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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你为什么会麻木?

检察官,你为什么会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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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图虫创意
作者:汪婷婷
来源:法婷说
文章已获授权

前段时间,《第二十条》在银屏上热映,检察官这个群体又吸引了一波热度与好感,老百姓看得热血沸腾,纷纷为电影中的检察官拍手称赞;而刑辩律师的圈子里,却一片唏嘘感慨:电影里的检察官,在现实中太罕见了!因为在现实中,他们见识了太多麻木而固执的检察官。
我也曾是一名检察官,也曾在公诉岗位上工作过多年。曾经,我也深深热爱着这份职业,并深信自己的工作代表着公平正义,为自己作为国家公诉人指控犯罪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正因如此,在辞职之初,我并没有选择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而是想转行成为民商事律师。在我当时的认知里,我认为检察官办案都是客观公正的,刑事辩护没有太多的空间和价值。
然而,当我真正从事了刑辩业务,当我辩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也见识了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公诉人后,我才发现这个世界是多元而复杂的,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那么专业、尽责、有担当。有些时候,我也会对某些办案机关感到失望,对某些检察官的麻木不仁、教条顽固感到愤懑。
我时常在想:为什么有的检察官会那么麻木?为什么他们就那么执拗地坚持有罪和罪重的指控?为什么他就是听不进去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思来想去,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

一、视线盲区
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所处的位置不同,视角就不同;视角不同,看到的风景也就不同。
检察官的工作大部分还是书面审查,即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基于案卷材料得出审查意见。而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往往都是经过筛选和加工的,侦查卷宗呈现的事实往往也只是一部分事实,甚至是跟客观情况不符的事实。检察官如果只看侦查卷宗,往往也只会看到部分事实,甚至是虚构的事实。换句话说,他们的视线是有盲区的。在很多复杂案件中,都存在这种问题。在视线有盲区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但在现实中,要求每一位检察官都全面调查、了解每一起案件的全部事实与背景,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检察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件,一般都要同时处理很多起案件,在这种状态下,他不可能有精力、有心情去了解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故事。其次,也不是每位检察官都有兴趣去了解案卷之外的故事,这就涉及我下面要说的思维惯性与司法理念的问题。
二、思维惯性
以前在检察院时,我们常自嘲:干公诉干久了,看谁都像犯罪嫌疑人。虽是一句玩笑话,但也不无道理。的确,如果长时间做一件事,难免就会形成思维惯性和思维定式,看问题的角度也会受到局限。公诉人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的是指控思维模式,他们看到一个案件,首先想的就是如何定罪,而不是如何出罪。对于这一点,我自己有切身体会。
记得刚做律师时,老板交给我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让我看看有没有辩护空间。我看完后直接告诉老板:没有辩护空间,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当时老板就说:那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能干什么?我们总要为当事人争取一下啊!他建议我换个角度再看看,再想一想。于是,我尝试着用批判的眼光又看了几遍卷,结果还真发现了一些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相信很多从公诉人转行做辩护人的同行都有类似的经历。
我大学时的两个好友目前都还在检察院工作,而且都在公诉部门。我们偶尔也会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跟彼此交流探讨,在和她们交流的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我们的思维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作为公诉人,她们往往只会往有罪、罪重的方面想,而想不到出罪的理由;而我却能从同样的事实中找到无罪和罪轻的可能。
以下是我和她们的聊天记录:
三、思维惰性
刑事案件的办理通常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现实中,经常是只有相互配合,而没有相互制约。
在这种模式下,久而久之,检、法的办案人员就会形成一种惰性思维——检察官想:既然公安都认定了,那应该是没问题的,那就按照公安认定的事实起诉吧;法官想:既然公安和检察院都认定了,那更应该没问题了,那就按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判决吧!就像过去大家常调侃的那样: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这种流水线式的惰性司法,往往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确实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尤其是一些常规的普通犯罪案件,如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等,事实和证据都很简单明了,当事人基本上都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都能秉公办理。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只需要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起诉即可,审判机关也只需按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即便是流水线作业,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太偏离事实和法律,不会出现太大的争议或风险。
但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如果还是以流水线模式进行审查和审判,则很容易造成错案、冤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接触到的往往也是这部分有争议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遇上认真负责、愿意沟通且有担当的检察官,辩护律师尚能通过跟他充分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定共识,对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妥善处理。但如果遇上一个不负责任或者不愿沟通的检察官,则只能“望洋兴叹”了。要么,就只能像某些律师同行那样,进行“刨祖坟式”辩护......
四、重刑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
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司法理念一直占据主流,司法机关往往都是重追诉,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犯罪结构的变化,最高检、最高法也在积极倡导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人权保障,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倡导归倡导,真正落实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甚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很多司法人员还是那些传统的观念,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的一种说法是:“以前比这个情况更轻的我们都诉了(或判了),这个能不诉(或不判)吗?”
再比如,我近期辩护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甚至连民事侵权都不算。结果,当地公安局对此事侦查了两年,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又审查了整整一年(实际属于超期违法审查)。前段时间我们在向该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反映无罪的意见时,这位领导竟然说:“这个案子要是无罪,那公安局和检察院这几年岂不是白干了?”我实在难以想象,都到2024年了,竟然还有人有这样的想法,真是令人瞠目而无语!
五、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机制
司法系统也有一套内部考核机制,上级机关对于下级单位也会有一系列的考核要求,比如结案率、案-件比、批捕率、起诉率、改判率等等。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设置一定的考核是必要的,但从现实情况看,有的考核确实存在不合理,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味。司法工作毕竟不同于工厂的流水线作业,每个案件都是“非标产品”,个案的正义无法用宏观的数据来衡量。但在考核压力下,办案人员往往会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牺牲个案的正义。
比如,为了完成“案-件比”考核,该退补而不退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起诉;为了降低改判率、发回率,在判决之前先请示上级法院的意见,导致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再如,政法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期间,司法机关内部核查的都是无罪、不起诉、撤诉案件,而对于判决有罪、罪重的案件则不予核查,潜在的逻辑是默认为无罪、不起诉、撤诉案件可能有问题,而判决有罪、罪重的则没问题。如此考核之下,办案人员自然会倾向于从严、从重处理案件,因为只有这样,他自身才是安全的!最终,还是回到了重刑主义的老路上。
这几年法律圈流行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也是电影《第二十条》中的经典台词。其实,办案人员不是不知道他们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只是他们更在乎自己的人生,没有人愿意为了别人的人生,而牺牲自己的人生。
六、傲慢与偏见
在司法系统里掌握着权力和资源的人,不管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多少会有些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也会滋生出傲慢与偏见。
以我自己为例,当初还在公诉岗位的时候,我自认为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客观公正,经过我审查起诉的案件,不需要辩护也能获得公正的结果。相信很多检察官、公诉人都会有这种想法。而这种想法真的对吗?其实现在想想,或许这只是在单一视角下的一种偏见,或许在我的视线盲区里还有些我不曾了解的事实,只是当时的我并不自知。
除了极端特殊的情况,没有检察官会认为自己是不公正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如视线盲区、思维惯性等),他们认为的公正,可能带着他们自己的偏见。
另外,很多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对于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天然是不信任的,甚至是排斥的、抵触的。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来给公检法找麻烦、添乱的。在这样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下,这些办案人员自然也不会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甚至根本不愿跟律师交流。
有些时候,我们讲了半天的道理,我们觉得自己说的有理有据,把自己都感动了,结果对方就轻飘飘地回复一句:“你是律师嘛,你当然这样说”。他只关注你的身份,而不会认真考虑你说的内容。
就像我今天这篇文章,相信也一定会有人跳出来说:“你是律师嘛,你当然这么说!”在某些人的认知里,无论我们说什么,他都会因为我们是律师而选择不相信......
当然,必须声明的一点是:我并没有任何贬低或抹黑检察官群体的意图。我有很多好友如今还坚守在检察一线,还在为司法事业默默耕耘付出;我也曾在办完案件以后,因为相互信任和欣赏,而跟办案人员成为了朋友。我绝对相信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还保守着那份公平正义的初心,我也非常理解他们的不易。本文的吐槽只是针对现实中遇到的少数检察官,并非针对所有检察官群体。初衷只是对现实中尚存的不足进行反思,希望在面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检察官们能够少一些盲从与想当然,多一些质疑和反思;少一些固执与偏见,多一些谦抑和谨慎;多听听律师的意见,多想想其他的可能。或许,这个世界并不完全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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