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南通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通告》中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大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
“民俗还是封建,到底谁说了算?”
“中国历有祭祖传统,把这个说成封建迷信,合不合适?”
包括央媒(央广网)都发声:……不该以“封建迷信”为由简单粗暴禁止人们焚烧冥纸,甚至处罚制造、销售冥纸的商户。这样的管理是机械式、不切实际、缺乏人情味的,应该慎重对待。城市管理是系统工程,要讲法规,也要看传统习俗、世情世理,不能为方便管理而顾此失彼,更不可“一刀切”。……其实,关于殡葬管理,各个地方之前都有一系列的规范引导,而这次南通之所以引发这么大关注,主要是清明将至,大家伙都要回乡扫墓,这个事算是戳中了大家的“痛点”……只不过这个“伤害人民感情和习俗”锅是否应该“南通”去背,其实是有待商榷的。认真去看“南通”的通告全文,其实会发现,“南通”严格意义上只能算是“照本宣科”,而不太能算“肆意妄为”。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违反该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中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而后面,只在2012年11月9日修改过一次,把《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明确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重点就在于“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算不算“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要说不算吧……毕竟的确都是给“地府”送过去的,要说算吧……又感觉总有点……而至于第二点处罚,与第三点问责其实都是套用的上级相关法规。所以,这次引发的“舆情”,能一股脑都推给南通市“民政局”和“市场角度管理局”么?可能也不合适,毕竟上位法是这么规定的,自己作为地方也无权修改。实际上,南通这次的问题,不是一个孤例,而是我国“法规”的系统性问题一次体现。再在去很长期间,因为信息上传下达不够通畅,与部门的权力扩张本能,再加上为了避免“一小部分人”钻空子的考虑。我们国家的整体的立法原则,一般都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一点在被诟病已久的“口袋罪”“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上,就有所体现。不能说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阶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信息不够通畅的的前提下,守住底线,疑罪从有,又给了地方一定的裁量空间。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成本,同时又避免了“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但是,今天在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在从中央当地方再到群众的层层监督,层层问责下,过去这种制度设计下的“灰度空间”和“冗余空间”就没有了。甚至很多时候,中央的一个政策,下来的时候不但没有冗余空间,反而叠加地方的层层加码,到实际执行中就变得脱离实际,啼笑皆非。这次的“禁烧令”就是这样一种现象的实际体现。事实上,如果严格的去对照很多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出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考量”和“风险规避”,许多部门的条例在灰度空间上是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而在今天这样一个执法愈加趋严的时候,就会造成各个部门“依规办事”,但是实际上什么事情都办不成的情况。所以,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或许不是一个“南通”可以解决的。想要政策不再“难通”,或许需要对于“畅通”整个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