逞,法院的执行程序就要中止,法院“案结事了”的目的无法实现。
关键是,如果将明显是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受理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还可能戴上“插手经济纠纷”的帽子。
再者,如果是民事纠纷,一旦立案,案件无法进行,各种考核追责接踵而至,办案人员将陷入泥沼,不能自拔。
笔者没有揭穿某甲,而是对某甲说:
你提交的这些小贷公司起诉债务人的判决书,可以作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根据。关于什么是“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另外,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有相关的规定,既然是法院的司法解释,就由法院来认定相关人是不是“职业放贷人”,一旦认定,贷款合同无效。
你的这个案件也是如此,你可以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对方是不是“职业放贷人”。
还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非法放贷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国家规定”有关通知的规定执行。换言之,在这之前的行为,不认为是非法经营至,之后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你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你提供的那些判决书也发生在2018年,因此不构成犯罪。
总之,你所说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报案的范围。
某甲开始耍泼:不行,我今天是来报案的,根据你们的规定,你必须给我制作笔录,并且受理案件,给我出具《受案回执》,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不是立案,如果立案,给我出具《立案告知书》,否则给我《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我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的是“报案”,什么是报案?比如说你说你们家被盗了,公安机关肯定第一时间给你制作笔录,受理案件,然后勘查现场。这是因为盗窃案归公安机关管辖。这是报案。
如果你所反映的问题,从法律上根本不可能涉嫌犯罪,这就不是法律规定的“报案”。“报案”,既有事实判断,也有法律判断。比如说你说你们家被盗了,这是个事实判断,盗窃涉嫌盗窃罪。你反映的事情,根本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符合“报案”的条件,不是法律规定的“报案”,因此,无需给你制作笔录,也无需受理案件,并给你《受案回执》。难道你来反映有人占道经营,我们也要给你受案回执吗?
某甲恼羞成怒:我不管,我就要报案,否则我去市局上访。
我说:你如果原意去市局反映,我也没有办法,我也管不了你,你随便。但是,不管你去哪里,你反映的事情就是民事纠纷!好了!你可以走了!
某甲后来也没有到市局反映。
案例三
笔者接到这样一起报案:某甲、某乙、某丙和某丁共同投资建立一家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因为股东之间纠纷,某甲和某乙,对付某丙和某丁,某甲和某乙斗争失败,离开公司,公司的经营由某丙控制。
某甲和某乙到公安机关书面报案说:某丙将公司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铁屑,交给某丙的爹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利益。某丙共出卖废铁屑4000吨,价值2000万元。
除此之外,某甲和某乙还举报某丙不分红等等。
直觉告诉笔者,某甲和某乙企图借公安机关之手通过刑事手段解决他们的公司控制权纠纷,换言之,就是“借刀杀人”。
我将报案人叫过来问他:你是如何得出某丙出卖废铁屑4000吨的?你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4000吨,而不是6000吨的?你将你计算4000的根据和方法给我提供过来。
计算根据是会计账目、审计报告或者其他证据。
计算方法很简单,生产一个零部件,产生多少铁屑是有数的,根据产量就可以计算铁屑的数量,因此,你如果手中有充分的会计资料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他说,没有任何根据。
我说,你没有根据,你为何说是4000吨,而不是6000吨?你这不是在“估堆”么?你没有根据你凭什么说对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不能对没有任何根据的怀疑开展调查。比如说,我认为你有杀人可能,我能够因此对你启动刑事程序么?不能。
从此以后,某甲和某乙就不来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情形。
比如,员工离职,员工认为企业的补偿不到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企业认为自己可能败诉,于是企业搜罗员工涉嫌犯罪的证据,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企图通过通过公安机关的刑事手段逼迫员工撤回仲裁。
因此,公安机关一定要瞪大自己的“慧眼”,看透人世间的这些纷繁复杂,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某一方的帮凶,以至于自己被人卖掉了,还帮人数钱,从而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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