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亿养老金产品,重磅消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年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产品定义】年金养老金产品是由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定向发行的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第三条【业务定位】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为解决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数量庞大分散、投资管理人管理成本高企和中小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受限等问题,设立年金养老金产品,作为标准化后端集合投资组合,旨在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长期保值增值、增强投资公平性。
第四条【适用范围】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下简称“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经计划受托人同意,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一个或多个年金养老金产品。
其他养老类基金投资组合投资年金养老金产品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六条【监管机构及监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年金养老金产品实施业务监管,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年金养老金产品当事人
第七条【当事人定义】年金养老金产品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专业服务机构、份额持有人等。
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是指依据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的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应当依规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规办理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备案手续等事宜;
(二)管理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年金养老金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办理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四)依据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五)在每个交易日进行年金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并编制年金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每个交易日计算并披露经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支付年金养老金产品资金及收益时,投资管理人应当保证资金及收益返回份额持有人账户;
(十一)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托管人职责】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应当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同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要求,以年金养老金产品名义开设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年金养老金产品分别设置账户,保证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投资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五)每个交易日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年金养老金产品估值结果;
(六)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七)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托管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或者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了解并获取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保存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年金养老金产品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法律、行政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以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注册登记人职责】年金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人可以由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担任,也可以由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年金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立和管理份额持有人账户,受理并确认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产品账户资料变更申请,办理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销户、冻结申请,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负责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确认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产品转换、份额过户等申请;
(三)根据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年金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业务;
(四)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五)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合同或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专业服务机构职责】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等专业服务。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年金养老金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存续和终止
第十二条【发行和变更备案】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和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三条【投资范围和比例】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应与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政策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养老金产品。
第十四条【产品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股票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和货币类四类:
(一)股票类:包括股票型、港股股票型、股票专项型、股权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一家或多家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年金基金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相关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形式进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所投向的股权项目应当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二)混合类: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三)固定收益类:包括固定收益型、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券投资计划型。投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固定收益类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存款型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除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外,其他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四)货币类: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调整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类型。
(六)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类型。
第十五条【分期发行】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第十六条【存续期管理】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性质、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制,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第十七条【产品终止】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年金养老金产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年金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依规组织对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将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清算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开户、投资运作、估值核算等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集中度要求】投资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穿透底层资产,与本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并计算底层资产,确保同一投资管理人投资同一资产的金额和比例符合资管新规关于投资集中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流动性要求】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确保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变现能力满足份额持有人资金赎回要求。
第二十一条【防止期限错配】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投资管理人应当强化年金养老金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年金养老金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的,应当封闭,并明确相应退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禁止多层嵌套】年金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一层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十三条【公平交易要求】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各种行为。
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净值化管理】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金融资产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投资管理人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时,应符合资管新规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并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等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投资管理人应当坚持合规运营,依规估值,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禁止人为掩盖投资损失或调节收益。
第二十五条【禁止资金池】投资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内控体系】投资管理人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与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授权、公平交易、关联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投资管理人应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穿透管理责任】年金养老金产品实行穿透式管理。年金组合需要穿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合并计算投资同类性质资产或同一资产的金额及比例,确保满足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和监管要求。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养老金产品穿透后的投资比例控制,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年金养老金产品时,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组合穿透后的投资比例控制,以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年金养老金产品信息为依据,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年金计划采用同样方式实行穿透管理,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
第二十八条【限制关联交易】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本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本机构、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并向份额持有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投资管理人开展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刚性兑付行为;
(二)挪用、侵占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
(三)利用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以转移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收益或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之间进行买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五)通过年金养老金产品掩盖或转嫁投资风险;
(六)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
(七)以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三十条【披露要求】投资管理人应当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明确告知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确保份额持有人及时获取信息。
第三十一条【净值披露】年金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每个交易日披露经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第三十二条【投资风险提示】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内增加投资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并通过醒目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充分披露和提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当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
(二)股票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应充分披露和提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依规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情况以及大类资产投资比例。
(三)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披露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基础资产、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份额持有人应当仔细阅读《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等,充分认知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要求】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年金养老金产品报告。如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提供临时报告,并依规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一)单只年金养老金产品的份额持有人数量超过200人;
(二)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发生重大信用违约风险;
(三)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份额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依规应当进行重大信息披露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应依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其中,发生上述第(一)款情形时,应说明相应在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报告和披露等方面升级的管理措施;发生上述第(二)款情形时,应说明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后续安排等。
第三十四条【信息报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工作要求需向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等定期或临时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数据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前报告。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求提供未公开披露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数据时,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定期审计要求】年金养老金产品由托管人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应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审计报告。分期发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股权型养老金产品除外)仅在该期产品终止时进行审计确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监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对年金养老金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年金养老金产品的份额持有人所在年金计划,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通过投资风险提示、监管信息共享、现场检查、违规线索移交等方式,促进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运作。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协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移交线索机制,加强对涉及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违法违规事项协同处理。
第三十九条【监管措施】年金养老金产品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暂停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新增业务、暂停发行新年金养老金产品等监管措施。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纳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范畴,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考核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实行台账管理,并对年金养老金产品运行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及申请程序的规范性,年金养老金产品运行管理的合规性,年金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备案免责】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和变更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对年金养老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年金养老金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第四十二条【产品整改要求】本意见发布前已备案且在运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视为存量产品。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对本公司的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梳理,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整改过渡进度,平稳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在X年底前全面完成规范。整改方案于X 年 X月X日前上报。
第四十三条【生效时间和废止条款】本意见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中与本意见不符的内容,依照本意见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年金养老金产品运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2.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整改过渡方案
附件1
关于年金养老金产品运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年金业务健康发展,现就年金养老金产品运作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变更与终止
(一)【发行申请备案】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环境、市场需求、投资策略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依规申请发行年金养老金产品。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公司××(名称)××型养老金产品”的格式命名,其中,“××公司”为投资管理人简称,“××型”指年金养老金产品类型。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函(见范式1);
2.承诺书(见范式2);
3.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见范式3);
4.年金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见范式4);
5.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6.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7.年金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8.××养老金产品合同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指引》差异对照表及差异说明(见范式5);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政策要求及业务风险情况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规范管理】备案材料须经各有关方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勤勉尽责,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更新材料。
(三)【产品备案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给予年金养老金产品登记号。年金养老金产品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PF+4位数年份+4位数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申请。
(四)【暂停受理情形】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年金养老金产品获得首次备案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产品。超期未发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暂停受理其新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申请。已运作单只年金养老金产品存续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不再受理该投资管理人新的同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申请。
(五)【产品变更原则】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应遵循审慎、公允的原则,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年金养老金产品变更。
年金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六)【事后变更】投资管理人可以在《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下列内容进行事后变更:
1.调低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不含港股股票型年金养老金产品);
3.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4.收取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增加的费用;
5.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合同。
年金养老金产品发生事后变更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报告需包含向份额持有人公告或通知的情况,格式见范式6)。
(七)【事前变更】不属于前款所列事后变更情形的,需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前需向份额持有人对变更事项进行公告。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年金养老金产品变更备案函(包含对份额持有人告知情况的说明,格式见范式7);
2.年金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说明(见范式8);
3.修改后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4.修改后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5.修改后的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6.××养老金产品合同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指引》差异对照表及差异说明(见范式5);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政策要求及业务风险情况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备案通过决定后,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八)【终止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金养老金产品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九)【产品终止与清算】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投资管理人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终止申请。年金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确认终止。
年金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中予以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投资管理人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二、分期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运营管理
(十)【分期型产品分期账户的发行】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十一)【分期产品发行管理】采用分期方式发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1.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的格式命名,各分期账户按照“××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N期”(N=1、2、3···)的格式命名。
2.分期发行的账户数量不超过99个。
3.各分期账户独立运作,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为各分期账户开立独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用于投资运作的账户,独立执行申购、赎回、份额计量及确认、估值核算、净值发布、信息披露、终止清算等操作。
托管人应当以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为各期年金养老金产品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银行××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N期(N=1、2、3…)资产”,“××银行”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的简称,“××公司”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简称,“××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应当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4.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各分期账户运作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分期账户基本要素表(见范式9)。
(十二)【分期产品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条款统一适用于各分期账户,各分期运营管理均应遵循产品合同要求。拟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对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进行整体变更,不得仅对某一个或几个分期账户进行变更。
各分期账户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应当在分期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确定的费率区间内。在此区间内变更费率的,应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份额持有人公告,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分期账户基本要素表。
(十三)【分期产品终止】各分期账户到期终止时,投资管理人应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清算和审计。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投资管理人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三、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运营管理
(十四)【托管账户开立】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应当以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银行××公司××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账户,“××银行”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的简称,“××公司”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简称,“××公司××养老金产品”名称应当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资金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银行××公司××养老金产品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当与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托管人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年金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2.《关于××公司××养老金产品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资金托管账户开立之后,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定向销售年金养老金产品。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依据《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十五)【投资运作账户开立】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安排,托管人应当以年金养老金产品名义开立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托管人开立年金养老金产品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年金养老金产品各类账户的委托书;
2.《关于××公司××养老金产品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六)【管理费率】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费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不收取业绩报酬,也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综合考虑养老金性质、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费收取标准。
(十七)【费用扣除】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投资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四、投资年金养老金产品
(十八)【年金组合投资年金养老金产品】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下简称“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一个或者多个年金养老金产品。
规模较小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考虑将该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全部投资于年金养老金产品。
(十九)【避免双重收费】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组合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年金养老金产品时,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不再计提投资管理费,也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立】注册登记人负责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年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使用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职业)年金投资组合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的信息。
五、其他
(二十一)【产品注销】年金养老金产品注销,特指对处于超期未发行状态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或已经不再具备发行条件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的集中清理。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90日内,根据《关于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的意见》对本公司已备案但尚未发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梳理分析,比照政策规定评估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注销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注销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逾期,除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受理关于注销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申请。
(二十二)【系统办理要求】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变更、终止、信息报告等业务均需通过专门的年金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办理。
范式1
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依据《关于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号)规定,我司拟发行××养老金产品。该产品由我司担任投资管理人,由××担任注册登记人,由××担任托管人,现申请备案。
附件:1.承诺书
2.××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
3.××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
4.××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5.××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6.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7.××养老金产品合同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
指引》差异对照表及差异说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2
承诺书
我司郑重承诺:
1.我司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
2.我司不存在治理结构或者决策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3.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最近一年内,我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对年金养老金产品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报请备案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有明确、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产品运作方式;年金养老金产品名称显示产品类型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6.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有符合年金养老金产品特征的投资者风险警示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7.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上述承诺若有不实事项,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监督处罚。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3
××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截至×年×月×日,我司已获得备案确认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总计×只,其中已运作×只,未运作×只。未运作年金养老金产品中,不存在/存在与新备案产品同类型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若存在,需写明未运作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未运作原因、运作计划等。)已运作年金养老金产品中,不存在/存在与新备案产品同类型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若存在,需写明已运作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运行现状、投资策略等。)
××公司已备案年金养老金产品情况简表
截至×年×月×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运作状态 (已运作/未运作) | 起始投资 时间 | 份额持有人数(个) | 规模 (万元) |
1 | ||||||
2 | ||||||
…… |
现就新增××养老金产品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如下。
××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表
产品名称 | 投资管理人 | 托管人 | 注册登记人 | |
序号 | 新增产品备案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 | |||
1 | (已有同类型产品的,说明新增备案产品与已运作同类型产品的差异) | |||
2 | (新增备案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 | |||
3 | (新增备案产品预计初始发行规模) | |||
4 | ……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4
××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产品名称 | (年金养老金产品全称) |
产品类型 | (年金养老金产品类型) |
产品投资管理人 | (投资管理人全称) |
产品注册登记人 | (注册登记人全称) |
托管人 | (托管人全称) |
销售对象 | (具体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对象的类别)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开放式、定期开放式或其它方式) |
发行方式 | (单期/分期发行) |
投管费率 | (×.××%)(分期型年金养老金产品需写明费率区间) |
托管费率 | (×.××%) |
赎回费率 | (×.××%) |
投资经理 | (投资经理姓名) |
风险收益特征 | (合同原文中的风险收益特征) |
投资范围 | (合同原文中的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 (合同原文中的投资比例) |
估值原则 | (合同原文中的估值原则) |
备注:(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注:所填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范式5
××养老金产品合同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指引》差异对照表及差异说明
(单位公章)×年×月×日
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内容 | ||||
章节 | 条款编号 | 合同指引原文 | 变更后合同条款 | 变更理由 |
托管合同变更内容 | ||||
章节 | 条款编号 | 合同指引原文 | 变更后合同条款 | 变更理由 |
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变更内容 | ||||
章节 | 条款编号 | 合同指引原文 | 变更后合同条款 | 变更理由 |
注:所填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范式6
关于××养老金产品变更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起设立××养老金产品,该年金养老金产品已于×年×月×日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人社厅函〔20××〕××号,登记号99PF20××××××),产品目前已运作(如果未运作,写“产品目前尚未运作”)。
为更好契合该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管理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产品相关条款做如下变更:
1.由“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
2.……
上述变更事项已告知份额持有人。
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业务人仍为××,托管人仍为××。
特此报告。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7
关于××养老金产品变更备案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我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于×年×月×日获得备案确认,产品确认函号为人社厅函〔20××〕××号,产品登记号为99PF20××××××,目前产品运作正常/未运作。
为更好满足市场及客户对该年金养老金产品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申请对产品相关条款做如下变更:
1.由“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
2.……
上述变更事项已告知份额持有人。
变更后的投资管理人仍为××,注册登记业务人仍为××,托管人仍为××。根据《关于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号)相关规定,现申请变更备案。为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本次变更备案结果将按规定告知份额持有人。
特此申请备案。
附件:1.××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说明
2.××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3.××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4.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养老金产品合同与《年金养老金产品合同
指引》差异对照表及差异说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8
××养老金产品变更内容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我司拟变更的××养老金产品,目前运作正常/未运作。(如已运作,应说明“本产品成立于×年×月×日, 截至×年×月×日,产品总规模××万元,产品份额持有人数××个”。)现就产品变更要点及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如下。
××养老金产品变更说明表
产品登记号 | 产品名称 | 投资管理人 | 托管人 | 注册登记人 |
序号 | 产品变更要点 | 合理性、必要性说明 | ||
1 | ||||
2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范式9
××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基本要素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产品名称 | (分期年金养老金产品全称) |
产品类型 | 分期××××型 |
产品投资管理人 | (投资管理人全称) |
产品注册登记人 | (注册登记人全称) |
产品托管人 | (托管人全称) |
产品投资范围 | (合同原文中的投资范围) |
产品投资比例 | (合同原文中的投资比例) |
产品风险收益特征 | (合同原文中的风险收益特征) |
产品投资经理 | (投资经理姓名) |
分期账户名称 | ××公司××分期××型养老金产品N期(N=1,2,...) |
分期账户成立日期 | ×年×月×日 |
分期账户初始运作规模 | ××万元 |
分期账户运作方式 | (封闭式、开放式、定期开放式或其它方式) |
分期账户投管费率 | (×.××%) |
分期账户托管费率 | (×.××%) |
分期账户赎回费率 | (×.××%) |
分期账户投资资产情况 | (说明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期限、收益率等) |
备注:(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注:所填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或实际情况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整改过渡方案
根据《关于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年金养老金产品新规),结合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市场规模、资金特性、功能属性、资产分布等实际情况,为有序组织实施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整改过渡,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的新要求,妥善解决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期限错配等问题,做好规范整改,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原则
(一)防范化解风险。把防范和化解年金养老金产品业务风险放在首要位置,减少存量风险,既要防止整改不力滋生潜在风险,又要防止整改不当引发次生风险,控制增量风险,杜绝整改存量规模不降反升等行为。
(二)公平对待持有人。规范信息披露,强化持有人沟通,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整改和日常运行要始终坚持公平对待持有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积极稳慎推动。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要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分类实施、分项整改、分段落实,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工作安排
(一)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对本公司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全面梳理,在深入分析底层资产、充分沟通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方案,包括存量待整改业务总体规划、具体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安排、内部职责分工、市场影响评估、风险应对预案等。整改方案应在X年X月X日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符合年金养老金产品新规要求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可继续运作。尚不符合年金养老金产品新规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控制总量,有序规范,原则上应于X年底前全部完成存量业务整改。年金养老金产品整改规范到位前不得开展新的非标投资。
1.调整申赎安排。对于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年金养老金产品,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关闭申购和赎回,转为封闭运作。对于存在期限错配的其他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暂停申购和赎回,在产品规范整改到位后,投资管理人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恢复申赎。
2.统筹到期和行权。对于多资产运作的开放式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统筹做好非标资产的到期和行权安排,有效控制多资产运作风险。
3.剥离非标资产。对于存在期限错配的存款型、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普通型、固定收益债券型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逐一梳理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底层非标资产,妥善安排行权,分散到期,平稳退出,压降存量规模,同时积极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受益权转让(将原产品下的非标资产受益权进行转让)、资产平移(将原产品下的非标资产以非现金交易方式平移至新设的分期型非标养老金产品,由原持有人按比例继续持有)等方式,尽早完成整改。原则上,存款型和股票型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3个月内整改完毕。
采用受益权转让方式的,应进行公开询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允。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依规加强信息披露。
采用资产平移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拆分份额或调减净值的方法对原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处理,同一投资管理人应统一采用一种方法。考虑到资产平移的时效性和公平性,在此过程中涉及需原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持有人授权投资或超出原年金养老金产品所在投资组合投资条件限制的,均不再事前申请,但完成平移后应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资产平移相关信息,包括平移资产名称、平移日期、平移份额和金额等。
4.优化产品分类。对于债券基金型、债券型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压降清理申请终止,或完成规范整改后申请变更为固定收益普通型年金养老金产品。
5.产品终止清算。对于资产到期产品空置以及其他拟终止的年金养老金产品,可依规申请终止清算。
6.产品集中注销。对于此前已备案但尚未运作且不符合年金养老金产品新规要求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在年金养老金产品新规出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逾期,除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受理关于注销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申请。
7.风险资产处置。对于底层资产出现违约的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控制产品规模,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处置和债务追偿,依规审慎做好产品估值核算,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投资管理人应对照整改要求,就明确年金养老金产品期限、调整投资范围、增加强制赎回条款等,申请变更备案。为提高效率,同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相同条款变更的,可集中申请备案。
(四)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不得增加受托直投组合规模。受托人应配合相关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整改进度,加强与相关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沟通协商,稳妥择机赎回,在整改过渡期内逐步压降清零受托直投组合规模。
四、工作要求
(一)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和开展了受托直投组合存量业务的受托人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之前报送半年整改规范进展情况。对于整改执行情况落后于整改计划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认真按照整改方案推进落实,有序稳步压降整改存量业务规模,防止在某一时点出现断崖式效应。
(二)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结合整改进度和市场形势,动态调整整改措施,在风险可控、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立行立改,争取尽早规范到位。
(三)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做好风险预案和沟通引导,合理安排赎回,消除流动性风险,稳慎开展公开市场操作,防止引发市场风险。
(四)对涉及资产转移的组合和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重点加强管理,坚持公平交易,坚决禁止通过资产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隐匿风险,避免合规风险。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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