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哪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市场交易过程中,有部分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企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债权、转移隐匿资产、拒不配合提供财务材料等方式,利用破产程序获取不正当收益或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但其不知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将通过与破产相关的常见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及分析。
一、虚假诉讼罪
1.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2.量刑标准
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参考案例:(2022)粤16刑终83号案
2016年12月,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河贝公司)全面停产。2017年3月10日,河贝公司的债权人之一佛山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地风升公司)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河贝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7年6月16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地风升公司对河贝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17年6月2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债务人河贝公司重整,并依法指定河贝公司管理人。2018年7月30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贝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河贝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在2017年初,被告人陈锦某(河贝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被告人钟经某(河贝公司财务总监)及潘某某(河贝公司行政经理,另案处理)留守河贝公司处理职工债权问题。在被告人陈锦某的授意下,被告人钟经某及潘某某安排了佛山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称佛贝公司)财务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处理)及河贝公司财务人员将佛贝公司、佛山市金贝陶瓷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称金贝公司)的员工与河贝公司的虚假劳务关系手续办理完善(其中包括补签《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河源市贝嘉利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将佛贝公司、金贝公司17名员工的工龄、工资等基本情况统计好。潘某某在收到张某某收集整理的佛贝公司、金贝公司17名员工工资资料后,通知人员在上述佛贝公司、金贝公司员工补签的《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上加盖印章,并统计好黄某等17名员工的职工债权,然后将佛贝公司、金贝公司17名员工作为河贝公司的员工与河贝公司员工一起将材料上交给破产管理人。
佛贝公司、金贝公司17名员工虚构的债权共计1099204.16元,其中已实现债权553241.6元。2018年4月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16破2-4号裁定:截至2017年6月16日,河贝公司拖欠职工债权共523笔,拖欠职工工资60770.03元、职工工伤待遇49675.25元及职工经济补偿金13039200.64元,其中包括佛贝、金贝公司黄某等17人的虚构职工债权共计285742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锦某、钟经某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授意他人伪造证据,虚构劳动关系事实,捏造破产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二名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刑罚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锦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钟经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妨害清算罪
1.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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