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河南长垣事件
【法不公,则道必死;道至死,则天下大乱。】
1
4月24日,河南省长垣市。
女孩董某某在卫生间遭4名女子殴打侮辱,还被逼迫吸食香烟、被扇脸、薅睫毛、撕扯内衣...
为什么她们要打董某某,有仇?这是校外霸凌?是未成年人的“低龄犯罪”?
都不是。
4月28日,长垣警方发布了完整的警情通报。
4月24日凌晨,石某某和夏某某在某商业街偶遇董某某,后将其拖拽至女公共卫生间内,交于崔某某。
崔某某为追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撕扯董某某内衣,并逼迫董某某吸烟,程某与石某某、夏某某录视频并起哄助威。
4月26日,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已分别对崔某某、程某、石某某、夏某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
也就是说,董某某晚上在商业街逛街,不幸遇到了4个小太妹。
为了寻求精神刺激,4个小太妹(4人均已成年)把董某某打了一顿、侮辱了一番,最后每个人拘留13天罚款1000元。
这事就算完了。
你看看这操蛋的法律,现在不仅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没法深究”,就是对于成年人暴力犯罪,都在“宽大处理”。
“看看我这张脸,记住我叫崔**”、“不好意思,我认识派出所的总长” 、“脱她衣服,让她没有脸见人”...
视频里有个小太妹说自己认识派出所的人,加上这个“轻判”处罚,建议当地纪检委介入调查一下。
2
有必要插播另外两个新闻案例和案件判罚,来对比一下长垣事件。
4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一则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戚某强制侮辱案引发关注。
去年,戚某与前女友吕某出现感情纠纷,两人分手,戚某要求前女友吕某归还自己曾经赠送给她的财务。
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最终,法院判决,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原告人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元。
一群网友表示义愤,“判罚太轻了”、“应该物理阉割”。
长垣此次事件,4个小太妹殴打、侮辱、扒衣服、撕扯胸罩,还录下视频在网上传播。
这个恶劣性质,就不构成“强制侮辱罪”了?
长垣事件,并没有引起很大的网络舆情,假如性别对换一下呢?
如果是4个男的,无故殴打侮辱扒衣服欺辱一个女孩子,那么最终的舆情,是不是会发酵成唐山打人事件2.0?
男的扒了女的衣服,强制侮辱罪,判刑5年;
4个女的扒了一个女的衣服,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3天。
这个世界,对男人,对女人,其实都一样的不友好。
一个冷知识,“寻衅滋事”是一个特别神奇的罪名,它的结果导向,介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这两个模糊地带。
行政拘留,一般是治安处罚,关几天就出来了,不会留案底;而刑事拘留就不一样了,这就构成犯罪,要坐牢蹲班房的,是会留下案底,影响下一代政审。
同样的例子,发生在半个月前的郑州新郑。
4月18日,在郑州新郑,两名男子酒后骚扰女孩还打了女孩家长。
当地警方第一时间对两名违法行为人给出了行拘1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这个处罚引来人们的不满。
在引发舆情危机后,当地警方不得不发布第二份通报,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中一名醉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判罚改动,就显得很有当代“互联网判案”的意思了。
到底是依据法律法规来正常流程判案裁决,还是看舆情热议来“平息众怒”。
法律的文字解释要是都这么模棱两可的话,法律的权威性和判决的公信力,如何服众?
性别、年龄、身份背景、热搜、舆情民意,每一个外部条件,都在影响干预案件的判罚。
所以,这些案例最后给了所有网民一个经验之谈:
“要把事情闹大,否则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这是法治文明的悲哀。
3
唐山打人事件,为什么后来引起这么大的舆论风暴。
因为民众觉得“不安全”,两个女孩子在烧烤店吃点串喝点啤酒,就会被几个醉汉骚扰殴打,这是在打文明城市和治安环境满意度100分的脸。
同样,长垣事件里,不也是令人担忧的安全感吗。
女孩子走在商业街上,就会突然被几个小太妹拉进厕所里,扇耳光撕衣服录视频,她们还仅仅只是为了“寻求刺激”。
唐山打人的涉黑团伙,要全部抓紧去坐牢,怎么滴,长垣这边“认识派出所”的小太妹,就能网开一面?
我敢赌十包辣条,假如今天殴打侮辱董某某的是4个小黄毛,那么事件一定会爆上热搜,这4个男的,至少也有一两个会被刑事拘留。
girls help girls,网上打了那么多年的女拳师们,这次怎么不help girl了?
因为欺辱女孩的,恰恰也是另外一群女孩,所以你们就自动闭麦了?
也由此可见,极端女拳师们,捍卫的从来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长垣这事,神奇就神奇在,明明打人视频里,有个小太妹强调了一句“我认识派出所总长”,后续的警情通报里,却自始至终没有回应一个相关解释。
如果被打的董某某是派出所所长的女儿,遭到此番羞辱,还能罚款1000元行拘13天完事。
那么我就真的相信,这个判罚,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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