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人皮的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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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是艾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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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雍正年间,皇帝的心腹大臣鄂尔泰出任云贵总督。
一般认为,鄂尔泰此次调任是为了推行雍正的“大手笔”改土归流政策。实际上,他此行还有另一个目的——打拐。
鄂尔泰上任的两年前,雍正二年(1724年),时任云贵总督高其倬给皇帝上了一道奏折,说他发现云贵川一带人口拐卖问题十分严重( “省境连川楚,奸人勾结,掠贩人口为害”)。
高其倬对此进行一番整饬,下令捉拿了一些人贩子,但仍有大规模的拐卖团伙隐藏于云贵山区,而人贩不断滋生事端,不利于社会治安与“改土归流”的推行。
在高其倬之后接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依照雍正的指示,进一步肃清拐卖团伙。他要面对的,是一种历史久远的古老罪恶。
有清一代,人口拐卖流毒于人间。
在《大清律例》中,拐卖人口罪被归类为“略人略卖人”。略卖,即以诱骗、强迫甚至是劫掠的方式,将一个活生生的良家百姓据为己有或卖给他人。
高其倬在人贩子活动频繁的云贵川交界考察时,发现当地已经形成一条拐卖人口的“产业链”。外地的人贩与当地的流棍相互勾结,靠买卖人口牟利。
流棍是本地的流氓团伙,他们为人贩子物色好对象,对受害者进行诱拐、劫掠,并接应人贩子将受害者运送出省。这些流棍作案前常藏匿于山林之中,一旦遇到只身一人的路人或无人看守的儿童,就将他们劫持而走。
人贩子从这些流棍手中收购人口,坐地分赃,可以带来几两到十几两的利润,然后他们将人口带入经济比较发达的四川、湖广、江浙等地,层层转手,又可以获利二十余两。
如果按照清代《巴县档案》中有关案例的记载,人贩子拐卖一次妇女儿童,赚到的钱比一个长工三年的工资还要多好几倍。
清代云贵川一带拐卖猖獗,也是因为云贵二省的人口价格较为便宜。
正如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折中说的:“贵州接壤四川,四川人价颇贵,川贩(指以四川人为主的拐卖团伙)往往嘱托贵州土棍,土棍又复勾串诸苗(指贵州当地的少数民族),俾捆掠人口,互相授受。”
在古代,云贵高原山高地瘠,田野荒芜,百姓生活困苦,当地妇女又不擅长针线活儿。有时遇到荒年,底层的人只好将家里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以此来维持生活(“以致生计日窘,鬻卖与人”)。
于是,各省的人贩子纷纷来到云贵偏远山区,巧取豪夺,拐卖人口(“各省拐匪前往伙买, 藉此渔利”),被略卖的受害者大部分是贫民、灾民或流民。
人贩子将被拐卖人口运送出省时,大多走深山密林,白天潜伏,夜间行走,中途还有帮助他们渡江的船家和窝藏人贩歇脚的人家,官兵沿江巡查也难以将其抓获。
即便有人贩子落网,云、贵、川、广等省交壤之地形势复杂,界址多有不清,当地官员时常互相推让责任,造成管理缺失,“若一省拿获, 必递还本省发落, 往返既多时日”。
那时,人贩子的同伙接到风声,早已脱逃。
这些问题,着实让云贵总督高其倬头疼。
康雍乾时期,正是大清的盛世年华,社会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拐卖人口的隐秘罪恶也在多地蔓延,危害甚广。
无论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云贵川交界,还是经济较为繁荣的京师、江南、广州等地,人贩子的生意都做得风生水起,而且拐卖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丧尽天良。
清代小说《红楼梦》开篇是一起儿童拐卖案。
在这个故事中,姑苏士绅甄士隐有一个独生女,名叫甄英莲。
一年元宵,甄家的仆人带着3岁的小英莲去看花灯。元宵夜街头人来人往,摩肩接踵,有个拐子乘甄家仆人不备,偷偷将小英莲拐走。可怜甄士隐夫妇大半辈子只生此女,从此日思夜想,天天啼哭,几欲寻死。
英莲长到十二三岁,被卖给了金陵公子冯渊。随后,美貌的英莲又被薛宝钗的哥哥“呆霸王”薛蟠看上。于是,薛蟠仗着势强人多,将冯渊打死,抢走了英莲,甄英莲从此改名叫香菱。作者曹雪芹给了她一句“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的判词,确实“应怜”。
且不说曹雪芹为何以这样一桩拐卖案为全书的引子,他肯定对江浙一带的人口拐卖有一定了解。
小说中借一个小沙弥的口,描绘了当地的人贩子情况:“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
如此手段,只是清代人口拐卖罪行中的冰山一角。
清代史料中,有大量关于拐卖犯罪的记载。
康熙十九年(1680年),山东人刘耀闾一家八口为了逃荒,打算北上前往蒙古地区打工度日,路上遇到巴天容、巴世忠等人假称正在雇佣人种田,一家人被骗到京师,卖给了人贩子陈三。
人贩子都是团伙作案,他们将刘耀闾一家关起来,严加看管。刘耀闾后来回忆道:“我们略一声言,他就把我们绑起来往死里打,他要另卖我们,常有人来想看。”在这段苦日子中,刘氏的小女儿竟被活活打死。
刘耀闾全家被拐的案例看似荒诞,从中却可见当时拐卖团伙“凶焰日炽”的现实情况。
乾隆五年(1740年),江浙一带破获一起恶性拐卖人口大案,罪犯陈大、俞九龄、富子交及妻沈氏等8人拐带幼童,除了贩卖之外,还杀掉食用,并将其骨头制成药丸出售。
乾隆十年(1745年),嘉、湖二府的人贩子富大、陈大等专门用迷药诱拐儿童,“拐到子女,凌虐残忍,最为惨毒”。
此类心肠歹毒的拐卖行为,比比皆是。团伙作案的人贩子为了拐卖妇女儿童,往往还会犯下诈骗、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竟有杀其夫而捆其妻者,杀其父母而捆其子女者”。
《清稗类钞》记载的一个人贩子谢明庵,不用强夺,却会智取。
谢明庵常行贩卖人口之事,有自己的拐卖团伙,听闻官员唐若卿喜欢大量蓄养婢妾,便假装把自己的婢女卖给唐若卿,暗地里嘱咐这个“婢女”与唐氏的女儿多加亲昵。
等到唐若卿的女儿对婢女产生信任,婢女就想办法将她骗走,带去给谢明庵贩卖,唐氏女儿从此下落不明。
针对人口拐卖的现象,时人痛斥道:“诱拐人家子女,贩卖远方,使人骨肉分离,最为可恶!”而民众对人口拐卖的传闻可说是风声鹤唳,就好像很多小孩子年幼时都听过这么一句恐吓:“再不听话,就把你卖给人贩子!”
清代《巴县档案》有一起因为老百姓担忧拐卖而引发的“张彝商诬控刁拐一女案”。
巴县农民张彝商有个老婆杨氏。有一天,杨氏不知因为何故,回娘家去了,事先没有告知张彝商。
张彝商干完农活回家,发现妻子不见,一时吓坏了,请来地主岐丰与同为佃户的于君尧四处寻找,却都找不到。
恰好此时于君尧的儿子于大伦进城收账,张彝商找不到老婆,就认定是于大伦将其妻拐走。
于大伦有口莫辩,因此锒铛入狱。
不曾想,过了几天,杨氏就在她舅舅的护送下回家了,当地官员这才知道于大伦被冤枉了,此事竟是一场误会。
这也不能全怪杨氏的老公张彝商疑心病重。
据统计,清代《刑案汇览》“略人略卖人”篇收录的案例中,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其中,女性受害人占86%左右。
被拐卖妇女被明码标价,其结局或是被卖入府邸为奴;或卖予单身男性作为配偶;或坠入烟花柳巷,沦为妓女、暗娼,一旦遭受拐卖,人身自由与尊严都将惨遭无情践踏。
即便是年纪大的妇女,也有可能被卖去当工人,如清代云贵川的人贩子常用船载妇女,从长江顺流而下,“至湖北沙市、汉口等处贩卖,少者卖为娼妓,老者卖往江西景德镇瓷器行工作”。
面对西南地区“略贩人口之风甚炽”的困局,总督高其倬hold不住了。
雍正四年(1726年),轰轰烈烈的“改土归流”(即为了加强中央对西南的统治,废除当地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政策)正在西南诸省展开,新任云贵总督鄂尔泰对当地的拐卖团伙采取派兵剿灭的铁腕手段。
这位出身满清贵胄的皇帝心腹,在总督云、贵的数年间,对当地人口拐卖团伙发起了两次大规模打击。
鄂尔泰的理由是,人口拐卖已经危害到“改土归流”的实施。他认为,大量人贩团伙藏匿于当地村寨,不仅对社会治安形成隐患,还有可能煽动蛊惑苗民作乱。
上任当年,鄂尔泰就要求各级官员“劫掠之事,即时擒拿,不使漏网”,派兵进驻人贩子聚集的柳罗塘、老虎硐等地,势如破竹地扫荡拐卖团伙的窝点,前后共抓获大小人贩子数百人,对其中的要犯“拟斩决各犯十三名、监候绞犯十三名”。
看一眼鄂尔泰搜获的人贩子名单,这些犯人叫什么阿捣、阿捞、李老二、邓胡子、任瞎子,名字都取得跟闹着玩似的。但由此可以推测,人贩子团伙的成员很多也是社会底层出身,他们见钱眼开,又深知底层的困窘,才泯灭良心,干起了拐卖人口的罪恶勾当。
雍正七年(1729年),鄂尔泰对云贵川人贩团伙进行第二次打击,又陆续擒获了多名人贩子。
史料记载,鄂尔泰在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向皇帝的报告中声称,他已经在短时间内连续侦破了10起人口拐卖案件。
鄂尔泰通过严刑峻法对当地拐卖团伙进行威慑,该判刑的就判刑,该杀头的就杀头。
▲鄂尔泰画像。图源/网络
《大清律例》中,对人口拐卖本就有严格的处罚规定,“略人略卖人”一条的律文提到: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
根据律文的意思,将良人拐卖为奴婢的人贩子,判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将良家子女卖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受害者有过侵害的人,轻则绞刑,重则斩首。
康熙、雍正以后,针对“略人略卖人”有增修的条例,总体上是更加严厉。如前文说到的,用迷药诱拐儿童的情况,“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另有一条,如果是团伙开窑,拐卖良家妇女儿童来此,“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清朝对“略买略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还有“买卖同罪”的原则。
如果买方知道被卖之人是被拐卖,却还参与人口买卖,将被判处和卖方同等的处罚,只有在被判死罪时才可以减一等处罚,人贩子的中间人也要被判处减卖方一等的刑罚。
在西南地区,对于参与牵线、窝藏包庇人贩的人,之前高其倬在任时就采取了严厉打击。
他规定将为首的人“割断两只脚筋”,从犯“割断一只脚筋”;或带上枷锁,并在两边脸上刺上“拐贩”二字。由于刺字过小,经常有些犯人用药水腐蚀掉字迹,政府便规定刺的字每个长宽一寸,且刺完字后要在衙门关三天再放还,避免有人耍小聪明。
对于审理人口拐卖案的官员,也有一套赏罚制度。
一年之内,地方文武官员如果能够捉拿人贩或捆掠人口的流棍,都将记录在册,抓获越多,奖励越多(“再能多获者,照其递加”)。
而那些在拐卖案中渎职的官员也会受到处罚。假如一地出现人口拐卖而未能抓获犯人,反而被别处官员查获的,原事发地的官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每五人罚俸一年,十人罚俸二年,十五人降一级调用,二十人降二级调用,满五十人者革职”。
在高其倬、鄂尔泰等人的治理下,西南地区的人口拐卖现象一度得到缓解,但仅靠几次行动,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人贩问题。
人类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做起了这种买卖同胞的生意,一时难以考证。
可以知道的是,清廷在打击非法拐卖的同时,也支持部分人口的“合法”买卖。
从《唐律》到《大清律例》,法律中除了以士、农、工、商划分良民,还有所谓的“贱民”,包括奴婢及娼优、隶卒等。
清朝允许贱民的正常买卖,设有“人口市场”,与马市、牛市、羊市等并列,北京顺承门(今玄武门旧称)外就曾有专门买卖奴婢的“人市”,王公大臣的府邸中盛行蓄奴之风。
清朝对贱民买卖的许可,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造成拐卖犯罪的横行。
人贩子团伙分工合作,四处奔走,或以各种手段拐骗良家妇女,或以低价购买贫困人家的子女再转手倒卖,甚至直接用暴力手段劫掠人口,将良民包装成贱民大肆买卖,酿成无数骨肉离散的惨剧。
政策对人口买卖的的默许,也造成官员的懈怠。
鄂尔泰在云贵时发现,当地官员大多希望平安无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有差役小吏收受贿赂,借机收敛钱财,给人贩子打掩护。
鄂尔泰上奏折说:“川贩勾通黔棍,略卖民间子女,向来文武各员惟利无事,并不实力拿惩,而差役兵丁遂尔得钱纵放,互相容隐,以致毫无顾忌。”
他跟皇帝说,对于参与人口拐卖的犯人“当尽法处之,再严加访缉,务令此风尽息方可”。
当时,在经济富裕的江苏清江、浦口等地,也有人贩子将贩来的妇女数十成群,分藏舟中,直驶江左,一路上没有遇到查察而截留者,官府种种文告不过形同虚设。
政策的默许、官员的纵容以及人贩子的猖獗,导致清代人口拐卖现象屡禁不止。
雍正十三年(1735年),贵州改土归流地区土民叛乱,鄂尔泰平叛时有所失策,遭到削爵降职处罚。这位治理西南有功的封疆大吏,凭借雍正帝的信任,晚年回到朝中。
人口买卖的流弊仍在蔓延。
雍正之后,拐卖团伙再度活跃于西南地区。嘉庆十七年(1812年),有贵州官员给朝廷上奏说:“黔省近年略贩人口之风甚炽,地棍、关役窝藏包庇,且有隐语,目为贩卖‘高脚驴’。”
人贩子将拐卖的人口贬称为“高脚驴”,贩往湖广、江浙等地发卖,“地方官俱不行查办”。当初高其倬、鄂尔泰为之痛心的黑暗买卖再度出现。
直到王朝即将覆灭之际,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在清末新政的背景下,终于颁布禁革人口买卖的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不仅奴婢一项,亦有为妻妾子孙者。今既以不准买卖为宗旨,自应一律禁止。”
清廷想要从法律上彻底禁绝人口贩卖,但各种形式的人口买卖罪行并未就此终结。
但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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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惠敏:《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中华书局,2020
祁睿:《雍正年间云贵川地区人口贩卖与整饬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黄源盛:《晚清民国禁革人口买卖再探》,《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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