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你为什么会麻木?公众号新闻2024-04-21 08:04封面图源:图虫创意作者:汪婷婷来源:法婷说文章已获授权前段时间,《第二十条》在银屏上热映,检察官这个群体又吸引了一波热度与好感,老百姓看得热血沸腾,纷纷为电影中的检察官拍手称赞;而刑辩律师的圈子里,却一片唏嘘感慨:电影里的检察官,在现实中太罕见了!因为在现实中,他们见识了太多麻木而固执的检察官。我也曾是一名检察官,也曾在公诉岗位上工作过多年。曾经,我也深深热爱着这份职业,并深信自己的工作代表着公平正义,为自己作为国家公诉人指控犯罪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正因如此,在辞职之初,我并没有选择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而是想转行成为民商事律师。在我当时的认知里,我认为检察官办案都是客观公正的,刑事辩护没有太多的空间和价值。然而,当我真正从事了刑辩业务,当我辩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也见识了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公诉人后,我才发现这个世界是多元而复杂的,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那么专业、尽责、有担当。有些时候,我也会对某些办案机关感到失望,对某些检察官的麻木不仁、教条顽固感到愤懑。我时常在想:为什么有的检察官会那么麻木?为什么他们就那么执拗地坚持有罪和罪重的指控?为什么他就是听不进去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思来想去,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一、视线盲区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所处的位置不同,视角就不同;视角不同,看到的风景也就不同。检察官的工作大部分还是书面审查,即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基于案卷材料得出审查意见。而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往往都是经过筛选和加工的,侦查卷宗呈现的事实往往也只是一部分事实,甚至是跟客观情况不符的事实。检察官如果只看侦查卷宗,往往也只会看到部分事实,甚至是虚构的事实。换句话说,他们的视线是有盲区的。在很多复杂案件中,都存在这种问题。在视线有盲区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但在现实中,要求每一位检察官都全面调查、了解每一起案件的全部事实与背景,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检察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件,一般都要同时处理很多起案件,在这种状态下,他不可能有精力、有心情去了解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故事。其次,也不是每位检察官都有兴趣去了解案卷之外的故事,这就涉及我下面要说的思维惯性与司法理念的问题。二、思维惯性以前在检察院时,我们常自嘲:干公诉干久了,看谁都像犯罪嫌疑人。虽是一句玩笑话,但也不无道理。的确,如果长时间做一件事,难免就会形成思维惯性和思维定式,看问题的角度也会受到局限。公诉人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的是指控思维模式,他们看到一个案件,首先想的就是如何定罪,而不是如何出罪。对于这一点,我自己有切身体会。记得刚做律师时,老板交给我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让我看看有没有辩护空间。我看完后直接告诉老板:没有辩护空间,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当时老板就说:那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能干什么?我们总要为当事人争取一下啊!他建议我换个角度再看看,再想一想。于是,我尝试着用批判的眼光又看了几遍卷,结果还真发现了一些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相信很多从公诉人转行做辩护人的同行都有类似的经历。我大学时的两个好友目前都还在检察院工作,而且都在公诉部门。我们偶尔也会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跟彼此交流探讨,在和她们交流的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我们的思维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作为公诉人,她们往往只会往有罪、罪重的方面想,而想不到出罪的理由;而我却能从同样的事实中找到无罪和罪轻的可能。以下是我和她们的聊天记录:三、思维惰性刑事案件的办理通常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现实中,经常是只有相互配合,而没有相互制约。在这种模式下,久而久之,检、法的办案人员就会形成一种惰性思维——检察官想:既然公安都认定了,那应该是没问题的,那就按照公安认定的事实起诉吧;法官想:既然公安和检察院都认定了,那更应该没问题了,那就按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判决吧!就像过去大家常调侃的那样: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这种流水线式的惰性司法,往往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确实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尤其是一些常规的普通犯罪案件,如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等,事实和证据都很简单明了,当事人基本上都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都能秉公办理。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只需要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起诉即可,审判机关也只需按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即便是流水线作业,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太偏离事实和法律,不会出现太大的争议或风险。但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如果还是以流水线模式进行审查和审判,则很容易造成错案、冤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接触到的往往也是这部分有争议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遇上认真负责、愿意沟通且有担当的检察官,辩护律师尚能通过跟他充分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定共识,对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妥善处理。但如果遇上一个不负责任或者不愿沟通的检察官,则只能“望洋兴叹”了。要么,就只能像某些律师同行那样,进行“刨祖坟式”辩护......四、重刑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司法理念一直占据主流,司法机关往往都是重追诉,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犯罪结构的变化,最高检、最高法也在积极倡导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人权保障,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倡导归倡导,真正落实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甚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很多司法人员还是那些传统的观念,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的一种说法是:“以前比这个情况更轻的我们都诉了(或判了),这个能不诉(或不判)吗?”再比如,我近期辩护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甚至连民事侵权都不算。结果,当地公安局对此事侦查了两年,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又审查了整整一年(实际属于超期违法审查)。前段时间我们在向该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反映无罪的意见时,这位领导竟然说:“这个案子要是无罪,那公安局和检察院这几年岂不是白干了?”我实在难以想象,都到2024年了,竟然还有人有这样的想法,真是令人瞠目而无语!五、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机制司法系统也有一套内部考核机制,上级机关对于下级单位也会有一系列的考核要求,比如结案率、案-件比、批捕率、起诉率、改判率等等。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设置一定的考核是必要的,但从现实情况看,有的考核确实存在不合理,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味。司法工作毕竟不同于工厂的流水线作业,每个案件都是“非标产品”,个案的正义无法用宏观的数据来衡量。但在考核压力下,办案人员往往会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牺牲个案的正义。比如,为了完成“案-件比”考核,该退补而不退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起诉;为了降低改判率、发回率,在判决之前先请示上级法院的意见,导致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再如,政法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期间,司法机关内部核查的都是无罪、不起诉、撤诉案件,而对于判决有罪、罪重的案件则不予核查,潜在的逻辑是默认为无罪、不起诉、撤诉案件可能有问题,而判决有罪、罪重的则没问题。如此考核之下,办案人员自然会倾向于从严、从重处理案件,因为只有这样,他自身才是安全的!最终,还是回到了重刑主义的老路上。这几年法律圈流行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也是电影《第二十条》中的经典台词。其实,办案人员不是不知道他们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只是他们更在乎自己的人生,没有人愿意为了别人的人生,而牺牲自己的人生。六、傲慢与偏见在司法系统里掌握着权力和资源的人,不管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多少会有些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也会滋生出傲慢与偏见。以我自己为例,当初还在公诉岗位的时候,我自认为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客观公正,经过我审查起诉的案件,不需要辩护也能获得公正的结果。相信很多检察官、公诉人都会有这种想法。而这种想法真的对吗?其实现在想想,或许这只是在单一视角下的一种偏见,或许在我的视线盲区里还有些我不曾了解的事实,只是当时的我并不自知。除了极端特殊的情况,没有检察官会认为自己是不公正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如视线盲区、思维惯性等),他们认为的公正,可能带着他们自己的偏见。另外,很多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对于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天然是不信任的,甚至是排斥的、抵触的。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来给公检法找麻烦、添乱的。在这样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下,这些办案人员自然也不会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甚至根本不愿跟律师交流。有些时候,我们讲了半天的道理,我们觉得自己说的有理有据,把自己都感动了,结果对方就轻飘飘地回复一句:“你是律师嘛,你当然这样说”。他只关注你的身份,而不会认真考虑你说的内容。就像我今天这篇文章,相信也一定会有人跳出来说:“你是律师嘛,你当然这么说!”在某些人的认知里,无论我们说什么,他都会因为我们是律师而选择不相信......当然,必须声明的一点是:我并没有任何贬低或抹黑检察官群体的意图。我有很多好友如今还坚守在检察一线,还在为司法事业默默耕耘付出;我也曾在办完案件以后,因为相互信任和欣赏,而跟办案人员成为了朋友。我绝对相信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还保守着那份公平正义的初心,我也非常理解他们的不易。本文的吐槽只是针对现实中遇到的少数检察官,并非针对所有检察官群体。初衷只是对现实中尚存的不足进行反思,希望在面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检察官们能够少一些盲从与想当然,多一些质疑和反思;少一些固执与偏见,多一些谦抑和谨慎;多听听律师的意见,多想想其他的可能。或许,这个世界并不完全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